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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1月04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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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1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常熟市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常熟汽饰”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二、股份锁定的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罗小春和实际控制人王卫清承诺:

 “自常熟汽饰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截至常熟汽饰股票上市之日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常熟汽饰股份,也不由常熟汽饰回购该部分股份;常熟汽饰上市后6个月内如常熟汽饰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常熟汽饰股票的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常熟汽饰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本人直接或间接减持常熟汽饰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常熟汽饰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相应除权除息的处理;前述锁定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常熟汽饰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常熟汽饰股份;本人不得因在发行人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相关承诺。”

 2、本公司实际控制人罗小春和王卫清控股的春秋公司承诺:

 “自常熟汽饰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春秋公司截至常熟汽饰股票上市之日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常熟汽饰股份,也不由常熟汽饰回购该部分股份;常熟汽饰上市后6个月内如常熟汽饰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春秋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常熟汽饰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本人直接或间接减持常熟汽饰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常熟汽饰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相应除权除息的处理;前述锁定期满后,在罗小春、王卫清任职期间本公司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常熟汽饰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罗小春、王卫清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常熟汽饰股份;春秋公司不得因罗小春、王卫清在发行人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相关承诺。”

 3、除罗小春及王卫清外,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吴海江、陶建兵、汤文华、徐选、Todd Edward Fortner、刘军、本公司前任董事张永明及本公司前任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王惠君承诺:

 “自常熟汽饰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截至常熟汽饰股票上市之日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常熟汽饰股份,也不由常熟汽饰回购该部分股份;常熟汽饰上市后6个月内如常熟汽饰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常熟汽饰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本人直接或间接减持常熟汽饰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常熟汽饰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相应除权除息的处理;前述锁定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常熟汽饰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常熟汽饰股份;本人不得因在发行人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相关承诺;本人不得因在发行人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相关承诺。”

 4、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刘军全资持股的春夏公司承诺:

 “自常熟汽饰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春夏公司截至常熟汽饰股票上市之日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常熟汽饰股份,也不由常熟汽饰回购该部分股份;常熟汽饰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春夏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常熟汽饰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本人直接或间接减持常熟汽饰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常熟汽饰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相应除权除息的处理;前述锁定期满后,在刘军任职期间春夏公司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常熟汽饰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刘军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春夏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常熟汽饰股份;春夏公司不得因刘军在发行人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相关承诺。”

 5、其他股东联新资本、天源创投、中信资本、清科共成、清科共创、得盈控股、开物投资、苏建刚、陶振民承诺:

 “自常熟汽饰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企业或本人截至常熟汽饰股票上市之日已持有的常熟汽饰股份,也不由常熟汽饰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稳定股价预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保护中小股东和投资者利益,公司特制定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如下:

 (一)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在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将采取以下股价稳定措施:

 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控股股东、董事长罗小春应通过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以稳定公司股价,并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以下简称“增持通知书”),增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并由公司在收到增持通知书后3个交易日内,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罗小春应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3个月内以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资金增持股份。股票收盘价连续1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罗小春可中止实施增持计划;连续2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增持资金使用完毕,则可终止实施该次增持计划。

 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通过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以稳定公司股价,并向公司送达增持通知书,增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并由公司在收到增持通知书后3个交易日内,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3个月内以不低于其上一年度在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30%的资金增持股份。股票收盘价连续1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中止实施增持计划;连续2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增持资金使用完毕,则可终止实施该次增持计划。

 在实施完毕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计划后120个交易日内,已履行完毕相关稳定股价措施的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义务自动解除,从履行完毕前述稳定股价措施后的第121个交易日开始,如果发行人再次出现本预案规定的稳定股价启动条件的,则罗小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再次启动稳定股价程序。

