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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1月20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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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公司股东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 002207 证券简称:准油股份 公告编号:2017-009

 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公司股东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准油股份”)于2017年1月19日收到股东秦勇先生的通知,秦勇先生与国浩科技产业(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浩科技”,其基本情况见附件一)于2017年1月19日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详见附件二),秦勇先生将其持有的准油股份共15,478,278股(占准油股份总股本的6.47%)对应的全部股东表决权、董事提名权等股东权利(不包括分红权等股东财产性权利)全权委托授权给国浩科技行使,现就有关情况提示如下:

 一、根据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协议所指委托授权对象为国浩科技。各方确认,秦勇先生委托授权为不可撤销、唯一的全权委托授权。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委托授权期限及于秦勇先生持有准油股份股票期间。委托授权标的为秦勇先生所持准油股份15,478,278股(占准油股份总股本6.47%,委托授权效力及于因准油股份配股、送股、转增股等而新增的股份)对应的全部股东表决权、董事提名权等股东权利(不包括分红权等股东财产性权利)。

 二、表决权委托范围包括: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提案并表决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提议选举或罢免董事、监事;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对公司发行债券做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审议批准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审议股权激励计划;代为行使股东权利,行使股东质询权和建议权;在董事会、监事会不召开和主持股东大会时,代为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准油股份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

 三、国浩科技与本公司关系:2016年12月2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收到第一大股东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暨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6-141),公司第一大股东创越集团将其持有的准油股份共40,260,000股(占准油股份总股本的16.83%)对应的全部股东表决权、董事提名权等股东权利(不包括分红权等股东财产性权利)全权委托授权给国浩科技行使。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国浩科技的控股股东高居伟先生。

 1、本次表决权委托协议签署前公司控制关系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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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本次表决权委托协议签署后公司控制关系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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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本次表决权委托的委托对象国浩科技需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并聘请财务顾问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出具核查意见;秦勇先生需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上述披露文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于三日内向公司提交、并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

 五、因秦勇先生持有的公司股份存在质押、以及被法院司法冻结及司法轮候冻结的情况,如果对该等股份进行拍卖,裁定拍卖、变卖秦勇先生所持公司股份的法院需先征得其他对该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和司法轮候冻结的法院同意,能否以及何时进入拍卖程序,存在不确定性。如果进入拍卖程序,所有符合竞拍条件的机构或者个人都有可能参与,该部分股权的归属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根据有关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公告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不应以该等信息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仅根据该等信息做出决策。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选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九日

 附件一:

 国浩科技产业(深圳)有限公司

 一、公司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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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的股权控制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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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的业务

 公司成立于2016年9月22日,所从事的业务范围包括:“计算机软件、网络的技术开发;企业管理咨询(不含人才中介服务);经济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安防用品、五金产品的技术开发、销售;电脑及其周边设备、监控系统设备、摄影机的销售;电子零配件的设计、销售;医疗机构项目的投资(具体项目另行申报); 医疗器械、保健器械的技术开发; 经营电子商务(涉及前置性行政许可的,须取得前置性行政许可文件后方可经营);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卖、专控商品);经营进出口业务(以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安全防范系统工程、楼宇自动化工程、办公自动化工程、综合布线系统、建筑给水排水工程、电气安装工程、暖通空调工程的施工。”

 本公司尚未实际开展业务。

 附件二:

 表决权委托协议

 甲方(委托方):秦勇

 公民身份证号:652325************

 住所:疆阜康市准东油田*****

 乙方(受托人):国浩科技产业(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浩科技”)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伟

 鉴于: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持有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准油股份”,股票代码:“002207”)共15,478,278股股票(占准油股份总股本的6.47%)。

 现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表决权委托协议,以资遵守:

 第一条 委托授权事项及期限

 本协议所指委托授权对象为国浩科技。各方确认,甲方委托授权为不可撤销、唯一的全权委托授权。委托授权期限及于甲方持有准油股份股票期间。

 第二条 委托授权标的

 委托授权标的为甲方所持准油股份15,478,278股(占准油股份总股本6.47%,委托授权效力及于因准油股份配股、送股、转增股等而新增的股份)对应的全部股东表决权、董事提名权等股东权利(不包括分红权等股东财产性权利)。

 第三条 委托授权范围

 授权范围包括: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提案并表决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提议选举或罢免董事、监事;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对公司发行债券做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审议批准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审议股权激励计划;代为行使股东权利,行使股东质询权和建议权;在董事会、监事会不召开和主持股东大会时,代为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准油股份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

 甲方有义务积极配合乙方根据本协议对授权委托事项涉及股东权利的行使。乙方行使表决权时,如需甲方出具委托授权书、在相关文件上加盖公章等事项时,甲方应自收到乙方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予以配合。

 第四条 违约责任

 本协议签署后,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主要条款约定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该等损失包括守约方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及维护权益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等)。

 第五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本协议的订立、履行及解释均适用中国法律规定等相关规定。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乌鲁木齐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导致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全部由败诉方承担。

