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7年1月3日,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福建晋江天然气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江气电”)收到《福建省物价局关于中海福建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印尼合同气量门站销售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商[2016]371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与公司相关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通知》的主要内容
1、站线公司印尼合同气量门站销售价格由45.9062元/吉焦(折1.752元/立方米)调整为56.0999元/吉焦(折2.141元/立方米)。其中:销售给非居民用户门站价格实行最高限价管理,最高限价56.0999元/吉焦(折2.141元/立方米),允许供需双方在最高限价范围内协商确定。
2、经省政府同意,站线公司印尼合同气量的门站销售价格与购气成本变动实行联动,按每3个月为一个联动调整周期,并实行周期内购气成本变动幅度未达到联动条件时滚动计算的方式。即,在周期内加权平均购气成本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8%时,门站销售价格按购气成本变动幅度进行相应调整;当周期内加权平均购气成本变动幅度未达到8%时,门站销售价格不作调整,其购气成本变动幅度滚动纳入下一周期一并计算。
3、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二、《通知》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通知》规定,晋江气电2017年1月1日起天然气采购最高限价为56.0999元/吉焦(折2.141元/立方米),且站线公司印尼合同气量的门站销售价格与购气成本变动实行联动,同时允许供需双方在最高限价范围内协商确定天然气采购价格。鉴于2017年福建省天然气发电上网电量、替代电量及电价等政策尚未明确,晋江气电本次天然气采购价格调整对其2017年经营情况的影响暂无法准确预测。
公司将密切关注后续事项进展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