 若罗小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均未向公司送达增持通知书或未按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则公司董事会应于确认前述事项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通过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具体回购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拟定,但回购期限应不超过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5个月内实施,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应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在实施完毕上述回购方案后120个交易日内,公司的回购义务自动解除,从履行完毕前述稳定股价措施后的第121个交易日开始,如果公司再次出现规定的稳定股价启动条件,且罗小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再次均未向公司送达增持通知书或未按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的,则公司应按照上述程序再次启动回购的相关程序。

 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罗小春及常熟春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回购股份议案时应投赞成票。

 罗小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二)触发稳定公司股价义务的具体条件

 公司股票上市后3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触发公司及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且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包括股份增持义务和股份回购义务)。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每股净资产出现变化的,则每股净资产进行相应调整。

 (三)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增持义务的约束措施

 若罗小春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上述稳定股价义务,则公司有权将与罗小春通知的拟增持股份的增持资金总额减去其当次增持计划已投入的增持资金后的金额相等金额的应付罗小春及常熟春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该年度及以后年度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扣(如未通知,则暂扣金额为1,000万元减去其当次增持计划已投入的增持资金后的金额),直至罗小春履行本预案项下的增持义务及其他相关义务。

 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上述稳定股价义务,则公司有权将与该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知的拟增持股份的增持资金总额减去其当次增持计划已投入的增持资金后的金额相等金额的应付其的薪酬予以暂扣(如未通知,则暂扣金额为上一年度其在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30%减去其当次增持计划已投入的增持资金后的金额),直至该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预案项下的增持义务及其他义务。

 (四)本预案的修订权限

 任何对本预案的修订均应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五)本预案的执行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上述回购或增持义务时,应按照公司章程、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上市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等相关监管规则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预案适用于公司未来选举或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选举或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要求其就此做出书面承诺。

 四、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一)本公司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1、本公司的招股说明书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公司对招股说明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在投资者缴纳本次发行的股票申购款后但股票尚未上市交易前,因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对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该期间内银行同期1年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若在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后,因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不含原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回购价格不低于回购公告前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公司将及时提出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

 若因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本公司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沟通赔偿、通过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本公司承诺在按照前述安排实施退款、回购及赔偿的同时,将积极促使本公司实际控制人罗小春和王卫清按照其相关承诺履行退款、购回及赔偿等相关义务。

 3、本公司对回购和赔偿的实施制定方案如下:

 (1)回购新股、赔偿损失义务的触发条件

 经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本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其所各自承诺的购回股份或赔偿损失的义务。

 (2)履行程序

 相关各方应在本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的当日就该等事项进行公告,并在前述公告后每5个交易日定期公告相应的购回股份或赔偿损失方案的制定和进展情况。

 涉及本公司退款的,本公司董事会将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涉及本公司回购股份的,本公司董事会将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公司依法在股份回购义务触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涉及本公司赔偿的,本公司董事会将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订赔偿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公司依法在赔偿义务触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赔偿投资者。

 (3)约束措施

 自上述义务触发之日起,至本公司完全履行相关承诺之前,本公司将不得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的公司债券等。

 自上述义务触发之日起,至本公司完全履行相关承诺之前,本公司将停止制定或实施现金分红计划、停止发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罗小春承诺:(1)本人承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2)若在发行人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交易前,因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对于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本人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该期间内银行同期1年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3)若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后,因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不低于回购公告前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购回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若因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本人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沟通赔偿、通过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4)本人以发行人当年及以后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分红作为履约担保,若本人未履行上述购回或赔偿义务,则在履行承诺前,发行人有权暂扣本人该等应享有的分红,并且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5)此外,本人同意,若发行人未履行《常熟市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之承诺函》中有关回购股份或赔偿损失等义务,发行人可以停止发放本人的薪酬、津贴。

 实际控制人王卫清承诺:(1)本人承诺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本人对招股说明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是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本人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或有权机关认定的赔偿金额通过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3)若本人未履行上述赔偿义务,则在履行承诺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的发行人股份(如有)不得转让。(4)此外,本人同意,若发行人未履行《常熟市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之承诺函》中有关回购股份或赔偿损失等义务,发行人可以停止发放本人的薪酬、津贴。