 第六条 生效、变更、解除

 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及于甲方持有准油股份期间。本协议对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协议各方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秦勇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国浩科技产业(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证券代码: 002207 证券简称:准油股份 公告编号:2017-010

 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公司股东签署的《合作框架协议》

 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准油股份”)于2017年1月19日收到股东创越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创越集团”)、秦勇先生的通知:创越集团、秦勇先生与国浩科技产业(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浩科技”)于2017年1月19日签署了《合作框架协议》(详见附件),合作双方就股份表决权委托及解决创越集团及秦勇债务问题开展合作,现就有关情况提示如下:

 一、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签订主体

 1、甲方

 甲方1:创越集团

 甲方2:秦勇

 甲方1、甲方2合称“甲方”,一方称“甲1”、“甲2”

 2、乙方:国浩科技

 (二)合作事项

 甲乙双方同意,就解决创越集团及秦勇债务问题开展合作。

 (三)表决权等相关安排

 甲方1与乙方已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以下简称“《表决权委托协议》1”),根据协议约定,甲方1将其持有的准油股份40,260,000股(占准油股份总股本16.83%,委托授权效力及于因准油股份配股、送股、转增股等而新增的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票A”)对应的全部股东表决权、董事提名权等股东权利(不包括分红权等股东财产性权利)不可撤销、唯一的全权委托授权给乙方行使。

 甲方2同意,甲方2与乙方于本协议签署当日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以下简称“《表决权委托协议》2”),将其直接持有的准油股份15,478,278股(占准油股份总股本的6.47%,委托授权效力及于因准油股份配股、送股、转增股等而新增的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票B)对应的全部股东表决权、董事提名权等股东权利(不包括分红权等股东财产性权利)不可撤销、唯一的全权委托授权给乙方行使。

 除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撤销《表决权委托协议》1及《表决权委托协议》2项下对乙方的股份表决权委托授权。

 (四)权益取得

 各方确认,乙方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方式取得创越集团持有的准油股份相关股票权益,权益变动中如需甲方配合的,甲方予以完全配合:

 1、根据福田区法院做出的(2015)深福法民二担字第12号《民事裁定书》,甲方1质押给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的标的股票A已被福田区法院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执行。若福田区法院主持冻结股份的拍卖执行事宜,乙方或乙方指定主体将根据市场情况参与标的股票A的竞拍出价,并积极取得相应的股份。

 2、标的股票A司法拍卖前,如通过各债权、债务人和解或调解等方式,标的股票A合法解除质押、司法冻结、轮候冻结的,则甲方1应当通过协议转让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将标的股票A转让给乙方或乙方指定主体,且甲方1应当保障乙方或乙方指定主体对标的股票A享有优先受让权,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标的股票A转让给除乙方或乙方指定主体以外的第三方。标的股票A的转让价格由双方另行约定。

 3、如通过各债权、债务人和解或调解等方式,标的股票B合法解除质押、司法冻结、轮候冻结的,则甲方2应当通过协议转让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将标的股票B转让给乙方或乙方指定主体,且甲方2应当保障乙方或乙方指定主体对标的股票B享有优先受让权,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标的股票B转让给除乙方或乙方指定主体以外的第三方。标的股票B的转让价格由双方另行约定。

 (五)生效、变更、解除

 本协议自协议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各方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变更或解除。其他未尽事宜,由各方另行协商。

 二、风险提示

 鉴于创越集团、秦勇先生已将其持有的准油股份对应的全部股东表决权、董事提名权等股东权利(不包括分红权等股东财产性权利)全权委托授权给国浩科技行使,委托授权期限及于创越集团、秦勇先生持有准油股份股票期间。如果国浩科技在委托授权期限内通过上述协议“权益取得”中所约定的条件取得创越集团、秦勇先生所持准油股份全部股权,则公司第一大股东变更为国浩科技;如果国浩科技在委托授权期限内未能通过上述协议“权益取得”中所约定的条件取得创越集团、秦勇先生所持准油股份全部股权,则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归属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根据有关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公告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不应以该等信息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仅根据该等信息做出决策。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选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九日

 附件:

 合作框架协议

 甲方1:创越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越集团”)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416号盈科国际中心26层

 法定代表人:秦勇

 甲方2:秦勇

 身份证号:652325************

 住所:新疆阜康市准东油田*****

 甲方1、甲方2合称“甲方”

 乙方:国浩科技产业(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浩科技”)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陈伟

 甲方、乙方合称“双方”或“各方”

 鉴于:

 1、创越集团为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准油股份”,股票代码:“002207”)第一大股东,持有准油股份共40,260,000股股票(占准油股份总股本的16.83%,以下简称“标的股票A”)。创越集团已将其持有的标的股票A质押给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用于借款担保,且,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田区法院”)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2015)深福法民二担字第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拍卖、变卖创越集团质押给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的标的股票A。

