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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05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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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

 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九节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A类人民币份额上市交易。

 在条件成熟后,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也可申请本基金美元份额等其他份额类别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修改基金合同相关内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A类人民币份额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上市交易公告书》。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A类人民币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上市前最新公布的A类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A类人民币份额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最新公布的A类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A类人民币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其他事项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九、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第十节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包括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方式申购与赎回场外A类人民币份额、A类美元份额、C类人民币份额、C类美元份额,通过场内方式申购与赎回场内A类人民币份额。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其中,场外A类人民币份额、A类美元份额、C类人民币份额、C类美元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场外基金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场内A类人民币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指定的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的会员单位。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美国主要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结算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本基金份额分为多个类别,适用不同的申购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各类别份额可采用多币种销售;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时基金份额登记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场内申购与赎回业务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6、“分币种申赎”原则,即以人民币申购获得人民币计价的份额,赎回人民币份额获得人民币赎回款,以美元申购获得美元计价的份额,赎回美元份额获得美元赎回款,以此类推;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人民币基金份额时从人民币账户缴款,赎回人民币基金份额时,赎回款划往投资者人民币账户。投资者申购美元基金份额时从美元账户缴款,赎回美元基金份额时,赎回款划往投资者美元账户。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结算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赎回是否生效以登记结算机构确认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国家外汇局相关规定有变更或本基金境外投资主要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基金境外投资主要市场及外汇市场休市或暂停交易、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T+2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对上述程序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基金的金额限制

 申购本基金场外A类人民币份额、C类人民币份额时,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50,000元人民币,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销售网点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申购本基金A类美元份额、C类美元份额时,投资者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100美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100美元;机构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100美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100美元(直销中心暂不开通个人投资者外币申购业务)。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以上金额均含申购费)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购本基金场内A类人民币份额时,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10元,同时申购金额必须是整数金额(含申购费)。

 2.赎回的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场外A类人民币份额、C类人民币份额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1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场内A类人民币份额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10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A类美元份额、C类美元份额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10份基金份额。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某类别某币种基金余额不足10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该类别该币种全部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等)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某类别某币种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别该币种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和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费率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具体费率如下:

 (1)场外A类人民币份额、A类美元份额申购费率

 ■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特定投资群体具体费率如下:

 ■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对应的费率。

 (2)场内A类人民币份额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场内A类人民币份额申购费率比照场外A类人民币份额其他投资者(非特定投资群体)的申购费率执行。

 (3)C类人民币份额、C类美元份额申购费率

 本基金C类人民币份额、C类美元份额申购费率为0。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的25%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1)场外A类人民币份额、A类美元份额赎回费率

 本基金场外A类人民币份额、A类美元份额的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

 其中,在场外认购以及场外申购的投资者其份额持有时间以份额实际持有时间为准;在场内认购、场内申购以及场内买入,并转托管至场外赎回的A类人民币份额投资者其份额持有时间自份额转托管至场外之日起计算。

 (2)场内A类人民币份额赎回费率

 本基金场内A类人民币份额的赎回适用固定的赎回费率,为0.5%。

 (3)C类人民币份额、C类美元份额赎回费率

 本基金C类人民币份额、C类美元份额的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惠活动。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对应份额类别及币种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场外申购涉及金额、份额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场内A类人民币份额申购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场内A类人民币份额申购涉及份额的计算结果采用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对应份额类别及币种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500万(含)或200万美元(含)以上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日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说明:

 例一:某投资人(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4万元人民币申购本基金场外A类人民币份额,申购费率为1.2%,假设申购当日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1+1.2%)=39,525.69元

 申购费用=40,000-39,525.69=474.31元

 申购份额=39,525.69/1.0400=38,005.47份

 如果投资人是申购场内A类人民币份额,则申购份额为38,005份,其余0.47份对应金额返回给投资人。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38,005×1.0400=39,525.20元

 退款金额=40,000-39,525.20-474.31=0.49元

 例二:某投资人(特定投资群体)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投资5万元人民币申购本基金场外A类人民币份额,申购费率为0.12%,假设申购当日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12%)=49,940.07元