 (三)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1)本人承诺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本人对招股说明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是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本人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或有权机关认定的赔偿金额通过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3)若本人未履行上述赔偿义务,则在履行承诺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的发行人股份(如有)不得转让。(4)此外,本人同意,若发行人未履行《常熟市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之承诺函》中有关回购股份或赔偿损失等义务,发行人可以停止发放本人的薪酬、津贴。

 (四)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申报会计师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保荐人承诺:如因本公司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本公司将按照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按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会计师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承诺: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上述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过错致使上述法律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作为中国境内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及执业律师,本所及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关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及本所与发行人签署的律师聘用协议所约束。本承诺函所述本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证据审查、过错认定、因果关系及相关程序等均适用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有效的相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投资者依据本承诺函起诉本所,赔偿责任及赔偿金额由被告所在地或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交易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确定。

 五、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控股股东罗小春的减持意向

 本公司控股股东罗小春承诺: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直接或间接减持常熟汽饰股票的,每年减持的数量不超过上一年末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常熟汽饰股票数量的20%,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若常熟汽饰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常熟汽饰股份时,应提前5个交易日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常熟汽饰,并由常熟汽饰及时予以公告,自常熟汽饰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人方可减持常熟汽饰股份。本人不得因在发行人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相关承诺。

 (二)其他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股东的减持意向

 除罗小春外,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张永明承诺: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常熟汽饰股票的,每年减持的数量不超过上一年末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常熟汽饰股票数量的2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常熟汽饰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常熟汽饰股份时,应提前5个交易日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常熟汽饰,并由常熟汽饰及时予以公告,自常熟汽饰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人方可减持常熟汽饰股份。本人不得因在发行人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相关承诺。

 除罗小春外,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联新资本承诺:本企业持有的常熟汽饰股份的锁定期限届满后的12个月内,本企业累计减持的常熟汽饰股份总数不超过本企业持有的常熟汽饰股份数量的90%,锁定期届满后的第13至24个月内,本企业减持股数不受限制,减持价格不低于减持时常熟汽饰上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常熟汽饰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本企业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常熟汽饰股份时,应提前5个交易日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常熟汽饰,并由常熟汽饰及时予以公告,自常熟汽饰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企业方可减持常熟汽饰股份。

 罗小春、张永明及联新资本作为本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均承诺:(1)本人/本企业作为常熟汽饰的股东,通过常熟汽饰业绩的增长获得股权增值和分红回报;看好常熟汽饰的长期发展,未来进行减持在时点、方式和价格上会充分考虑常熟汽饰股价稳定和中小投资者利益;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未有在常熟汽饰上市后任何直接或间接减持常熟汽饰股票的行动或意向。(2)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常熟汽饰股份的,本人/本企业承诺违规减持常熟汽饰股票所得(以下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常熟汽饰所有,同时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剩余常熟汽饰股份的锁定期在原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1年;如其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常熟汽饰,则常熟汽饰有权将应付其的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常熟汽饰所有。

 六、关于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一)本次发行对公司即期回报的影响分析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将用于升级改造产能、优化产能布局、提升研发能力的相关募投项目。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有所增加。由于募集资金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如果募集资金到位后当年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增长率未达到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增长率,从而使得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出现下降,公司募集资金到位后即期回报可能被摊薄。按照本次发行规模预测,预计在现有业务经营稳定,未有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募集资金到位当年,公司每股收益受股本摊薄影响,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相对上年度每股收益呈下降趋势。

