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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05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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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2016年8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989号)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公募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0%,其中投资于原油ETF,原油基金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承担基金投资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主要风险包括:(1)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包括基金业绩严重受原油商品价格单一因素的影响的风险、业绩比较基准无法完全反映原油现货价格走势的风险、基金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偏离的风险、业绩比较基准名称的风险、投资于基金的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退市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管理风险、创新风险、关于引入境外托管人的相关风险等;(2)境外投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政府管制风险、监管风险、政治风险、流动性风险、汇率风险、利率风险、衍生品风险、金融模型风险、信用风险等;(3)运作风险,主要包括操作风险、会计核算风险、法律及税务风险、交易结算风险、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等;(4)其他风险,包括不可抗力风险、第三方风险等等。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力求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增长率相当,理论上其具有与业绩比较基准相类似的风险收益特征。原油行业属于周期性行业,与国内国际经济波动相关性较强,行业周期性波动风险是本基金的主要风险之一,历史上原油价格波幅较大,波动周期较长,预期收益可能长期超过或低于股票、债券等传统金融资产,因此本基金是预期收益与预期风险较高的基金品种。本基金为境外投资证券投资基金,除了需要承担与国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等海外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由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管理,未聘请境外投资顾问。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投资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第一节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节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

 2、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5、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颁布、同年7月5日实施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通知》: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公布、自同年7月5日起实施的《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机构

 1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7、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28、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29、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0、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A类人民币份额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A类美元份额、C类美元份额、C类人民币份额的登记结算机构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1、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32、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3、境外投资顾问: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为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并取得收入的境外金融机构;境外投资顾问由基金管理人选择、更换和撤销

 34、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登记结算机构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场外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其中场外A类人民币份额记录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基金账户并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A类美元份额、C类美元份额、C类人民币份额记录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账户并登记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登记结算系统

 35、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本基金的场内A类人民币份额记录在该账户并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

 3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4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

 4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44、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境外主要投资市场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4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6、《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对于A类人民币份额,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52、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A类人民币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A类美元份额、C类美元份额和C类人民币份额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结算系统内销售机构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3、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A类人民币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本基金不支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结算系统或证券登记系统与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

 5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6、上市交易:指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A类人民币份额的行为

 57、《上市交易公告书》:指《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上市交易公告书》

 58、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所收取费用的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不收取认购/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在每一份额类别内,根据认购、申购、赎回计价币种的不同,分为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

 59、基金中基金:指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其他基金份额的,为基金中基金

 60、基准货币:指基金资产估值的记账本位币。本基金的基准货币为人民币

 61、人民币:指中国法定货币

 62、美元:指美国法定货币及法定货币单位

 63、元:如无特指,指人民币元

 64、汇率:如无特指,指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6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8、基金份额净值: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后得出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为计算日各币种基金份额余额的合计数;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计算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计算

 6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71、不可抗力:指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节风险揭示

 本基金在全球范围内精选优质的原油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原油股票基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进行投资,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及汇率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基金的投资运作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包括本基金特有的风险、投资风险、运作风险及不可抗力风险四类,其中,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包括基金业绩严重受原油商品价格单一因素影响的风险、业绩比较基准无法完全反映原油现货价格走势的风险、基金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偏离的风险、业绩比较基准名称的风险、投资于基金的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退市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管理风险、创新风险、关于引入境外托管人的相关风险等;境外投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政府管制风险、监管风险、政治风险、流动性风险、汇率风险、利率风险、衍生品风险、金融模型风险、信用风险等;基金运作风险主要包括操作风险、会计核算风险、法律及税务风险、交易结算风险、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等。

 一、本基金特有风险

 1、基金业绩严重受原油商品价格单一因素影响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原油ETF、原油基金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业绩表现受原油商品价格波动影响较大。影响原油商品价格波动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1)全球原油商品供给和需求的变动;

 (2)石油商品库存变化;

 (3)主要经济体的利率水平;

 (4)主要经济体法定货币币值的变动;

 (5)各国央行、对冲基金、商品基金等机构投资者的投资与交易活动;

