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刘国锋 徐昭
中国证监会近日完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规则,通过修订《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发布《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等措施规范上市公司再融资,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规模、三类再融资的时间间隔等作出明确规定,解决上市公司再融资制度自2006年实施以来出现的问题。
此次完善再融资制度引发市场高度关注。市场人士认为,此举将扭转融资结构的失衡,有利于资本市场积极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限制非公开发行规模等措施将纠正部分上市公司的过度再融资倾向。新规有助于消除非公开发行领域存在的套利空间,破除扰动市场的“定增—高送转—减持”链条。新规的落实将引导社会资金“脱虚向实”,构建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长效机制。再融资制度的完善也将对二级市场构成中长期利好。
促进融资结构平衡
此次完善再融资制度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等划定了多条“红线”,不仅明确定价基准日,还明确了定增规模和时间间隔,金融资产充裕的上市公司难以再融资。
机构人士表示,明确定价基准日意味着此前三年期的定向增发模式不再可行,纯粹博取资本利得的三年期项目将降低对投资者的吸引力,预计将更多地适用于引入战略投资者。
华泰证券首席策略分析师戴康表示,定价基准日的调整将令发行难度加大;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20%,这将令发行规模受限;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18个月,这将令发行频率放缓。新规将鼓励优质公司内生性增长,限制制度套利型外延扩张,有助于改善A股供求关系。
专家指出,对再融资频率、规模的限制在一定时期内会影响部分上市公司的融资决策。长期来看,新规有利于鼓励、支持优质公司选择差异化融资方式,有利于鼓励其他公司通过改善自身基本面获得融资机会。
中信证券资本市场部杜克表示,再融资新规有助于券商提高自身核心价值发现和发行销售能力。上市公司会更倾向于选择研究、销售等综合实力雄厚的综合性券商合作。优胜劣汰机制将有利于券商在价值发现、价值创造和销售能力等方面形成良性竞争格局,综合性大券商和单一依靠项目承揽的中小券商的差距将进一步拉大,推动证券行业良性发展。(下转A02版,相关报道见A0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