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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21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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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股票代码:601336 A股股票简称:新华保险 编号:临2016-0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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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独立董事李湘鲁因其他公务原因未能亲自出席本次董事会,委托独立董事郑伟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16年12月6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和材料。会议于2016年12月20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12号新华保险大厦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13人,实到董事13人,其中现场出席会议9人,董事吴琨宗、独立董事方中、梁定邦通过电话方式参加会议,独立董事李湘鲁因其他公务原因未能亲自出席会议,委托独立董事郑伟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会议由万峰董事长主持,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所作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十三五”发展规划纲要的议案》,同意将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同意 1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工作计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投资委托管理协议>和<投资指引>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公司与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签署2017年《投资委托管理协议》。同意签署《投资委托管理协议》涉及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监管规则下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表决情况:同意 1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境外投资委托管理协议>和<境外投资指引>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公司与新华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签署2017年《境外投资委托管理协议》。同意签署《境外投资委托管理协议》涉及的中国保监会监管规则下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表决情况:同意 1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战略性、外币资产配置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3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合肥后援中心项目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公司向合肥后援中心项目子公司增资。同意本次增资涉及的中国保监会监管规则下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表决情况:同意 13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七)审议通过《关于在公司执委会下增设子公司管理委员会、产品开发与管理委员会的议案》

 同意在公司执委会下增设子公司管理委员会、产品开发与管理委员会,并同意聘任黎宗剑先生担任子公司管理委员会主任,龚兴峰先生担任产品开发与管理委员会主任。

 表决情况:同意 12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董事黎宗剑回避表决。

 (八)审议通过《关于撤销区域管理中心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九)审议通过《关于总部组织架构优化调整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十)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秘书和香港交易及结算所电子呈交系统(ESS)主要授权人士的议案》

 同意聘任龚兴峰先生担任公司秘书,并与现任公司秘书莫明慧女士共同履行公司秘书职责,朱迎先生不再担任公司秘书。同意将香港交易及结算所电子呈交系统(ESS)主要授权人士由朱迎先生变更为龚兴峰先生,并授权董事长万峰先生签署相关电子呈交系统(ESS)表格及其他文件,以完成此项变更及向香港交易及结算所存档有关文件。

 表决情况:同意 1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独立董事对第三、四、六项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上网公告附件

 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2月20日

 附件:独立董事意见

 一、审议《关于公司2017年<投资委托管理协议>和<投资指引>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独立董事应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中国保监会规定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全体独立董事审阅了《关于公司2017年<投资委托管理协议>和<投资指引>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认为本次交易是以公平、公正、市场化的原则,在公司的日常业务中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进行。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审议《关于公司2017年<境外投资委托管理协议>和<境外投资指引>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独立董事应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中国保监会规定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全体独立董事审阅了《关于公司2017年<境外投资委托管理协议>和<境外投资指引>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认为本次交易是以公平、公正、市场化的原则,在公司的日常业务中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进行。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审议《关于公司向合肥后援中心项目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独立董事应对非经营计划内的重大投资发表独立意见;根据《公司章程》、《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独立董事应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中国保监会规定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全体独立董事审阅了《关于公司向合肥后援中心项目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认为本次交易是以公平、公正、市场化的原则,在公司的日常业务中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进行。独立董事对该项非经营计划内的重大投资及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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