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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21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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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361 证券简称:神剑股份 编号:2016-040

 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 2016年12月9日以电子邮件或传真的形式发出会议通知,2016年12月20日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

 会议应参会董事7名,实际参会董事7名。会议在保证所有董事充分发表意见的前提下,以现场填写表决票的方式审议表决。会议由董事长刘志坚主持。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刘志坚先生主持。

 经与会董事表决,通过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赞成票 7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本次会议同意提名刘志坚先生、李保才先生、刘绍宏先生、徐昭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本次会议通过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将提交到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以累积投票制选举通过。(候选人简历见附件)

 二、会议以赞成票 7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本次会议同意提名童乃斌先生、路国平先生、万尚庆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本次会议通过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将提交到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以累积投票制选举通过。独立董事候选人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对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将立即修改选举独立董事的相关提案并公布(候选人简历见附件)。

 三、会议以赞成票 7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董事会决定于2017年1月5日在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监事会提交的相关议案。通知内容详见2016年12月21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特此公告

 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件:董事候选人简历

 刘志坚先生:1956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中共党员,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1976年参加工作,历任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司令部通信营连长、司令部参谋,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炮兵神剑化工厂厂长,南京企业管理局副局长,安徽神剑化工厂厂长,神剑化工总经理,神剑股份董事会第一、二、三届董事长、总经理,中国化工学会涂料涂装专业委员会委员,现任本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刘志坚先生曾先后荣立三等功三次、二等功一次,1996年被评为“全军优秀企业家”,1997年获授上校军衔,2000年当选安徽省繁昌县政协常委,2001年被评为“安徽省优秀青年企业家”,2002年当选安徽省芜湖市人大代表,2004年被评为“安徽省优秀民营科技企家”,2005年被评为“安徽省优秀军转干部”,2006年被评为“芜湖市首届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2008年荣获“芜湖改革开放30周年纪念勋章”,2009年被评为“芜湖市第二届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2010年被评为“芜湖市突出贡献的创新型人才”。2011年,被安徽省委授予“全省优秀共产党员”、入围“合芜蚌试验区创新创业人才特别扶持计划”人选和芜湖市“千名人才计划”人选。2011年12月,被芜湖市委组织部评定为芜湖市第四批“555”创新团队带头人。2012 年当选中国安徽省第九次党代会代表,安徽省芜湖市第九次党员代表大会代表。2014年,入选芜湖市首批“5111”产业创新团队带头人。2014年,获得中国粉末涂料行业协会“1983-2013中国粉末涂料与涂装行业突出贡献奖”,2016年,当选芜湖市上市企业家协会首任会长,被认定为第五批“安徽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领军人才”。刘志坚先生持有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份19,652.60万股,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没有关联关系。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的其他情形。

 李保才先生:1965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1983年参加工作,历任中国人民解放军80407部队化验室主任,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炮兵神剑化工厂(安徽神剑化工厂)工程师、厂长助理,神剑化工生产技术部经理,神剑股份董事会第一、二、三届董事、副总经理,中国化工学会粉末涂料涂装专业委员会委员,现任本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副总经理。主持研发的项目曾获安徽省科技进步奖两项、芜湖市科技进步奖三项;在各种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三十多篇,并多次获得优秀论文奖,特别是《浅析粉末涂料聚酯树脂的合成》在中日学术论文交流会上获得特别优秀论文奖。被认定为第三批为“安徽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领军人才”。1986、1994年因工作成绩突出两次荣立三等功。1997年获授少校军衔。持有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份2,298万股,与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没有关联关系。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的其他情形。

 刘绍宏先生:1967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中共党员,大专学历,会计师,高级经济师。1985年参加工作,历任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炮兵神剑化工厂任车间主任,安徽神剑化工厂任财务科科长,神剑化工财务部经理,神剑股份董事会第一、二、三届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2011年1月至今,任芜湖神剑裕昌新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一职,2015年8月至今任马鞍山神剑新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一职现任本公司董事、副总经理。1993年,荣立三等功;1997年,获授上尉军衔。持有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份2,880万股,与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没有关联关系。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的其他情形。

 徐昭先生:197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1997年参加工作,历任西安联航飞行器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一职,神剑股份董事会第三届董事、现西安嘉业航空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一职。曾获得西安市阎良区“劳动模范”称号。曾担任陕西省模具工业协会五届理事会副理事长、西安市阎良区工商业联合会第六届副会长、并连续两届被推选为西安市阎良区政协委员。持有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份3,074.97万股,与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没有关联关系。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的其他情形。

 独立董事:

 童乃斌先生:1956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大学本科学历。1982年参加工作,历任安徽省化工研究院主任,安徽省六安市通达化工有限公司执行总经理,杜邦华佳化工有限公司总工程师。现任安徽省华安进出口有限公司技术总监。未持有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没有关联关系。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情形。

 路国平先生:1960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大学本科学历,注册会计师、副教授。1981年参加工作,历任南京农业大学讲师、副教授。现任南京审计学院工作室主任、副教授。未持有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没有关联关系。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情形。

 万尚庆先生:196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研究生学历,教授。1986年参加工作,历任安徽师范大学助教、讲师、副教授。现任安徽师范大学教授,安徽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未持有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没有关联关系。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情形。

 证券代码:002361 证券简称:神剑股份 编号:2016-041

 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6年12月9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16年12月20日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

 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吴德清先生主持,以现场填写表决票方式审议表决。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与会监事经认真讨论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会议以赞成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三届监事会届满,本次监事会提名吴德清先生、尹治国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候选人。最近两年内,曾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监事人数的二分之一。

 本次会议通过的监事会候选人将提交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公司第四届监事会候选人简历见附件。

