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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2月28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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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仲裁公告

 证券代码:600526 证券简称:菲达环保 公告编号:临2017-005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仲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绍兴仲裁委员会诸暨分会已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申请人请求裁决1:确认对被申请人享有债权7096.84898万元;2、享有对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位于暨阳街道上陈家自然村鼎盛苑18间商铺采取拍卖、变价等方式依法变现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该案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预计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仲裁申请的基本情况

 仲裁受理时间:2017年2月24日

 仲裁机构名称:绍兴仲裁委员会诸暨分会

 仲裁机构所在地:浙江诸暨

 申请人: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申请人”)

 代理人:浙江曦明律师事务所毛卫东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神鹰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被申请人”)

 第三人:诸暨神鹰置业有限公司(下称“第三人”)

 二、仲裁的案件事实、请求内容及其理由

 (一)请求

 1、依法裁决确认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债权7096.84898万元;

 2、依法裁决申请人享有对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位于暨阳街道上陈家自然村鼎盛苑18间商铺采取拍卖、变价等方式依法变现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

 (二)事实和理由

 2014年9月25日,申请人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一份,约定:由申请人为被申请人在平安银行杭州分行的借款在其中叁仟万元整,以及相应的利息、复利、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因被申请人未按时归还,申请人于2016年6月30日代为归还了2000万元;

 2016年3月25日,申请人与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签订《保证合同》一份,约定:由申请人为被申请人在稠州商业银行杭州西湖支行的叁仟万元借款,以及相应的利息、复利、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因被申请人未按时归还,申请人于2016年7月28日前代为归还了本息共计3094.130235万元;

 2016年3月31日,申请人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出具了不可撤销担保书,承诺申请人自愿为被申请人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的借款2000万元整,以及相印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及其他一切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申请人方于2017年2月13日为被申请人代偿了20027187.5元。

 2015年12月22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第三人签订《反担保协议》一份,约定:被申请人以位于暨阳街道上陈家自然村鼎盛苑商铺18间向申请人提供反担保。担保期限自2016年1月4日起至2016年10月31日止。

 上述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约办理了抵押商铺的抵押预告登记。

 2016年4月29日,因被申请人资不抵债,被诸暨市人民法院裁定破产。

 综上,申请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申请人做为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即被申请人追偿,且根据《反担保抵押协议》约定,申请人可就被申请人提供的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具状贵委,望贵委依法裁决如申请人所请。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该仲裁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预计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诉讼进展,遵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

 特此公告。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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