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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21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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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745 证券简称:木林森 公告编号:2016-120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16年12月20日以现场加通讯的表决方式在本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于2016年12月9日以电子邮件及书面形式发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孙清焕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本次会议与会董事经认真审议,形成以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对淮安澳洋顺昌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 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上的《关于对淮安澳洋顺昌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增资的公告》。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签署<义乌和谐光灿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 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上的《关于签署<义乌和谐光灿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的公告》。

 特此公告。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2月21日

 证券代码:002745 证券简称:木林森 公告编号:2016-122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淮安澳洋顺昌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增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为加大公司向LED产业链上游延伸力度,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对淮安澳洋顺昌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安澳洋顺昌”)增资50,000万元人民币,其中34,880万元进入注册资本,其余进入资本公积。

 2016年12月2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对淮安澳洋顺昌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公司与淮安澳洋顺昌光及其股东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澳洋顺昌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因此本次投资不涉及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并且交易金额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权限范围,本次投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即可实施。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淮安澳洋顺昌的注册资本为60,000万元人民币,股东2名,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

 本次与公司同时增资的还有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增资完成后淮安澳洋顺昌的注册资本变更为129,760万元,股东3名,持股情况如下表示:

 ■

 三、投资标的的基本情况

 出资方式:

 公司以自有资金人民币50,000万元增资淮安澳洋顺昌,增资后获取淮安澳洋顺昌26.88%的股权。

 标的公司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淮安澳洋顺昌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1年08月02日

 注册资本:60,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陈锴

 经营范围:电子产品研发、制造、销售;室内外照明用灯具及装置生产、销售、安装、维修;电子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及相关的技术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以上生产制造项目需取得环保部门批准意见后方可建设、运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

 四、对外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澳洋顺昌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与淮安澳洋顺昌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共同签署《淮安澳洋顺昌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增资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各方情况如下:

 甲方: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学如

 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新泾中路10号

 乙方:江苏澳洋顺昌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CHEN KAI

 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旗杆村

 丙方: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木林森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孙清焕

 丁方:淮安澳洋顺昌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河新区景秀路6号

 法定代表人:CHEN KAI

 2、淮安澳洋顺昌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目标公司”或“淮安光电”)为一家注册于江苏省淮安市清河新区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60,000万元。甲方和乙方为淮安光电的股东,其中,甲方出资额为40,000万元,持股比例为66.67%,乙方出资额为20,000万元,持股比例为33.33%。

 3、为实现淮安光电的快速发展,甲方、乙方及丙方同意对淮安光电进行增资,将淮安光电的注册资本由60,000万元增加至129,76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69,760万元由甲方及丙方出资,乙方不新增出资。

 为明确淮安光电增资的有关行为,协议各方经友好协商,就对淮安光电增资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淮安光电的股权结构及其基本状况

 1.1 淮安光电现注册资本60,000万元,其中甲方出资40,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6.67%,乙方出资20,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3.33%。

 1.2 甲方和乙方均已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缴纳了全部出资,并已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第二条增资

 2.1本协议各方同意,甲方及丙方合计以100,000万元对淮安光电进行增资,其中69,760万元进入注册资本,其余进入资本公积。具体为:甲方新增加投资50,000万元,其中34,880万元进入注册资本,其余进入资本公积;丙方新增加投资50,000万元,其中34,880万元进入注册资本,其余进入资本公积。乙方不新增投资并同意甲方、丙方的增资且放弃新增股本的优先认购权。

 2.2增资完成后,淮安光电的注册资本为129,760万元,其中甲方出资74,88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7.71%,乙方出资20,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5.41%,丙方出资34,88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6.88%。

 第三条增资的出资

 3.1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截止2015年12月31日,淮安光电账面净资产为81,221.67万元。截止2016年9月30日,淮安光电未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为66,233.16万元,对应公司注册资本为60,000万元。

 3.2 根据上述情况,本协议各方同意,本次增资出资按淮安光电净资产为参照基础,各方协商一致同意:甲方须投入现金人民币50,000万元,其中34,880万元为新增注册资本,15,120万元进入淮安光电的资本公积;丙方须投入现金人民币50,000万元,其中34,880万元为新增注册资本,15,120万元进入淮安光电的资本公积。

