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0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7年02月10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0626 证券简称:远大控股 公告编号:2017-018
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为公司2017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现场会议于2017年2月9日14:30在连云港花果山国际酒店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年2月8日——2月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2月9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2月8日15:00——2017年2月9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由董事长金波先生主持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17,305,0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598,634,538股的53.0048%。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3名,共计代表股份317,217,6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598,634,538股的52.990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的股东共计6名,代表股份87,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598,634,538股的0.0146%。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指派苗红伟、吴波律师现场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提案的表决情况

 提案1:《关于设立远大物产集团(美国)有限公司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17,224,3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46%;反对80,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4%;弃权0股。其中,中小股东(即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6659%;反对8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3341%;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2:《关于设立远大物产集团(重庆)有限公司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17,224,3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46%;反对80,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4%;弃权0股。其中,中小股东(即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6659%;反对8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3341%;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17,224,3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46%;反对80,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4%;弃权0股。其中,中小股东(即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6659%;反对8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3341%;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17,224,3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46%;反对80,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4%;弃权0股。其中,中小股东(即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6659%;反对8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3341%;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苗红伟、吴波。

 (三)结论意见:公司2017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关于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日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