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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05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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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

 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总部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结算存管部总经理;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现任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朱玉萍女士,董事会秘书,本科。曾任空军部队战士、学员、区队长、新闻干事;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办公室主任、营业部经理;中工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重庆营业部总经理;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办公室主任;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综合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3、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崴女士,地产、电气设备行业研究员,硕士。9年证券行业经验,历任北京文思创意有限责任公司分析师、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业务总部、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所地产行业研究员、电气设备及新能源行业研究员。现为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研究员、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4、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廖晓东先生,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四川达县麻柳中学教师;中煤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总部项目经理;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研究员、副总经理;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所长。现任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总经理。

 游典宗先生,经济学硕士,2011年加入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历任资产管理总部TMT行业研究员、投资经理助理,2014年9月至2015年6月任国都安心成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主办人,2015年6月任国都安心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主办人。2015年12月正式担任国都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程广飞先生,中科院研究生院工学硕士,北京科技大学计算机学士,4年证券行业从业经验。2011年毕业加入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创新产品部担任分析师,随后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量化研究员,2013年6月加入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研究所金融工程研究员、金融工程组负责人。2015年12月正式担任国都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张崴女士,简历同上。

 杨志刚先生,硕士研究生。曾任东南快报编辑;中国证券报编辑;中航证券有限公司高级销售经理;现为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研究员。

 上述人员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利用基金资产或者职位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资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它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以下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它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正在实施的有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它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加强内部控制,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公司已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基本管理制度包括投资管理、信息披露、信息技术管理、公司财务管理、基金会计、人力资源管理、资料档案管理、业绩评估考核、监察稽核、风险控制、紧急应变等制度。部门业务规章是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必须保持相对独立;

 (4)相互制约原则: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

 (5)成本效益原则: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1)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审计与合规委员会,负责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及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监督职能,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基金投资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基金管理部总经理、部门负责人(投资总监)、基金经理及研究部负责人组成,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3)合规负责人积极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4)合规审计与风险管理部:公司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合规审计与风险管理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明确合规审计与风险管理部门及其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组织纪律。合规审计与风险管理部具体负责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的监察稽核工作。

 (5)业务部门:部门负责人为所在部门的风险控制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风险负有管控及时报告的义务。

 (6)岗位员工:公司努力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基金管理业务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员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内控责任,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1)公司确立积极吸收或采用先进的风险控制技术和手段,进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公司逐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公司设置的组织结构,充分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均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逐步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3)公司设立了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①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②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4)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5)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6)授权控制应当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授权

 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员工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③重大业务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④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7)建立完善的基金财务核算与基金资产估值系统和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其他委托资产以及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及时、准确和完整地反映基金资产的状况。

 (8)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投资、研究、交易、IT等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9)建立和维护信息管理系统,严格信息管理,保证客户资料等信息安全、真实和完整。积极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各级领导、部门及员工均有明确的报告途径。

 (10)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加强基金销售管理,规范基金宣传推介,不得有不正当销售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11)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对发生严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可能引起系统性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按照预案妥善处理。

 (12)公司建立健全内部监控制度,合规负责人、合规审计与风险管理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适时改进。

 ①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核查。由合规审计与风险管理部设计各部门监察稽核点明细,按照查核项目和查核程序进行部门自查、监察部核查,确保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行业监管规则。

 ②对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持续监督。由合规审计与风险管理部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岗位共同识别风险点,界定风险责任人,设计内部风险点自我评估表,对风险点进行评估和分析,并由合规审计与风险管理部监督风险控制措施的执行,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③合规负责人发现公司存在重大风险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在告知总经理和其他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同时,向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维持、完善、实施和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完备,并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2日

 注册资本:19,052,336,751元人民币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5]74号

 托管部门联系人:李峰

 电话:021-52629999-212050

 传真:021-62159217

 兴业银行成立于1988年8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年2月5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166),注册资本190.52亿元。

 开业二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兴业银行资产总额达5.30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1543.48亿元,全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02.07亿元。

 2.主要人员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市场处、委托资产管理处、科技支持处、稽核监察处、运营管理及产品研发处、期货业务管理处、期货存管结算处、养老金管理中心等处室,共有员工100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26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截至2016年9月30日,兴业银行已托管开放式基金106只,托管基金财产规模4118.21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兴业银行审计部、资产托管部内设稽核监察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审计部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稽核监察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基金托管部的所有处室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处,该处室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互制约原则:各处室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作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6)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控目标,

 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7)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与完整为出发点;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在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8)责任追究原则。各业务环节都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并按规定对违反制度的直接责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四)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名称: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九层十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九层十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http://www.guodu.com

 其他销售机构情况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8598853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任瑞新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22号楼4层04D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22号楼4层04D

 执行事务合伙人:田雍

 联系电话:010-88354846

 传真:010-88354834

 联系人:武维社

 经办注册会计师:关晓光、田雍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安排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年11月16日《关于准予国都聚鑫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725号)注册募集。

 (一)基金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一年的期间。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短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本基金的开放日为在开放期内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开始前2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二)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募集方式及场所、募集对象、募集目标

 1、募集期限: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根据《运作办法》的规定,如果本基金在上述时间段内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或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延长基金份额发售的时间,本基金可延长募集时间,但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2、募集方式及场所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具体销售城市名单、销售机构联系方式以及发售方案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和相关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募集和认购的具体事宜仔细阅读《国都聚鑫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4、募集目标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本基金募集规模上限为4亿元人民币(不含募集期利息),规模控制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规模的限制。

 (五)基金的认购

 1、认购程序: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3、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1)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对单一投资者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份额上限为4亿份。

 (2)认购最低限额: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和其他销售机构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

 4、本基金认购费率按照认购金额递减,即认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认购费率越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投资者在认购基金份额时需交纳前端认购费,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5、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6、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1.00元。

 当投资者选择认购基金份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元

 ②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元

 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如果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1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9900.99元

 认购费用=10,000–9900.99=99.01元

 认购份额=(9900.99+10)/1.00=9910.99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如果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10元,可得到9910.99份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者投资10,000,000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如果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1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0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00-1,000=9,999,000元

 认购份额=(9,999,000+10)/1.00元=9,999,01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00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如果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10元,可得到9,999,010份基金份额。

 7、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任一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则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

 (1)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有效申购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金额扣除有效赎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于5000万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200人。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开放期、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一年的期间。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2、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短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本基金的开放日为在开放期内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开始前2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3、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期开始前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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