 申购费用=50,000-49,940.07=59.93元

 申购份额=49,940.07/1.0400=48,019.30份

 例三:某投资者(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4万美元申购本基金A类美元份额,申购费率为1.2%,假设申购当日A类美元基金份额净值为0.1645美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1+1.2%)=39,525.69美元

 申购费用=40,000-39,525.69=474.31美元

 申购份额 =39,525.69/0.1645 = 240,277.75份

 例四:某投资人投资4万元人民币申购本基金C类人民币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元

 申购费用=0元

 申购份额=40,000/1.0400=38,461.54份

 例五:某投资者投资4万美元申购本基金C类美元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美元基金份额净值为0.1645美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美元

 申购费用=0美元

 申购份额 =40,000/0.1645 = 243,161.09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六:某投资者T日赎回1万份A类人民币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T日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费用=10,000×1.0160×0.5% = 50.80元

 赎回金额= 10,000×1.0160-50.80 = 10,109.2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A类人民币份额,假设赎回当日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09.20元。

 例七:某投资者T日赎回1万份A类美元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T日A类美元基金份额净值为0.1607美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费用=10,000×0.1607×0.5% = 8.04美元

 赎回金额= 10,000×0.1607-8.04 = 1,598.96美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A类美元份额,假设赎回当日A类美元基金份额净值是0.1607美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598.96美元。

 例八:某投资者T日赎回1万份C类人民币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T日C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费用=0元

 赎回金额= 10,000×1.0160-0 = 10,160.0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C类人民币份额,假设赎回当日C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60.00元。

 例九:某投资者T日赎回1万份C类美元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T日C类美元基金份额净值为0.1607美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费用=0美元

 赎回金额= 10,000×0.1607-0 = 1,607.00美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A类美元份额,假设赎回当日A类美元基金份额净值是0.1607美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607.00美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本基金分别计算并披露不同币种基金份额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A类人民币份额净值、C类人民币份额净值、A类美元份额净值、C类美元份额净值的计算分别精确到0.0001元、0.0001元、0.0001美元、0.0001美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T+1日计算,并在T+2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遇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其计算公式为:

 A类人民币份额净值、C类人民币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各币种基金份额余额的合计数

 A类美元份额净值、C类美元份额净值=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美元估值汇率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业务按照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正常情况下,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T+2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结算手续。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T+2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结算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对某一类份额或多类份额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市场、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休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结算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7、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8、基金资产规模或份额数量达到了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外管局的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9、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的公众节假日、休市,并可能影响本基金正常估值与投资。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8、9、10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对某一类份额或多类份额的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对某一类份额或多类份额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休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结算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7、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对某一类份额或多类份额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对于场内赎回部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2)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

 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除非基金管理人在未来条件成熟后另行公告开通相关业务,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质押

 1、A类美元份额、C类美元份额、C类人民币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A类美元份额、C类美元份额、C类人民币份额在该类份额的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其业务规则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2、A类人民币份额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其持有的A类人民币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A类人民币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场内赎回或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时,须办理已持有A类人民币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A类人民币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A类人民币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A类人民币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3)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本基金不支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结算系统或登记结算系统与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

 (3)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结算机构有权对办理转托管业务收取相关费用。(4)处于募集期内的A类人民币份额不能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质押业务,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八、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九、基金份额折算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十、当技术条件成熟,本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或者安排本基金多类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申购和赎回,或者办理基金份额的转让、过户、质押等业务,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第十一节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包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境外投资顾问所收取的费用);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人收取的费用);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为应付赎回和交易清算而进行临时借款所发生的费用(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垫付资金所产生的合理费用);

 8、基金的证券账户开立费用、相关账户维护费用、证券交易费用及在境外市场的交易、清算、登记等实际发生的费用(out-of-pocket fees),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基金进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1、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征费、关税、印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费用及有关手续费、汇款费等);

 12、为了基金利益与基金有关的诉讼、仲裁、追索费用,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自身原因而导致的除外;

 13、代表基金投票或其他与基金投资活动有关的费用;

 14、因基金运作需要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及基金资产由原基金托管人转移至新基金托管人所引起的费用;

 15、基金的上市费用;

 1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本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适用不同的销售服务费率。其中,A类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

 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R÷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R为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服务费率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至登记结算机构,由登记结算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5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或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税收法律、法规执行。除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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