 (6)全球或地区政治、经济、金融局势及货币体系的变化。

 2、业绩比较基准无法完全反映原油现货价格走势的风险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标普高盛原油商品指数(S&P GSCI Crude Oil Index ER)收益率,标普高盛原油商品指数属于标普高盛商品系列指数之一。该指数由高盛于1991年研发,并被标准普尔公司于2007年收购。根据该指数的编制方法,目前指数的标的资产由流动性高、交投活跃的美国西德克萨斯原油期货(WTI)近月主力合约构成,而非原油现货。原油期货合约价格的走势通常情况下与原油现货价格走势相关,但其相关性并非完全一致,因为原油期货合约价格反映的是未来原油商品在期货合约到期交割时的预期价值,而原油现货价格反映的是原油商品即时交易的价值,由于库存变化、经济发展情况等各种因素将影响投资者对未来原油价格的预期,因此可能造成标普高盛原油商品指数的涨跌幅和WTI原油现货价格走势会有一定的差异,原油现货市场的价格变动可能不会反映在原油期货市场中(反之亦然),存在业绩比较基准无法完全反映原油现货价格走势的风险。

 3、基金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偏离的风险

 本基金在全球范围内精选优质的原油ETF、原油基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进行投资,力求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增长率相当。通常情形下,本基金大部分资产将投资于原油ETF,在原油ETF投资品种缺失或流动性不足,或投资其他金融工具可以更好地实现本基金投资目标等情况下,本基金可选择其他金融工具进行投资,以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所投资的ETF、开放式指数基金、原油股票基金会随着当地市场的波动而有所起伏,影响投资目标的实现。

 主要影响因素包括:

 (1)投资策略无法完全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为力求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增长率相当。鉴于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商品期货指数,受限于目前法规的规定,本基金无法直接投资于商品期货,为了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优先选择跟踪标的与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相同或相关性大的原油ETF及原油指数基金进行投资。

 尽管采取了上述替代性方案,但仍存在上述原油ETF、原油指数基金投资品种缺失或流动性不足的可能,在这种情况下,若投资其他金融工具可以更好地实现本基金投资目标,本基金可选择其他金融工具进行投资。

 鉴于上述一系列因素,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可能无法完全实现投资目标。

 (2)投资对象资产数量与资产规模有限

 由于原油ETF、原油指数基金的数量和资产规模有限,本基金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分散投资,影响了投资的灵活性。例如,当流动性最强、跟踪偏离度最低的原油ETF投资比例已达到合规性上限时,本基金必须寻找次优的投资目标,从而影响本基金的投资表现。

 另外,如果原油ETF的规模大幅缩小,本基金对该原油ETF的投资可能会被动超标,而被迫减持该基金,带来额外的交易成本,对基金资产净值形成负面影响。

 (3)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成本及费用

 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在,使基金投资组合与业绩比较基准增长率产生偏差。

 (4)其他因素

 如因受到投资组合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资产投资比例受限;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等。

 4、业绩比较基准名称的风险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标普高盛原油商品指数(S&P GSCI Crude Oil Index ER)收益率。标普高盛原油商品指数(S&P GSCI Crude Oil Index ER)属于标普高盛原油商品系列指数中的一支。该系列指数分为现货收益指数、超额收益指数和总收益指数,其中现货收益指数衡量的是现货价格走势情况;超额收益指数衡量了近月期货合约的价格走势;总收益指数衡量了在保证金全额投资于美国国库券的假定下,加上指数标的期货合约所获得的总收益。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属于超额收益指数,虽然指数名称上命名为超额收益,但计算指数时并未加上保证金所获得的投资收益。

 5、投资于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投资于公募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原油ETF、原油基金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投资公募基金潜在的风险因素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与投资公募基金相关的风险包括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管理风险、操作风险等风险。

 6、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尽管本基金的运作力求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存在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7、退市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提前终止上,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8、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登记结算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从而对投资者基金份额、资金等的结算方式发生变化,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理解偏差的风险。同样的风险还可能来自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2)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与期货登记结算机构、基金托管人及其他代理机构可能违约,导致基金或投资者利益受损的风险。

 9、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相关当事人的业务发展状况、人员配备、管理水平与内部控制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因业务扩张过快、行业内过度竞争、对主要业务人员过度依赖等可能会产生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欺诈行为及交易错误等风险。

 10、创新风险

 本基金是在境内募集和上市交易、投资于境外市场的上市开放式基金,涉及到境内、境外两个市场,境外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与期货登记结算机构的交易规则、业务规则和市场惯例与境内有较大差异,基金管理人和相关市场参与主体涉及跨境业务的处理能力、经验、系统等有待验证,从而导致本基金的运作可能受到影响而带来风险。

 11、关于引入境外托管人的相关风险

 本基金由境外托管人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存在以下风险:

 由于境外所适用法律法规与中国法律法规有所不同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及运作行为在境外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涉及境外托管人,托管资产中的现金可能依据境外托管人注册地的法律法规,归入其清算财产,由此可能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二、境外投资风险

