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
方正富邦鑫利宝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6年12月23日证监许可【2016】3178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会因为货币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调整和市场利率的波动构成本基金的利率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及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低预期风险、低预期收益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债券型基金。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及相关业务规则规定导致流动性管理不善而引起交收违约,导致停止申购赎回业务,造成投资者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第一部分、绪言
《方正富邦鑫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方正富邦鑫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方正富邦鑫利宝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委托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依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取得依基金合同所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但是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方正富邦鑫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方正富邦鑫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方正富邦鑫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方正富邦鑫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方正富邦鑫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方正富邦鑫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4、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和B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45、A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46、B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47、基金份额的升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达到B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
48、基金份额的降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B类基金份额最低份额要求时,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级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
49、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费用
50、元:指人民币元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票据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53、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54、7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5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5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2号东侧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2号东侧8层
法定代表人:何其聪
设立日期:2011年7月8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肆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57303981
传真:010-57303716
联系人:于博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038号文批准设立。
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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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何其聪先生,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注册会计师、律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曾任方正产业控股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资金部副总经理、总经理、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总经理、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方正富邦基金管理公司监事。现任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执行委员会主任、方正和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方正中期期货有限公司董事、方正证券(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方正证券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邹牧先生,董事,东北财经大学博士。曾任北京汽车制造厂科员、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经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总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方理财中心总经理、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负责人、总经理助理兼市场拓展部总监、机构理财部总监、公司副总经理。现任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北京方正富邦创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许仁寿先生,董事,硕士。曾任中华邮政(股)公司董事长、台湾证券交易所总经理(两度)、台银综合证券(股)公司董事长。现任富邦综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富邦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史纲先生,董事,博士。曾任Bridgewater Group(USA)副总经理、台湾中央大学教授、台湾国际证券副总经理、富邦综合证券(股)公司副总经理、富邦综合证券(股)公司顾问、富邦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富邦综合证券(股)公司代理董事长、副董事长、台北富邦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Fubon Securities(BVI)Ltd董事、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财富管理事业群功能性主管。现任富邦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査竞传先生,独立董事。美国纽约州执业律师、美国联邦法院纽约南区注册律师。曾任美国Finley,Kumble,Wagner,Manley,Underberg & Casey律师助理、竞诚国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竞诚国际律师事务所台北分所合伙人、台湾国民大会代表(侨选)代表、竞诚国际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资深顾问、吉富中国股权基金管理公司总法律顾问、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友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友成企业家扶贫基金会监事、厦门银行外部监事。现任香港京山华一证券有限公司董事、美国STR Holding Inc.(NYSE:STRI)独立董事、江苏京华山一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台湾太极星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曹茜女士,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CPA。曾任北京市财政局干部、京都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华达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中旅饭店总公司财务总监、港中旅(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中国旅行社总社(北京)有限公司副总裁、中旅国际会议展览有限公司总裁、中国旅行社总社监审室副总经理。现任农港(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北大资源(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赵天庆先生,独立董事,律师。曾任北京无线电仪器二厂技术员、中国电子显示仪器厂法律顾问/科长、北京牡丹电子集团法规处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中新会计师事务所副处长、法律顾问、北京市陆通联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北京众信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北京赵天庆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北京赵天庆律师事务所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中心主任、北京市海淀区工商联中介服务业分会会长、北京市海淀区工商联常委、北京市海淀区律师协会副会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证券与金融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监事、北京市律师协会金融证劵专业委员会委员、民革北京市委法律志愿者联谊会副主任、民革海淀区工委法律委员会副主任、民革海淀区律师联谊会副会长。
基金管理人: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一月
(下转A3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