 特此公告。

 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监事会候选人简历

 吴德清先生:1968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大学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1989年参加工作,曾任神剑化工生产科长、神剑新材生产科长,神剑股份第二届监事会监事,现任本公司监事、技术中心主任。在树脂合成技术方面有丰富研究开发经验。主持研发的项目曾获安徽省科技进步奖两项、芜湖市科技进步奖三项。2012年被评为“安徽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领军人才”,在行业专业刊物《粉末涂料与涂装》上发表多篇论文。持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份483.6万股,与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没有关联关系。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监事的其他情形。

 尹治国先生:1980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大学本科学历。2003年参加工作,历任公司生产车间工艺控制操作工、生产副科长,科长,现任公司生产部副经理。长期参与生产管理,对现场管理和精益生产具有丰富经验。2006年参加恩德斯豪斯公司的自动化仪表学习;2008年-2010年,参与公司多项实用新型研究及开发,并获得多项专利证书;2011年,获得国家二级人力资源师证书、艾默生自控认证证书。不持有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没有关联关系。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监事的其他情形。

 证券代码:002361 证券简称:神剑股份 公告编号:2016-042

 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本次股东大会为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2016年12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 2017年1月5日(周四)上午9:00。

 网络投票日期与时间: 2017年1月4日~2017年1月5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月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月4日15:00至2017年1月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

 现场表决: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出席对象:

 (1)股权登记日: 2016年12月30日。截至2016年12月3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以本通知公布的方式出席股东大会参加表决;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7.会议地点: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保顺路8号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本次股东大会将审议:

 1、《关于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累积投票制

 1.1关于选举刘志坚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2关于选举李保才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3关于选举刘绍宏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4关于选举徐昭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关于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累积投票制

 2.1关于选举童乃斌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2关于选举路国平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3关于选举万尚庆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3、《关于选举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累积投票制

 3.1关于选举吴德清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3.2关于选举尹治国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上述议案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内容详见2016年12月21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三、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现场登记、通过邮件或传真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 2017年1月3日(周二) 9:00——11:00、 13:30—17:00

 3、登记地点: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北工业园保顺路8号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4、登记手续:

 1)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的,凭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

 2)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的,凭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的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

 3)异地股东可采用邮件或传真的方式登记,不接受电话登记。股东请仔细填写《股东参会登记表》(附件一),以便登记确认。 在2017年1月3日17: 00 前将邮件发送至: wang@shen-jian.com.cn或传真至0553-5316577,邮件信函请注明“ 股东大会” 字样,传真或信函以抵达公司的时间为准。

 4)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于会前半小时携带相关证件到会场办理登记手续。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二。

 五、其他事项

 1、会议咨询:公司证券部

 联系人:李保才先生、武振生先生

 联系电话:0553-5316355、5316333转9037

 2、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六、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附件一:股东参会登记表

 附件二: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2月20日

 附件一:

 股东参会登记表

 ■

 附件二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2361。

 2.投票简称:“神剑投票”。

 3.投票时间:2017年1月5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 和13:00—15:00。

 4.股东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1)通过证券公司交易终端网络投票专用界面进行投票。

 (2)通过证券公司交易终端以指定投票代码通过买入委托进行投票。

 5.通过证券公司交易终端网络投票专用界面进行投票的操作程序:

 (1)登录证券公司交易终端选择“网络投票”或“投票”功能栏目;

 (2)选择公司会议进入投票界面;

 (3)根据议题内容点击“同意”、“反对”或“弃权”;对累积投票议案则填写选举票数。

 6.通过证券公司交易终端以指定投票代码通过买入委托进行投票的操作程序:

 (1)在投票当日,“神剑投票”“昨日收盘价”显示的数字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总数。

 (2)进行投票时买卖方向应选择“买入”。

 (3)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

 对于逐项表决的议案,如议案1中有多个需表决的子议案,1.01元代表议案1中子议案(选举非独立董事第一位候选人,1.02代表议案1中议案(非独立董事第二位候选人,依此类推。

 表1 股东大会议案对应“委托价格”一览表

 ■

 (4)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对于不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

 表2 表决意见对应“委托数量”一览表

 ■

 (5)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他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6)对同一议案的投票以第一次有效申报为准,不得撤单。

 二、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程序

 1.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月4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结束时间为 2017 年1月5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2.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4年9月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三:

 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股数为: 股,身份证号码为: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或本单位)出席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受托人有权依照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对该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进行投票表决,并代为签署该次会议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本人(或本单位)对该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的表决意见如下:

 ■

 说明:

 1、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指示,以在“同意”、“反对”、“弃权”下面的方框中打“√”为准,对同一审议事项不得有两项或两项以上的指示。如果委托人对某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意见未作具体指示或者对同一审议事项有两项或两项以上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思决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

 2、受托人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可自行选择同意、反对、弃权来行使表决权,委托人承认受托人对此类提案所行使的表决权的有效性。

 3、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为自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该次会议结束时止。

 委托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签字):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证券账户卡: 委托人持股数量: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证券代码:002361 证券简称:神剑股份 编号:2016-043

 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职工代表担任监事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于 2016年12月9日以现场传达的形式发出会议通知,于2016年12月20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会议应参会职工代表10名,实际参与表决职工代表10名,会议在保证所有职工代表充分发表意见的前提下,以现场填写表决票方式审议表决。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由工会主席李保才先生主持。

 经与会职工代表表决,通过如下决议:

 本次会议以 10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回避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职工代表担任监事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经全体与会职工代表投票表决,选举赵小龙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的职工代表监事,其生效时间与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监事生效时间一致。

 特此公告。

 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职工监事简历

 赵小龙先生:1988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中专学历。2009年参加工作,任职神剑股份放料岗位、设备科岗位、供应科副科长。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没有关联关系。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监事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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