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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1月20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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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66 证券简称:浙富控股 公告编号:2017-007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的通知及公告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浙富控股”)于2017年1月4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1月19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1月18日至2017年1月1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月1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月18日下午15:00至2017年1月19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古墩路702号赞宇大厦9楼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孙毅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46,822,434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22.58 %。

 (1)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40,789,434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22.28 %。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流通股股东 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6,033,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0.30 %。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孙佳骏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终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并撤回申报文件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446,730,9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 %;反对票 9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弃权票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8,839,734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8 %;反对 9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2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

 上述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上述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了表决。

 2、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终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并撤回申报文件相关事宜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446,719,4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 %;反对票 9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弃权票 1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8,828,234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5% %;反对 9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2% %;弃权 1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 %。

 上述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上述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了表决。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浙富控股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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