 2、秦勇个人直接持有准油股份15,478,278股股票(占准油股份总股本的6.47%,以下简称“标的股票B”)。秦勇已将其持有标的股票B质押给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用于借款担保,且,标的股票B已全部处于司法冻结、司法轮候冻结状态。

 3、创越集团、秦勇、国浩科技拟就解决创越集团及秦勇债务问题开展合作。

 现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合作框架协议,以资遵守:

 第一条 合作事项

 1、甲乙双方同意,就解决创越集团及秦勇债务问题开展合作。

 第二条 表决权等相关安排

 1、甲方1与乙方已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以下简称“《表决权委托协议》1”),根据协议约定,甲方1将其持有的准油股份40,260,000股股份(占准油股份总股本16.83%,委托授权效力及于因准油股份配股、送股、转增股等而新增的股份)对应的全部股东表决权、董事提名权等股东权利(不包括分红权等股东财产性权利)不可撤销、唯一的全权委托授权给乙方行使。

 2、甲方2同意,甲方2与乙方于本协议签署当日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以下简称“《表决权委托协议》2”),将其直接持有的准油股份15,478,278股(占准油股份总股本的6.47%,委托授权效力及于因准油股份配股、送股、转增股等而新增的股份)对应的全部股东表决权、董事提名权等股东权利(不包括分红权等股东财产性权利)不可撤销、唯一的全权委托授权给乙方行使。

 3、除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撤销《表决权委托协议》1及《表决权委托协议》2项下对乙方的股份表决权委托授权。

 第三条 权益取得

 1、乙方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方式取得创越集团持有的准油股份相关股票权益,权益变动中如需甲方配合的,甲方予以完全配合:

 1.1根据福田区法院做出的(2015)深福法民二担字第12号《民事裁定书》,甲方1质押给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的标的股票A已被福田区法院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执行。若福田区法院主持冻结股份的拍卖执行事宜,乙方或乙方指定主体将根据市场情况参与标的股票A的竞拍出价,并积极取得相应的股份。

 1.2标的股票A司法拍卖前,如通过各债权、债务人和解或调解等方式,标的股票A合法解除质押、司法冻结、轮候冻结的,则甲方1应当通过协议转让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将标的股票A转让给乙方或乙方指定主体,且甲方1应当保障乙方或乙方指定主体对标的股票A享有优先受让权,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标的股票A转让给除乙方或乙方指定主体以外的第三方。标的股票A的转让价格由双方另行约定。

 1.3如通过各债权、债务人和解或调解等方式,标的股票B合法解除质押、司法冻结、轮候冻结的,则甲方2应当通过协议转让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将标的股票B转让给乙方或乙方指定主体,且甲方2应当保障乙方或乙方指定主体对标的股票B享有优先受让权,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标的股票B转让给除乙方或乙方指定主体以外的第三方。标的股票B的转让价格由双方另行约定。

 第四条 陈述与保证

 1、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1.1 甲方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拥有与签署本协议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1.2甲方保证已向乙方或乙方指定主体告知本合作框架协议涉及合作事宜的所有情况,未隐瞒与订立本协议有关的事实,未提供任何虚假信息,其就合作事宜向乙方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1.3 甲方已完成与本次交易有关的一切必要的授权及内部审批程序。

 1.4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以及完成本协议所述的合作事项将不会违反或构成不履行或触犯下列各项:(a) 中国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规定;(b) 甲方合法成立及依法存续所依据的任何文件或甲方的章程性文件;(c)甲方作为签约方的任何文件或协议,或对甲方或其资产具有约束力的任何文件或协议。

 2、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2.1乙方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乙方拥有签署本协议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2乙方已经获得签署本协议以及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所必需的授权。

 2.3乙方与除甲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约定的义务不得与本协议中乙方应承担的义务相冲突。

 第五条 保密

 1、各方对于本协议签署和履行过程中获得的对方的文件资料和商业秘密(以下统称为“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除非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上述保密信息:

 因诉讼、仲裁等法律争议程序之需要;监管机构履行监管职责之需要;协议相对方或保密信息的权利人同意披露;根据上市监管要求进行的披露;向与本方签订保密协议或具有保密义务的本方的专业顾问披露;法律、法规等的要求。

 2、各方一致同意,无论本协议是否变更、中止、解除、终止,本条约定对各方一直具有约束力,除非有关保密信息的权利人书面同意相对方解除保密义务;或该等保密信息非由于一方违反本协议的原因已经进入公共领域而为公众所知悉;或出现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免除保密义务和责任的情形。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本协议签署后,协议各方均需全面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内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陈述与保证或不履行本协议的约定及其附属、补充条款的约定均视为对另一方的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且甲方1、甲方2之间承担连带责任,该等损失包括守约方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及维护权益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等)。

 第七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的订立、履行及解释均适用中国法律规定等相关规定。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乌鲁木齐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导致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全部由败诉方承担。

 第八条 生效、变更、解除

 1、本协议自协议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各方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变更或解除。其他未尽事宜,由各方另行协商。

 3、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1:创越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甲方2:秦勇

 乙方:国浩科技产业(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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