 (二)公司关于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

 1、公司现有业务板块运营状况,发展态势,面临的主要风险及改进措施

 (1)公司现有业务板块运营状况及发展态势

 公司报告期内专注于乘用车内饰件业务,在人员、技术、市场方面均取得了一定发展成效,主营业务收入及利润持续较快增长,业务发展良好。

 (2)公司现有业务运营面临的主要风险及改进措施

 ①乘用车行业景气度及汽车产业政策变动的风险

 公司产品主要为乘用车内饰件,其生产和销售受乘用车行业的周期性波动影响较大。汽车行业与宏观经济关联度较高,全球经济和国内宏观经济的周期性波动都将对我国汽车生产和消费带来影响。当宏观经济处于上升阶段时,汽车行业发展迅速,汽车消费活跃;反之当宏观经济处于下降阶段时,汽车行业发展放缓,汽车消费增长缓慢。

 受益于持续增长的国内经济以及汽车行业的各项扶持政策,近年来国内汽车产销量均保持着较快的增长速度。汽车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亦造成了环境污染加剧、城市交通状况恶化、能源紧张等负面影响。如果中央政府或各地方政府未来推出相应的调控措施并对汽车整体销量造成不利影响,将影响整个汽车内饰件行业。

 公司将继续利用合资平台优势,继续加大投入提升产品研发能力及技术实力,升级产品工艺,全面提升公司产品竞争力,强化在中高端乘用车及豪华车的差异化竞争实力,巩固目前的市场地位,并拓展新的业务机会。

 ②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随着近年来国内汽车行业的快速发展,必将吸引更多企业进入汽车内饰件的供应领域或促使现有内饰件生产企业扩大产能,未来的市场竞争将会加剧。如果公司不能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及时全面地提高产品竞争力、紧跟整车厂新车型开发速度,将面临产品市场份额下降的风险,进而影响公司未来发展。目前公司有着较强的开发能力和丰富的客户资源,并有着与国际知名汽车零部件一级供应商共同建立的合资平台,将进一步优化产能布局,提升工艺技术及成本控制优势,发展巩固与国内主要整车厂或知名汽车零部件一级供应商的合作,提升市场口碑,应对行业竞争。

 ③产品环保标准提高的风险

 随着能源危机以及社会对环保诉求的越发关注,对汽车内饰件的要求在舒适美观之外,安全、环保以及轻量化也越来越成为未来汽车内饰件的发展趋势。在以塑代钢、降低车重的同时,消费者更加关注汽车轻量化带来的节能效果和汽车内饰件低散发带来的舒适性能。开发和应用环境友好、乘坐舒适性高的绿色非金属材料越来越受到整车厂商及其材料供应商的重视,同时,随着社会对汽车内饰件产品的环保要求越来越高,国家可能进一步提高内饰件行业的环保要求。

 公司将继续投入研发适应更高的标准,并加强与行业领先客户的合作,提升生产材料环保标准,保持公司产品在新环保标准带来的行业环境变化中的竞争优势

 2、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提升公司经营业绩的具体措施

 公司已经建立了良好的内部组织机构、运营流程以及符合现代企业制度以及上市公司要求的经营管理决策体系,形成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相互制衡、运转高效的经营管理机制。为进一步提高日常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提升经营业绩,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强募集资金安全管理,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有效地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从根本上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

 (2)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度

 为抓住行业机遇,公司已以部分自有资金加快启动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公司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募投项目建设进度,确保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随着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全部建设完成,公司业务覆盖能力、项目管理效率、信息化水平等将有较大提升,预期将为公司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

 (3)优化产能布局,提高自动化生产效率

 公司将利用募集资金优化产能布局,使公司产能与客户地理位置、需求量相匹配,提高客户供应链配套能力,降低运输及内部生产工艺调度成本。此外,公司将继续提升生产工艺,以先进的制造设备和完善的设备维护,提高生产效率,确保了产品的质量稳定性和工艺先进性,同时高度的自动化生产流程也大大减少了人力配置,有助于降低生产成本。

