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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2月10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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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247 证券简称:ST成城 公告编号:2017-008

 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起诉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33100万元本金及罚息

 ● 公司2017年财务报告或将增加计提33100万元以上的预计负债

 近日,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城股份”、“公司”或“本公司”)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北省高院”)关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以下简称“交行湖北省分行”)诉武汉晋昌源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晋昌源”)及本公司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传票等材料。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

 (一)基本情况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

 被告一:武汉晋昌源经贸有限公司

 被告二: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12月20日至2014年3月20日期间,被告一武汉晋昌源与原告交行湖北省分行签署了两份《流动资金最高额借款合同》,原告给予被告一总共最高额5.31亿元的授信额度。被告二对前述借款合同项下授信额度敞口部分(最高额不超过5亿元)提供担保。在此期间,被告一分多次申请使用上述合同项下的额度,实际共贷款3.31亿元(贷款期限为一年)。贷款到期后,被告一未按约定还本付息。因此,原告将两位被告起诉至湖北省高院,湖北省高院受理了该诉讼,并拟于2017年2月17日开庭审理。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3100万元及罚息;

 2、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若公司败诉,公司将承担3.31亿元本金及其罚息的连带清偿责任,根据相关会计准则公司2017年财务报告将计提相应的预计负债。公司将积极进行应诉并积极敦促武汉晋昌源尽快还款与原告达成和解。若公司因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造成公司损失,公司将向武汉晋昌源进行追偿。同时,公司也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备查文件

 1.上述案件法院传票

 2.上述案件民事起诉状

 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2月10日

 证券代码:60024 证券简称:ST成城 公告编号:2017-009

 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再次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7年2月15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 为方便股东参会,本次股东大会地址已明确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2号国汇大酒店4楼盐田厅

 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已于2017年1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了《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社会公众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证监发【2004】118号)的要求,现将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再次通知如下: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7年2月15日10点00分

 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2号国汇大酒店4楼盐田厅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7年2月15日

 至2017年2月15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适用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以上议案经公司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详情见公司于2017年1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所做的披露。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拟出席会议的自然人股东请持股东账户卡、本人身份证件(股东代理人另需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本人身份证件),法人股东代理人请持股东账户卡、代理人本人身份证明、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加盖法人公章的授权委托书,于2017年2月9日(上午9:00-11:00,下午13:00-15:00)到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也可于2017年2月9日前书面回复公司进行登记(以信函或传真方式),书面材料应包括股东账户卡复印件、身份证明复印件、股权登记日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受委托人应附上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并注明“股东大会登记”字样。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

 2.联系方式: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0B

 邮编:518034

 电话:0755-83558842

 传真:0755-83556248

 联系人:徐昕欣

 六、 其他事项

 1、本次会议会期半天,出席会议者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2、出席会议人员请于会议开始前半小时内至会议地点,并携带身份证明、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原件,以便验证入场。

 特此公告。

 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2月10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2:董事候选人资料

 ● 报备文件

 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八届二十次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7年2月15日召开的贵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附件2:董事候选人资料

 于力,男,硕士研究生,1967年出生,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1993年5月至1998年1月任长春荣福木业有限公司业务课长、总经理助理;1998年1月2000年9月任天津市珠江装饰城副总经理;2004年3月至2015年7月任天津市珠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副总经理。2015年7月至今任北京赛伯乐绿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

 截止目前,于力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于力先生为本公司的大股东北京赛伯乐绿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于力先生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规定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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