 3.3本协议各方同意,各方对淮安光电的新增出资于2016年12月31日前缴付全部款项的50%,剩余款项于2017年4月30日前全部缴清。

 第四条增资的同意和批准

 4.1本协议各方同意,各方及淮安光电将根据各自章程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并出具相应决议,以取得对本次增资(乙方同意甲方、丙方增资并放弃优先认购权)的各方的内部批准。

 4.2本协议各方确认,根据本协议各方及淮安光电的公司类型,本协议各方及淮安光电根据各自章程规定出具的同意本次增资的相应决议为本次增资的最终有效内部授权,无需另外获得政府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的批准。

 第五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

 5.1 在获得第四条所述的批准后,各方应积极相互配合,及时办理淮安光电股权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

 第六条增资后淮安光电的经营管理及其他相关约定

 6.1 淮安光电增资后,其董事会成员3人,其中甲方委派2人,丙方委派1人,董事长由甲方委派的人员担任;淮安光电监事1人,由丙方委派。

 6.2 本协议各方同意,淮安光电现有经营管理层保持不变,但新增加的核心管理人员的聘用需要由甲方和丙方协商后,由董事会聘任。

 6.3 本协议各方同意,丙方按市场价格优先采购淮安光电生产的LED芯片,淮安光电生产的LED芯片按市场价格优先供应丙方。

 6.4本协议各方同意,各方按实际缴纳资金到位时间分段按全部实缴资金比例享受当期权益。

 第七条甲方声明和保证

 7.1 甲方是一家按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权签署并履行本协议。

 7.2 甲方保证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履行本协议。

 7.3 甲方订立和履行本协议将不会违反:

 7.3.1 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7.3.2 甲方的章程、营业执照或其他同类的组织性文件;

 7.3.3 甲方作出或订立的对甲方本身或其资产有拘束力的任何重要承诺、协议和合同。如有违反的情况,甲方已经在签署本协议前获得该等承诺、协议和合同之他方或受益人的书面同意、许可或放弃。

 7.4 甲方提供的一切资料、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事项。

 7.5 甲方保证,其用于对淮安光电的增资资金来源合法,可用于对淮安光电增资出资并承担相关责任,若增资资金等有瑕疵,将以其他合法资金、资产等补足增资出资并承担相关责任。

 7.6 甲方保证,目标公司已按地方规定进行了相关不动产的报批报建手续,并按当地规定的取得或即将取得相关房地产权证。

 7.7甲方保证,目标公司已按规定取得相关法律法规及政府部门要求的与开展业务活动相关的必要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排污、环评及消防等相关批准文件)。

 7.8甲方保证,目标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截止目前不存在任何政府部门或第三方因环境事项向其提起的任何未决行动、诉讼或法律程序的情形。

 7.9甲方保证,甲方及其关联方与目标公司资金往来情况进行规范和清理。甲方及其关联方自2017年1月1日后如有占用或资助目标公司资金情况,将根据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按照实际使用金额及天数结算资金利息。

 7.10如因违反本章下声明及保证事项对乙方、丙方或丁方造成损害的,甲方应对乙方、丙方或丁方因此遭受的或与之相关的实际损失予以足额补偿。

 第八条乙方声明和保证

 8.1 乙方是一家按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权签署并履行本协议。

 8.2 乙方保证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履行本协议。

 8.3 乙方订立和履行本协议将不会违反:

 8.3.1 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8.3.2 乙方的章程、营业执照或其他同类的组织性文件;

 8.3.3 乙方作出或订立的对乙方本身或其资产有拘束力的任何重要承诺、协议和合同。如有违反的情况,乙方已经在签署本协议前获得该等承诺、协议和合同之他方或受益人的书面同意、许可或放弃。

 8.4 乙方保证,在丙方为实施本次增资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时,甲方、乙方、丁方提供的一切资料、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事项。

 8.5乙方保证,其将于本协议项下首期增资款缴付后及剩余增资款缴付前,对其占用目标公司资金的情况进行规范和清理,且今后不再继续占用丁方资金。

 8.6乙方保证,其应敦促目标公司采取一切必要手段,于本协议项下首期增资款缴付前,完成与全体员工补签保密协议及与核心技术人员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相关事项。

 8.7如因违反本章下声明及保证事项对甲方、丙方或丁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对甲方、丙方或丁方因此遭受的或与之相关的实际损失予以足额补偿。

