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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05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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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

 2014年12月起,兼任浦银安盛月月盈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5月起,兼任浦银安盛幸福聚利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7月起,兼任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基金及浦银安盛盛元纯债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1月起,兼任浦银安盛盛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及浦银安盛幸福聚益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薛铮先生拥有10年证券从业经验。薛铮先生从未被监管机构予以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五)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郁蓓华女士,本公司总经理,董事,并任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李宏宇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市场营销官。

 陈士俊先生,本公司金融工程部总监,公司旗下浦银安盛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及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并兼任本公司职工监事。

 吴勇先生,本公司投资总监兼权益投资部总监,公司旗下浦银安盛精致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及浦银安盛睿智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薛铮先生,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监,公司旗下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月月盈安心养老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幸福聚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盛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盛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及浦银安盛幸福聚益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黄列先生,本公司研究部总监。

 蒋建伟先生,本公司权益投资部副总监兼旗下浦银安盛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及浦银安盛增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顾佳女士,本公司合规风控部总经理。

 督察长、其他基金经理及基金经理助理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六)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一)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四)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五)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六)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七)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八)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九)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十一)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一)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二)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员工管理和培训,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四)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概述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有机系统。

 内部控制是由为保障业务正常运作、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防范经营风险而设立的各种内部控制机制和一系列规范内部运作程序、描述控制措施和方法等制度构成的统一整体。

 内部控制是由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管理层和员工共同实施的合理保证。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达到的总体目标是:

 1、保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基金管理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确保基金管理人成为一个决策科学、经营规范、管理高效、运作安全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

 (二)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是内部控制其他要素的基础,它决定了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基调,并影响着基金管理人内部员工的内控意识。为此,基金管理人从两方面入手营造一个好的控制环境。首先,从“硬控制”来看,本基金管理人遵循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原则,设置了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组织结构,各部门有明确的岗位设置和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其次,基金管理人更注重“软控制”,基金管理人的管理层牢固树立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优先的理念和实行科学高效的运行方式,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加强全体员工道德规范和自身素质建设,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基金管理人的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2、风险评估

 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分三个层次进行:第一层次为公司各业务部门对各自部门潜在风险的自我管理和检查;第二层次为公司总经理领导的管理层、风险控制委员会、合规风控部的风险管理;第三层次为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的风险管理,包括董事会、合规及审计委员会、督察长和内部审计。

 3、控制活动

 本基金管理人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通过各种预防性的、检查性的和修正性的控制措施,把控制活动贯穿于基金管理人经营活动的始终,尤其是强调对于基金资产与基金管理人的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严格岗位分离,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明确授权控制;对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了适当的物理隔离;制订应急应变措施,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4、信息沟通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清晰、有效的垂直报告制度和平行通报制度,以确保识别、收集和交流有关运营活动的关键指标,使员工了解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基金管理人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建立与客户和第三方的合理交流机制。

 5、内部监控

 督察长、合规风控部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公司内部风险控制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落实。各部门必须切实协助经营管理层对日常业务管理活动和各类风险的总体控制,并协助解决所出现的相关问题。按照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体系的设置,实现一线业务岗位、各部门及其子部门根据职责与授权范围的自控与互控,确保实现内部监控活动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展开。

 (三)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贯穿于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四)内部控制机制

 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基金管理人的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制约关系。内部控制机制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健全、合理的内部控制机制是基金管理人经营活动得以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

 从功能上划分,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机制可分为“决策系统”、“执行系统”、“监督系统”三个方面。监督系统在各个内部控制层次上对决策系统和执行系统实施监督。

 决策系统是指在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过程中拥有决策权力的有关机构及其之间的关系。执行系统是指具体负责将基金管理人决策系统的各项决议付诸实现的一些职能部门。

 执行系统在总经理执行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承担了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基金投资运作和内部管理工作。

 监督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决策系统、执行系统进行全程、动态的监控,监督的对象覆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全部内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系统从监督内容划分,大致分为三个层次:

 1、监事会——对董事、高管人员的行为及董事会的决策进行监督;

 2、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督察长——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基金管理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价;

