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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1月04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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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833 证券简称:弘亚数控 公告编号:2017-002
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证监许可[2016]2753号),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336万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0.11元,共计募集资金33,726.96万元,扣除发行费用3,380.00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0,346.96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6年12月23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6]第116645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专户开立、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会同保荐机构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英大证券”)分别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截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日,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1、银行名称:中国民生银行广州白云支行

 账户名称: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698768176

 专户余额:人民币26,148.96万元整

 用途:“高端数控家具制造装备产业化建设项目”以及“补充营运资金项目”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

 说明:中国民生银行广州白云支行是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下属机构。

 2、银行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支行

 账户名称: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391190100100049852

 专户余额:人民币5,325.00万元整

 用途:“高端数控家具制造装备产业化配套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

 注:上述两个专户中存储的金额合计为31,473.96万元,包括募集资金净额30,346.96万元以及尚未划转的发行费用1,127.00万元。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相关专户仅用于相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3、英大证券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英大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英大证券的调查与查询。英大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英大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瑞华、许尚德或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英大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若英大证券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将盖有英大证券公章的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被更换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所有相关授权自动失效。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8日之前)向公司出具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英大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于支取日下一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英大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取凭证及说明。

 7、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英大证券出具对账单,或未向英大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英大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英大证券均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8、若英大证券发现公司从专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英大证券有权要求公司公告以澄清事实;若在英大证券提醒后而公司未作纠正,且后果可能危及英大证券声誉的情况下,英大证券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支行以及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别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6]第116645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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