 1.市场风险:本基金投资于海外市场,面临海外市场波动带来的风险。影响金融市场波动的因素比较复杂,包括经济发展、政策变化、资金供求、公司盈利的变化、利率汇率波动等,都将影响基金净值的升跌。此外,基金主要投资的海外证券市场可能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对于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证券市场的证券,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这一因素可能会带来市场的急剧下跌,从而带来投资风险的增加。

 2.政府管制风险:在特殊情况下,基金所投资市场有可能面临政府管制措施,包括对货币兑换进行限制、限制资本外流、征收高额税收等,会对基金投资造成影响。

 3.监管风险:由于监管层或监管模式出现非预期的变动,某些已经存在的或者运作的交易可能被新的监管层或监管体系认定为非法交易,或受到更严格的管理,将导致基金运作承受监管风险。基金运作可能被迫进行调整,由此可能对基金净值产生影响。

 4.政治风险:基金所投资市场因政治局势变化,如政策变化、罢工、恐怖袭击、战争、暴动等,可能出现市场大幅波动,对基金净值产生不利影响。

 5.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指基金在短时间内购买以及售出金融工具,由于市场暂时的供需不平衡和本基金较大的流动性需求,使得市场在交易过程中产生不利的暂时价格变动,增加交易成本和交易难度。当某国/地区的资本市场规模较小,金融市场不发达,某金融品种流通市值较低,参与机构数量较少,成交不活跃,以及基金需要在短时间内进行大量交易时,有可能发生流动性风险,导致基金难以及时建仓,或在出现大额赎回时,被迫在不利价格大量抛售证券,使基金净值遭受不利影响。

 6.汇率风险:本基金投资的海外市场金融品种以外币计价,如果所投资市场的货币相对于人民币贬值,将对基金收益产生不利影响;此外,外币对人民币的汇率大幅波动也将加大基金净值波动的幅度。

 7.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8.衍生品风险:本基金可投资于期货与期权等金融衍生品。尽管本基金将谨慎地使用衍生品进行投资,但衍生品仍可能给基金带来额外风险,包括杠杆风险、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衍生品价格与其基础品种的相关度降低带来的风险等,由此可能会增加基金净值的波动幅度。在本基金中,衍生品将仅用于避险和进行组合的有效管理。

 9.金融模型风险:基金管理人有时会使用金融模型来进行资产定价、趋势判断、风险评估等,辅助其做出投资决策。但是金融模型通常是建立在一系列的学术假设之上的,投资实践和学术假设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而且金融模型结论的准确性往往受制于模型使用的数据的精确性。因此,基金管理人在使用金融模型时,面临出现错误结论的可能性,形成投资风险。

 10.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三、基金运作风险

 1.操作风险: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操作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登记结算机构、销售机构、交易对手、托管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2.会计核算风险:会计核算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规操作形成的风险或错误,通常是指基金管理人在计算、整理、制证、填单、登账、编表、保管及其相关业务处理中,由于客观原因与非主观故意所造成的行为过失,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的风险。

 3.法律及税务风险:基金所投资的国家/地区在法律法规、税务政策可能与国内不同,海外市场可能要求基金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使基金收益受到一定影响。此外,各国/地区的法律及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有可能对基金造成不利影响。

 4.交易结算风险:海外的证券交易佣金可能比国内高。海外证券交易所、货币市场、证券交易体系以及证券经纪商的监管体系和制度与国内不同。证券交易交割时间、资金清算时间有可能比国内需要更长时间。此外,在基金的投资交易中,因交易的对手方无法履行对一位或多位的交易对手的支付义务而使得基金在投资交易中蒙受损失。

 5.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证券借贷的风险表现为,作为证券借出方,如果交易对手方(即证券借入方)违约,则基金可能面临到期无法获得证券借贷收入甚至借出证券无法归还的风险,从而导致基金资产发生损失。证券回购中的风险体现为,在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方可能因财务状况或其它原因不能履行付款或结算的义务,从而对基金资产价值造成不利影响。

 四、其他风险

 1.不可抗力风险: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遭受损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和销售机构等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的各项业务按正常时限完成、使投资者和持有人无法及时查询权益、进行日常交易以致利益受损。

 2.第三方风险:本基金运作的当事人,如:管理人、境内/境外托管行和券商等,在合作中自身没有过错,但是当事人委托的或无任何关系的第三方的作为可能影响到当事人,并且进一步影响到基金的收益。

 第四节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力求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增长率相当。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与股权、固定收益、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品。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公募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原油ETF、原油基金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原油ETF指跟踪原油价格或原油相关指数的ETF或杠杆ETF,原油基金指跟踪原油价格或原油相关指数的指数基金,以及基金资产主要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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