 第九章丙方声明和保证

 9.1 丙方是一家按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权签署并履行本协议。

 9.2 丙方保证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共同履行和完成本次增资。

 9.3 丙方签订和履行本协议将不会违反:

 9.3.1 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9.3.2 公司章程、营业执照或其他同类的组织性文件;

 9.3.3 已经作出或订立的对其有拘束力的任何重要承诺、协议和合同。如有违反的情况,其已经在本协议签署前获得该等承诺、协议和合同之相对方或受益人的书面同意、许可或放弃。

 9.4 丙方所提供的一切资料、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事项,保证不存在任何已知或应知而未披露的、影响本协议签署的违法事实及法律障碍。

 9.5 丙方保证,其用于对淮安光电的增资资金来源合法,可用于对淮安光电增资出资并承担相关责任,若增资资金等有瑕疵,将以其他合法资金、资产等补足增资出资并承担相关责任。

 9.6如因违反本章下声明及保证事项对甲方、乙方或丁方造成损害的,丙方应对甲方、乙方或丁方因此遭受的或与之相关的实际损失予以足额补偿。

 第十条丁方声明和保证

 10.1 丁方是一家按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权签署并履行本协议。

 10.2 丁方保证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履行本协议。

 10.3 丁方订立和履行本协议将不会违反:

 10.3.1 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10.3.2 丁方的章程、营业执照或其他同类的组织性文件;

 10.3.3 丁方作出或订立的对丁方本身或其资产有拘束力的任何重要承诺、协议和合同。如有违反的情况,丁方已经在签署本协议前获得该等承诺、协议和合同之他方或受益人的书面同意、许可或放弃。

 10.4 丁方保证,在丙方为实施本次增资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时,甲方、乙方、丁方提供的一切资料、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事项。

 10.5如因违反本章下声明及保证事项对甲方、乙方或丙方造成损害的,丁方应对甲方、乙方或丙方因此遭受的或与之相关的实际损失予以足额补偿。

 第十一条费用及其承担

 11.1 有关本次增资所涉及的费用、税费等均由所涉及的相关方各自承担。

 第十二条协议的成立、生效与其他

 12.1 本协议由双方签章后成立,在本协议各方及淮安光电根据各自章程规定的有权决策机构审议批准后生效。

 12.2 本协议的变更,必须经协议各方共同协商,并订立书面变更协议后方能生效。如协议不能达成一致,本协议继续有效。

 12.3 任何一方重大违约导致另一方履行协议将会造成重大损失时,守约一方有解除本协议的权利。

 12.4 各方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时,须订立书面协议。

 12.5 本协议所有附件(如有)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6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各方签订补充协议规定。

 12.7 本协议用中文写成,正本一式六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一份,淮安光电执一份;其余供报办相关手续等使用。

 12.8如果在相关商务主管部门、市场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办理相关增资等事项需要签署符合其格式的文本,签署方不得违反本协议规定的原则内容。

 五、本次投资的目的、影响以及存在的风险

 1、投资实施的必要性

 本次投资是公司完善全产业链的发展需要,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对提升公司的品牌效应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稳定公司的原材料供应渠道,有效地提高公司的收益,对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等方面产生积极的作用和影响。

 2、投资风险分析

 (1)投资实施过程中,存在合作各方因为经营理念不同而影响业务正常经营的风险。公司将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加强投资各方沟通。

 (2)若本次投资在实施过程中涉及需要披露的信息,公司将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规则的约定及时予以披露。

 3、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投资完成后,公司通过战略投资向LED产业链上游延伸,进一步完善公司的全产业链的布局规划,对公司未来发展起到重要作用。提升公司的品牌影响力和核心竞争力,从而提高公司的营业收入为股东创造更好的价值回报。

 六、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以自有资金增资淮安澳洋顺昌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是公司实施LED产业战略发展布局的重要举措,能够加大公司向LED产业链上游延伸力度,有利于加快公司的发展,提升公司的品牌影响力和核心竞争力。增资淮安澳洋顺昌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和公司发展战略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增资淮安澳洋顺昌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七、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淮安澳洋顺昌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增资协议》

