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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2月10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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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158 证券简称:常山股份 公告编号:2017-003
石家庄常山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案件上诉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石家庄常山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北明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明软件”)因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5)海民(商)初字第33506号】的判决,于近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将民事上诉状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民事诉讼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北明软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锋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思成路1号北明软件大楼7、8层

 被上诉人:中国电子器材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雯海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49号

 案件基本情况详见本公司于2016年12月31日发布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66)中的相关内容。

 本案中,北明软件认为一审判决在货损金额的计算依据上,存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和改判,提出如下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中电公司向北明软件赔偿被烧毁的仓储货物损失合计人民币33,239,811.03元,中电公司向北明软件支付上述货物损失的利息(自2015年8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2、一、二审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均由中电公司承担。

 二、本次上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案件二审尚未正式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其他事项的说明

 本仓储合同纠纷案被告中电公司也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依法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商)初字第33506号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五、备查文件

 1、北明软件有限公司《民事上诉状》;

 2、中国电子器材总公司《民事上诉状》。

 特此公告。

 石家庄常山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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