 (4)提升信息化、自动化管理水平

 公司将全面加强信息化建设水平,用以提升整体协同能力和经营效率。公司将通过对办公及客户管理系统的进一步完善,实现自动化控制,让远程自动化、无纸化、网络化的高效运营及办公模式,实现对各业务条线更加便捷高效的管理。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填补回报措施作出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就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承诺内容具体如下: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未来公司如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股权激励计划设置的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上述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回报措施相关承诺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以及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七、股利分配政策

 (一)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并经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的《公司章程(草案)》,本次发行上市后,本公司将实施以下股利分配政策:

 1、利润的分配原则

 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应牢固树立回报股东的意识,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适应国家货币政策环境以及宏观经济状况。

 2、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分配。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3、利润分配比例

 每年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是指预计在未来12个月内一次性或累计投资(包括但不限于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总额超过3亿元,或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

 4、决策机制与程序

 (1)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的具体经营情况和市场环境,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制定分配方案;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2)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年末资产负债率不超过百分之七十且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数。

 (4)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

 6、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和分红比例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7、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8、利润分配的监督约束机制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分红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随董事会决议一并公开披露;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9、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机制

 (1)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制定,并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调整发表独立意见。

 (3)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的议案应分别提交董事会审议,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应当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的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10、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11、若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由公司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在本报告期的执行情况。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12、若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实施现金分红时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公司资金。

 (二)报告期内股利分配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进行过6次利润分配,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2013年6月27日通过的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向全体股东按其持股比例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40,000,000元。

 根据2013年12月28日通过的201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向全体股东按其持股比例派发现金红利共计50,000,000元(含税)。

 根据2014年10月15日通过的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向全体股东按其持股比例派发现金红利共计100,000,000元(含税)。

 根据2015年5月28日通过的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向全体股东按其持股比例派发现金红利共计49,980,000元(含税)。

 根据2015年12月2日通过的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向全体股东按其持股比例派发现金红利共计49,980,000元(含税)。

 根据2016年6月28日通过的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向全体股东按其持股比例派发现金红利共计69,300,000元(含税)。公司依法代扣代缴了前述股利分配自然人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

 八、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经营状况及2016年度业绩预测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2016年6月30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间,公司整体经营状况良好,主营业务、主要产品和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2016年1-9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99,631.88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37.51%;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15,385.17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7.78%。主要原因是公司为其配套的新车型开始量产,从而公司内饰件产品销售增长。此外,新承接车型对应的模具收入确认也较多。

 预计2016年度营业收入相比上年的上升幅度将在30%~40%之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相比上年的上升幅度将在0%~10%之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相比上年的上升幅度将在10~20%之间。(数据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且不构成盈利预测)

 九、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相关用语或简称具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974号”批复核准。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7]2号”批准。本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常熟汽饰”,证券代码“603035”。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7年1月5日

 (三)股票简称:常熟汽饰

 (四)股票代码:603035

 (五)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28,000万股

 (六)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7,000万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7,000万股

 (八)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十)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一)上市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常熟市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Changshu Automotive Trim Co., Ltd.

 本次发行后注册资本:28,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罗小春

 常熟汽饰有限成立日期:2004年2月24日

 住所:常熟市海虞北路288号

 联系地址:常熟市海虞北路288号

 联系电话:+86-512-52330018

 传真:+86-512-52330234

 公司网址:www.caip.com.cn

 电子邮箱:csqs@caip.com.cn

 董事会秘书:刘军

 经营范围:从事汽车饰件开发设计、制造、加工,销售自产产品

 主营业务:研发、生产和销售乘用车内饰件

 所属行业: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发行人所在行业属于制造业-汽车制造业(代码C36)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情况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职务、任职期间以及本次发行后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情况如下:

 ■

 注:罗小春与王卫清的持股数量和发行后持股比例,均包括其通过春秋公司间接持有的部分;刘军通过春夏公司间接持股。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罗小春和王卫清夫妇,控股股东为罗小春。

 四、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21,000万股,本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7,000万股,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

 注:常熟市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未确认持有人证券专用账户为原股东得盈控股开设的第三方代挂账户。