 3、合规风控部——根据总经理及督察长的安排,对基金管理人的经营活动及各职能部门进行内部监督和检查。

 (五)内部控制层次

 1、员工自律和部门主管的监控。所有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岗位培训,签署自律承诺书,保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各项管理制度;保证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等。基金管理人的各部门主管在权限范围之内,对其管理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控制,保证业务的开展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规章制度,并对部门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负直接责任;

 2、管理层的控制。管理层采取各种控制措施,管理和监督各个部门和各项业务进行,以确保基金管理人运作在有效的控制下。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3、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监控和指导。所有员工应自觉接受并配合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对各项业务和工作行为的检查监督。合理的风险分析和管理建议应予采纳,基金管理人规定的风险控制措施必须坚决执行。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负最终责任。

 4、督察长、合规风控部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的充分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实施独立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六)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指规范内部控制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义务规则,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内部控制制度制订的基本依据为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其他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内部控制制度分为四个层次:

 1、《公司章程》——指经股东会批准的《公司章程》,是基金管理人制定各项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管理规章的指导性文件;

 2、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控制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3、公司基本管理制度——是基金管理人在经营管理宏观方面进行内部控制的制度依据。基本管理制度须经董事会审议并批准后实施。基本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固有资金投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行政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和危机处理计划等;

 4、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它不仅是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管理、监督的需要,同时也是避免工作中主观随意性的有效手段。部门制度及具体管理规章根据总经理办公会的决定进行拟订、修改,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实施的。制定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七)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维持、完善、实施和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完备,并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时间:1988年8月26日

 注册资本:190.5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托管部门联系人:刘峰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159217

 二、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1988年8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年2月5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166),注册资本190.52亿元。

 开业二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截至 2015年12月31日,兴业银行资产总额达5.30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1543.48亿元,全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02.07亿元。

 在2015年英国《银行家》杂志全球银行1000强排名中,兴业银行按一级资本排名列第36位;在2015年《福布斯》全球上市企业2000强排名中,兴业银行位居第73位;在2015年《财富》世界500强中,兴业银行排名第271位,稳居全球银行50强、全球上市企业100强、世界企业500强。同时,在国内外各种权威机构组织的评比中,先后荣获“最佳中资银行”、“最佳战略创新银行”、 “最佳绿色银行”、“亚洲可持续银行奖冠军”、“年度金控集团”、“最佳普惠金融银行”、“中国上市公司卓越董事会(主板)”、“亚洲最佳股东回报银行”、“最具社会责任上市公司”、“中华慈善突出贡献(单位)奖”、“中国最佳雇主”等多项大奖。

 三、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市场处、委托资产管理处、科技支持处、稽核监察处、运营管理及产品研发处、期货业务管理处、期货存管结算处、养老金管理中心等处室,共有员工100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四、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 年4 月26 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截止2016年9月30日,兴业银行已托管开放式基金106只,托管基金财产规模4118.21亿元。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兴业银行审计部、资产托管部内设稽核监察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审计部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稽核监察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基金托管部的所有处室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 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处,该处室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 相互制约原则:各处室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 防火墙原则: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作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6) 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7) 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为出发点;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在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8) 责任追究原则。各业务环节都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并按规定对违反制度的直接责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六、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并电话提醒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1、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981号3幢316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381号中环广场38楼

 电话:(021)23212899

 传真:(021)23212890

 客服电话:400-8828-999;(021)33079999

 联系人:徐薇

 网址:www.py-axa.com

 2、电子直销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

 交易网站:www.py-axa.com

 微信服务号:浦银安盛微理财

 客服电话:400-8828-999;(021)33079999

 (二)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人:赵亦清

 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991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北京西路968号嘉地中心23-25层

 负责人:黄宁宁

 电话: 021-52341668

 传真: 021-52341670

 联系人:孙芳尘

 经办律师:宣伟华、孙芳尘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联系人:张振波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张振波