 特此公告。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2月21日

 证券代码:002745 证券简称:木林森公告编号:2016-121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义乌和谐光灿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1、为充分发挥各方的优势,繁荣市场经济,通过合法经营实现资产增值,2016年12月20日,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木林森”)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签署<义乌和谐光灿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的议案》,公司与浙江义乌工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乌工业园”)、西藏爱奇惠德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爱奇”)共同签署《义乌和谐光灿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并设立合伙企业,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总额65,001万元人民币,木林森以自有资金认缴50,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参与合伙企业份额认购和在合伙企业中任职情况。

 2、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属于董事会审议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4、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不存在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不存在与其他参与设立合伙企业的投资人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不存在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公司股份。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1、义乌工业园

 名称:浙江义乌工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50,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吴厚军

 住所:浙江省义乌市苏溪镇苏福路126号

 成立日期:2013年07月29日

 经营范围: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建设与管理;城市绿化、园林项目建设;各类政府(社会)性投资项目代建(管理);房地产开发与销售;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物业服务与咨询;浙江义乌工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范围内的土地一级开发;以投资、控股、参股、转让等形式从事资本经营业务。(上述经营范围须审批资质证书的与有效资质证书同时使用)

 义乌工业园与公司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2、西藏爱奇

 名称:西藏爱奇惠德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牛奎光

 住所:拉萨市城关区金珠西路158号世通阳光新城12栋6号

 成立日期:2016年05月16日

 主营业务:创业投资管理(不含公募基金;不得参与发起或管理公募或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金融衍生品;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不得从事证券、期货类投资;不得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产品或金融衍生产品;不得经营金融产品、理财产品和相关衍生业务;不得从事房地产和担保业务)【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该项目】。

 西藏爱奇与公司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合伙企业的基本情况

 名称:义乌和谐光灿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经营场所:浙江省义乌市苏溪镇苏福路126号

 有限合伙人(LP):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50,000 万元,以货币出资,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 76.9219 %;资金在2046年12月31日前缴清。

 浙江义乌工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 15,000 万元,以货币出资,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 23.0766 %;资金在2046年12月31日前缴清。

 普通合伙人(GP):西藏爱奇惠德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认缴出资1万元,以货币出资,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 0.0015% ;资金在2046年12月31日前缴清。

 经营范围:企业管理咨询。

 四、合伙协议主要内容

 1、企业的名称:义乌和谐光灿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本合伙企业”)。

 2、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

 (1)有限合伙人: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50,000 万元,以货币出资,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 76.9219 %;资金在2046年12月31日前缴清。

 浙江义乌工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 15,000 万元,以货币出资,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 23.0766 %;资金在2046年12月31日前缴清。

 (2)普通合伙人:

 西藏爱奇惠德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认缴出资1万元,以货币出资,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 0.0015% ;资金在2046年12月31日前缴清。

 3、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1)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出资比例分配和分担。

 (2)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依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

 (3)企业年度的或者一定时期的利润分配或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4、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1)全体合伙人委托一名普通合伙人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并依照约定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或者费用,由合伙企业承担。

 (2)合伙企业办理变更、注销登记、设立分支机构、清算组备案、修改合伙协议应该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法律法规及本协议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5、入伙、退伙

 (1)新合伙人入伙时,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物状况。

 (2)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3)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④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有限合伙人入伙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取得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订立书面协议。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人符合本条第3款条件的,可以退伙。

 (5)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6)作为普通合伙人的自然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信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普通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有《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6、解散与清算

 (1)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2)企业解散后,由清算人对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结算,处理所有尚未了结的事务,还应当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3)清算人主要职责:

 ①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②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③清缴所欠税款;

 ④清理债权、债务;

 ⑤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⑥代表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企业注销登记。

 五、本次投资的目的、影响以及存在的风险

 (一)本次投资的目的

 此次公司参与投资合伙企业,能够进一步拓宽公司的盈利渠道,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竞争力,促进公司业绩的可持续、稳定增长。

 (二)本次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投资是公司发展模式的探索创新,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使用,短期内对生产经营没有实质影响,长期将有助于公司成功并购优质项目,加快公司发展步伐,将对公司长远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三)本次投资存在的风险

 合伙企业在投资过程中将受到经济环境、行业周期、投资标的经营管理、交易方案等多种因素影响。公司将积极敦促合伙企业寻找符合公司发展需求的项目,并通过科学合理的交易架构设计,尽力降低投资风险。

 六、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参与投资合伙企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和公司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战略发展及长远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签署《义乌和谐光灿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七、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义乌和谐光灿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特此公告。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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