 (二)本次上市前的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的股东户数为64,312户,公司持股数量前十名的股东情况如下:

 ■

 注:常熟市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未确认持有人证券专用账户为原股东得盈控股开设的第三方代挂账户。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预计发行不超过7,000万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25.00%,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其中,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股票数量为7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实际发行697.1940万股;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股票数量为6,3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90%,实际发行6,287.0134万股;主承销商包销15.7926万股。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10.44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1.00元。

 四、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730,8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667,309,740.60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6年12月29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6]第116636号《验资报告》。

 六、发行费用

 1、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6,349.03万元,包括:承销费及保荐费用4,428.00万元,审计费及验资费用996.40万元,律师费416.50万元,招股书印刷费3.19万元,股份托管登记费用28.00万元,信息披露及发行手续费用440.40万元,印花税36.54万元。

 2、每股发行费用为0.91元/股(发行费用除以发行股数)。

 七、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667,309,740.60万元。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7.02元。(按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按经审计的截至2016年6月30日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和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

 九、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69元。(按照2015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较低者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本公司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和2016年1-6月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信会师报字[2016]第115947号《审计报告》。

 相关财务会计信息已在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十节 财务会计信息”和“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内容。本上市公告书中不再披露,上市后也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同时,立信审阅了公司2016年9月30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截至2016年9月30日止9个月期间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和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于2016年11月25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6]第116494号审阅报告,审阅意见如下:“根据我们的审阅,我们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信财务报表没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贵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根据公司会计师审阅的财务报表,公司2016年1-9月的主要财务信息如下:

 一、最近一期财务数据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元

 ■

 (二)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元

 ■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元

 ■

 (四)非经常性损益情况

 单位:元

 ■

 注:公司将投资收益中来自联营企业的非经常性损益金额计入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

 二、主要财务数据变动情况分析

 (一)经营业绩简要分析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2016年6月30日)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间,公司整体经营状况良好,主营业务、主要产品和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2016年1-9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99,631.88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37.51%;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15,385.17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7.78%。主要原因是公司为其配套的新车型开始量产,从而公司内饰件产品销售增长。此外,新承接车型对应的模具收入确认也较多。

 (二)财务状况简要分析

 截至2016年9月30日,公司总资产、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所有者权益均有所增长,主要源于经营业绩的增长。

 (三)现金流量简要分析

 2016年1-9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2,217.06万元,较上年同期降低14.65%,主要原因是公司规模扩张占用了一部分运营资金,此外存货也随着经营规模有所增长。2016年1-9月,公司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同比减少56.35%,主要是由于在天津新建厂房。2016年1-9月,公司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同比增加37.91%,主要是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张,在偿债与支付股利的现金流出维持上年水平的同时,取得的借款有所增加所致。

 综上,公司整体经营状况良好。发行人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定价依据,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定价依据,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2016 年全年经营业绩预计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未出现影响公司经营的不利因素,公司整体经营状况良好,主营业务、主要产品和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预计2016年度营业收入相比上年的上升幅度将在30%~40%之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相比上年的上升幅度将在0%~10%之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相比上年的上升幅度将在10~20%之间。(数据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且不构成盈利预测)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本公司已与中金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账号:37100103003089327)、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账号:10523501040026788)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银行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账户名称:常熟市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218,532,820.30元

 用途:增资扩建北京常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汽车内饰增产项目、常熟市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建研发中心项目

 银行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

 账户名称:常熟市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448,776,920.30元

 用途:常熟市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建汽车饰件项目、芜湖市常春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年产70.5万套/件汽车内饰件项目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接受或提供的产品及服务价格未发生重大变化;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转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仅于2016年12月30日召开2016年下半年度例行的监事会会议;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联系电话:(010)6505 1166

 传真:(010)6505 1156

 保荐代表人:陈泉泉、周智辉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上市保荐机构同意推荐常熟市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常熟市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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