 五、其他服务机构及委托办理业务的有关情况

 公司信息技术系统由信息技术系统基础设施系统以及有关业务应用系统构成。信息技术系统基础设施系统包括机房工程系统、网络集成系统,这些系统在公司筹建之初由专业的系统集成公司负责建成,之后日常的维护管理由公司负责,但与第三方服务公司签订有技术服务合同,由其提供定期的巡检及特殊情况下的技术支持。公司业务应用系统主要包括开放式基金登记过户子系统、直销系统、资金清算系统、投资交易系统、估值核算系统、网上交易系统、呼叫中心系统、外服系统、营销数据中心系统等。这些系统也主要是在公司筹建之初采购专业系统提供商的产品建设而成,建成之后在业务运作过程中根据公司业务的需要进行了相关的系统功能升级,升级由系统提供商负责完成,升级后的系统也均是系统提供商对外提供的通用系统。业务应用系统日常的维护管理由公司负责,但与系统提供商签订有技术服务合同,由其提供定期的巡检及特殊情况下的技术支持。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未委托服务机构代为办理重要的、特定的信息技术系统开发、维护事项。

 另外,本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发展战略的需要,委托资质良好的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估值核算等业务。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 2730 号文注册募集。

 一、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和存续期限

 1、基金类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4、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赎回费及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不同的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单独公告。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二、基金的募集期限

 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募集时间详见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募集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延长或缩短募集期,此类变更适用于所有销售机构。基金募集期若经延长,最长不得超过前述募集期限。

 三、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四、基金份额认购原则及持有限额

 1、基金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本基金在代销网点、电子直销渠道认购以金额申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元(含认购费),最低追加认购金额为10元,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在直销机构(柜台方式)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万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认购的数额限制,并最迟于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对于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登记机构将在T+1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登记机构在本基金募集结束后的登记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或以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查询最终确认情况。投资者本人应主动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结果。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价格、认购费用及计算公式

 (一)初始面值及认购价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基金份额的认购价格为1.00元/份。

 (二)认购费率: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基金投资人认购A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即在认购时支付认购费用。基金投资人认购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

 ■

 注:M 为认购金额

 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本基金A类份额的认购费由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用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认购费率或免除上述费用。

 (三)认购份额的计算

 1、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缴纳认购费用,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2、投资人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投资人的总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3、上述认购费用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上述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截位,由此产生的收益由基金财产承担,其中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该笔认购全部予以确认,如果认购期内认购利息为5.5 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6%)=9,940.36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元

 本金认购份额=9,940.36/1.00=9,940.36份

 利息折算份额=5.5/1.00=5.5份

 认购份额=9,940.36+5.5=9,945.86份

 即如果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可得到9,945.86份A类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该笔认购全部予以确认,如果认购期内认购利息为5.5元,则其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0元

 本金认购份额=10,000/1.00=10,000.00份

 利息折算份额=5.5/1.00=5.5份

 认购份额=10,000.00+5.5=10,005.5份

 即如果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可得到10,005.5份C类基金份额。

 六、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项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申购与赎回场所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名单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和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另行公告。

 具体申购、赎回场所参见基金管理人关于本基金的相关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申购时,每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元,最低追加申购金额为10元或详见各代销机构网点公告。

 2、直销机构(柜台方式)每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0元人民币,最低追加申购金额为1,000元。

 3、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时,每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元,最低追加申购金额为10元。

 4、本基金单笔最低赎回份额为50份。

 5、本基金单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份额余额下限为50份。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等。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投资人申购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申购C类基金份额不支付申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用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

 注:M 为申购金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随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

 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最高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额。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例如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一)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

 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投资人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A类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当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C类基金份额

 如果投资人选择申购C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3、上述申购费用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上述申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0.8%,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8%)=49,603.17元

 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元

 申购份额=49,603.17/1.05=47,241.11份

 即:如果投资人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则该投资人可获得申购份额为47,241.11份。

 例:某投资人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0元

 申购份额=50,000/1.05=47,619.05份

 即:如果投资人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则该投资人可获得申购份额为47,619.05份。

 (二)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缴纳赎回费,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赎回总额 = 赎回份额 × 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额 × 该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 赎回总额 - 赎回费用

 (1)A类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人赎回1万份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10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1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2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12=11,200元

 赎回费用=11,200×0.10%=11.20元

 赎回金额=11,200-11.20=11,188.8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的A类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1,188.80元。

 (2)C类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人赎回1万份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20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1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2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12=11,200元

 赎回费用=11,200×0.10%=11.20元

 赎回金额=11,200-11.20=11,188.80元

 即:投资人赎回1万份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1,188.80元。

 (三)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交易日本基金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A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C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四)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五)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一)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二)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三)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2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予以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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