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72 简称:欣泰电气 公告编号:2017-001号
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暂停上市期间工作进展情况
暨股票存在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16年7月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84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2016]5号)。公司因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3.1.1 条规定的欺诈发行或者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情形,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16年9月2日作出了公司股票自9月6日起暂停上市的决定。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公司目前并未作破产安排,但由于生产经营步履维艰、资金紧张,导致公司实施股份回购存在现实困难,无法履行《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关于股份回购的承诺。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公司披露的每股净资产数额系公司财务账面显示的每股对应净资产数,并不一定代表投资者未来可实际取得的金额,请广大投资者注意区分,谨慎投资。
4、公司2015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3.1.2条规定,自披露其后首个半年报告起发布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5、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公司将于每月前五个交易日披露一次暂停上市期间工作进展情况暨股票存在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6、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主要方式:
(1)投资者互动平台网址:http://irm.p5w.net
(2)咨询电话:0415-4139135
一、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的情况说明
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欣泰电气”)因触及欺诈发行情形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并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2016年9月2日,公司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16]601号)。因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13.1.1条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公司股票自2016年9月6日起暂停上市。
二、公司具体工作进展情况
截止目前,公司从维持持续经营和发展、保障债权人和股东利益、保障职工就业、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等多方面因素为出发点,采取多种途径来解决困境:
1、提起行政诉讼
2016 年12月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复议决定书》([2016]12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6]84号对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目前受雇于公司的专业律师团队已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诉讼的相关书面文件。截至本公告发布时,尚未收到行政诉讼的相关法律文书。待公司收到正式书面文件并知悉相关内容后,将及时对外发布相关公告。
2、配合公安机关调查
中国证监会于2016年8月26日在官方网站发布了《证监会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欣泰电气涉嫌犯罪案件》的公告,称已将欣泰电气及相关人员涉嫌欺诈发行及其他有关犯罪问题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将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重大仲裁案件
(1)2016年12月1日,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以下简称:“上海国际仲裁中心”) 开庭,合并审理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 就《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原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承销协议》,起诉欣泰电气及相关当事人要求赔偿案件([2016]沪贸仲字第05988号)和欣泰电气及相关当事人提出的反请求案件([2016]沪贸仲字第07702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发布的相关<公告编号:2016-148、169号>);由于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争议较大,仲裁庭本着谨慎的态度,要求双方在庭后指定时间内通过书面方式进行举证、答辩,案件仍在审理过程中;
(2)2016年12月1日,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开庭,合并审理了兴业证券就《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协议》,起诉欣泰电气要求赔偿案件([2016]沪贸仲字第05987号)和欣泰电气提出的反请求案件([2016]沪贸仲字第07700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发布的相关<公告编号:2016-149、170号>);由于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争议较大,仲裁庭本着谨慎的态度,要求双方在庭后指定时间内通过书面方式进行举证、答辩,案件仍在审理过程中。
三、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的条件
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在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申请恢复上市的,至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
(二)具有可持续的盈利能力;
(三)内控制度健全且运作规范;
(四)暂停上市期间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五)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六)不存在本规则13.1.1条所述情形。”
同时,因触及欺诈发行情形,公司还须满足《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3.2.7条及13.2.8条规定的相关要求,即: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且中国证监会不能以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为由重新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因对违规行为性质的认定发生根本性变化,被依法变更”;
“已全面纠正违法行为,已及时撤换有关责任人员,已对民事赔偿责任做出妥善安排,且不存在规则规定的除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情形外的暂停上市情形”。
根据公司目前情况,公司股票不符合上述恢复上市相关条件。
四、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
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3.4.1条的规定,因欺诈发行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并移送公安机关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暂停上市后,在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移送决定之日起的十二个月内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或在前述规定期限内未满足恢复上市条件、或符合恢复上市申请条件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则深圳证券交易所有权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公司将按照《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3.1.13条规定之要求,每月至少披露一次暂停上市期间工作进展情况暨股票存在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请投资者充分关注前述公司被立案调查事项和相关进展,以及公司股票因此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五、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主要方式
公司将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接受投资者咨询:
(1)投资者互动平台网址:http://irm.p5w.net
(2)咨询电话:0415-4139135
特此公告。
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