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416 证券简称:信捷电气 公告编号:2017-001
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于2016年 12月29日、 12月 30日、 2017年1月 3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经公司自查,并书面向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核实,截止本公告披露日,确认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本公司股票交易于2016年 12月29日、 12月 30日、 2017年1月 3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1、经公司自查,公司目前经营状况正常。市场环境或行业政策未发生重大调整、生产成本和销售等情况未出现大幅波动、内部生产经营秩序正常。
2、经公司自查,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目前不存在影响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重大事项,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并购重组、股份发行、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
3、经向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书面函证核实,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影响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重大事项,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并购重组、股份发行、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
4、经公司自查,公司未发现其他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公司没有需要澄清或回应的媒体报道或市场传闻;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补充、更正之处。
三、公司董事会声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没有任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公司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四、风险提示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月3日证券代码:603416 证券简称:信捷电气 公告编号:2017-002
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
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 2751号)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510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发行价格为每股17.8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48,035,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含税)人民币 43,035,000.00元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05,000,000.00元。上述资金于2016 年12月14日全部到位,业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瑞华验字[2016]第 44040015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分别开立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存放募集资金,并于2017年1月3日与以上银行及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该三方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一共开立4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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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国信证券简称为“丙方”。
《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以及支付发行费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若甲方未来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的,甲方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马军、唐慧敏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如乙方擅自开放甲方资料,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20%,甲方应当及时以电话和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和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18年12月31日)起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贰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 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