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委托理财受托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城支行
委托理财金额:签约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30亿元(已购买310亿元)
委托理财投资类型:保本浮动收益型
委托理财期限:90天
一、委托理财概述
(一)基本情况
在保证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为合理提高短期存量资金收益、改善流动资产结构,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购买了以下银行理财产品:
1. 于2016年12月23日,本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签订《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客户协议书》(《建行理财协议》),以公司自有资金购买人民币160亿元的“乾元”2016年第193期保本型法人人民币理财产品(于12月23日购买160亿元)(“建行理财”);
2. 于2016年12月26日,本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商银行”)北京东城支行签订《中国工商银行法人理财综合服务协议》(“《工银理财协议》”)及其《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以公司自有资金购买总规模不超过人民币170亿元的工银理财共赢3号理财产品(于12月26日购买100亿元,于12月28日购买50亿元,共已购买150亿元)(“工银理财”)。
此外,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下属子公司神华财务有限公司(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日常经营范围内购买了合计约25亿元人民币的五笔委托理财产品,并已履行了其适用的审批程序。
以上委托理财不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公司章程,本公司及其子公司(“本集团”)在2016年12月28日本公司购买50亿元理财产品交易及之前连续12个月内的委托理财交易金额累计计算后(包括本次建行理财、工银理财),已达到本集团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归属于本公司股东净资产的10%以上,应提交本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本公司发现上述须累计计算的情况后,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上述交易。
(二)审议情况
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7年1月3日以书面审议方式形成决议,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利用阶段性闲置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事项的议案》,批准:
1. 对公司于2016年12月23日与建设银行签署的总额度为160亿元人民币的《建行理财协议》及协议项下交易予以批准和追认。
2. 对公司于2016年12月26日与工商银行签署的总规模不超过170亿元人民币的《工银理财协议》、《补充协议》及协议项下交易予以批准和追认。
3. 授权由董事长、副董事长和总裁(董事)组成的董事小组就本事项A股和H股公告的内容进行其认为合适或必须的修改,并按境内外上市规则进行披露。
议案表决情况:有表决权票数9票,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协议主体情况
建行理财协议的签约主体为本公司与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工银理财协议的签约主体为本公司与工商银行北京东城支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是依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大型商业银行,均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本公司已经对上述签约方的基本情况、信用评价及交易履约能力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本公司与上述签约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委托理财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情况
1. 《建行理财协议》
签约方:本公司与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
购买额度:人民币160亿元(已购买160亿元)
产品名称:建设银行北京分行“乾元”2016年第193期保本型法人人民币理财产品
产品期限:90天(期限2016年12月23日至2017年3月23日)
产品类型:保本浮动收益型
产品风险水平(银行内部风险评级):无风险或风险极低
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3.35%
提前终止权:本公司无提前终止权,建设银行有提前终止权
2.《工银理财协议》及《补充协议》
签约方:本公司与工商银行北京东城支行
购买额度:总规模不超过人民币170亿元的专属理财产品。目前已购买人民币150亿元,产品期限90天,包括:
①第一笔:购买工商银行工银理财共赢3号理财产品100亿元(期限2016年12月27日至2017年3月27日)
②第二笔:购买工商银行工银理财共赢3号理财产品50亿元(期限2016年12月29日至2017年3月29日)
产品类型:保本浮动收益型
产品风险水平(银行内部风险评级):很低
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3.20%
提前终止权:本公司在书面申请并征得工商银行同意后可提前赎回,工商银行有提前终止权
(二)产品说明
1. 本次购买的建行理财、工银理财为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由受托银行对理财产品本金提供保障,且预期收益受风险因素影响很小,风险水平很低。
2. 根据签约方提供材料,本次购买理财产品的此类往期产品能够兑付本金及收益。
3. 本次购买的理财产品投向明确,在本公司能够接受的资产范围内。
(三)敏感性分析
本公司使用闲置的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且期限较短,对公司未来业务发展、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造成重大影响。
(四)风险控制分析
本公司本着维护股东利益的原则,对理财产品投资严格把关,谨慎决策。公司购买的建行理财、工银理财是最低风险的短期保本理财产品,风险相对可控。
(五)独立董事意见
本公司全体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确认,从本公司角度而言:
1. 公司与建设银行、工商银行签署的理财产品协议,乃按一般商务条款订立,属公平合理,协议及协议项下交易符合本集团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2. 公司坚持以确保资金安全和流动性为根本目标,通过对阶段性闲置资金的合理、有效运作,提升公司整体资金收益,本次购买的建行理财、工银理财是风险很低的短期保本型理财产品,风险相对可控。
3. 公司使用闲置的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且期限较短,对公司未来业务发展、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造成重大影响。
4.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要求累计计算的神华财务有限公司截止目前约25亿元理财产品交易的协议,乃按一般商务条款订立,属公平合理,协议及协议项下交易符合本集团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四、累计委托理财金额
截至本公告日,本集团累计已发生的委托理财金额约为人民币335亿元(包括本公司合并范围内子公司的委托理财金额约人民币25亿元)。
特此公告
承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命
董事会秘书
黄清
2017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