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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05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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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华安证券 股票代码:600909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特别提示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发行人”)股票将于2016年12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http://www.sse.com.cn)网站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上市初期具有较大的价格波动风险,存在跌破发行价格的风险,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股东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规定,对所持有股份的锁定期限承诺如下表所示,股东均承诺在下述锁定期限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持有或管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并根据孰高孰长原则确定持股期限。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和《省国资委关于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转持有关事项的批复》(皖国资产权函[2013]395号),安徽省国资委批准划转至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本公司国有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承继原国有股东的锁定承诺。

 ■

 注:此处不包括根据中国证监会机构管理部监管要求承诺的锁定期已满的增持股东

 此外,公司控股股东国资运营公司承诺:本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无减持计划。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锁定期限自动延长12个月。

 二、发行人及相关主体的承诺事项

 (一)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关于股份锁定和持股意向的承诺

 1、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未持有公司股份。

 2、公司控股股东国资运营公司就股份锁定和持股意向声明如下:

 减持意向:本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无减持计划;锁定期满两年后若进行股份减持的,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减持,并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持有股份锁定期:本股东在公司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自2012年7月13日起锁定60个月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锁定期以前两者孰长为准。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锁定期限自动延长12个月,并授权公司直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锁定手续。

 有关约束措施:本股东如未能履行承诺,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减持价格承诺的,将按照减持价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标准对公司进行补偿;如违反减持数量承诺的,将按照当年减持股份超过承诺最高减持股份部分所得收益标准对公司进行补偿;如违反其他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足额予以赔偿。

 3、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关于股份锁定和持股意向的承诺

 ①安徽出版集团就股份锁定和持股意向声明如下:

 持有股份锁定期:本股东在公司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自2012年7月13日起锁定36个月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锁定期以前两者孰长为准。

 减持意向: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若进行股份减持的,除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减持以外,承诺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有关规定做除权除息处理),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减持方式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有关约束措施:本股东如未能履行承诺,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减持价格承诺的,将按照减持价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标准对公司进行补偿;如违反减持数量承诺的,将按照当年减持股份超过承诺最高减持股份部分所得收益标准对公司进行补偿;如违反其他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足额予以赔偿。

 ②东方创业就股份锁定和持股意向声明如下:

 持有股份锁定期:本股东在公司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自2012年7月13日起锁定36个月,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锁定期以前两者孰长为准。

 减持意向: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若进行股份减持的,除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减持以外,承诺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有关规定做除权除息处理),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减持方式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有关约束措施:本股东如未能履行承诺,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减持价格承诺的,将按照减持价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标准对公司进行补偿;如违反减持数量承诺的,将按照当年减持股份超过承诺最高减持股份部分所得收益标准对公司进行补偿;如违反其他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足额予以赔偿。

 ③皖能电力就股份锁定和持股意向声明如下:

 持有股份锁定期:本股东在公司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减持意向: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若进行股份减持的,除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减持以外,承诺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有关规定做除权除息处理),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减持方式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有关约束措施:本股东如未能履行承诺,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减持价格承诺的,将按照减持价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标准对公司进行补偿;如违反减持数量承诺的,将按照当年减持股份超过承诺最高减持股份部分所得收益标准对公司进行补偿;如违反其他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足额予以赔偿。

 (二)股价稳定预案

 为强化公司、股东和公司管理层责任,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公司制订了上市后稳定股价预案,本预案业经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及程序

 启动条件: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出现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最近一期公司股份总数;如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情形时,公司将采取有关股价稳定措施。

 启动程序:在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成就后次日起,公司在10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30个工作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回购股份、要求控股股东履行增持股份承诺、要求董事(指非独立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增持股份承诺等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在完成相关内部决策、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及公告后90天内予以实施。公司将按照信息披露要求在实施股价稳定措施方案时提前公告,并在实施完毕后对实施情况予以公告。

 2、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回购股份措施:公司在遵守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将以集中竞价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对回购的股份予以注销或采取其他合法方式予以处置。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措施:控股股东在遵守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关于控股股东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将以集中竞价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增持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控股股东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所获现金分红总额的20%,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所获现金分红总额的50%;控股股东增持后将根据有关规定对增持股份予以锁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措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关于证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后增持公司股份;增持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所获股东现金分红及税后薪酬总额的20%,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所获股东现金分红及税后薪酬总额的50%;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后将根据有关规定对增持股份予以锁定;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3、暂停、终止或持续采取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暂停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在公司关于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方案公告之日起90天内,若出现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情形的,公司将暂停实施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暂停实施期间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情形的,公司将继续实施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直至全部实施完毕。

 终止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在实施股价稳定措施方案过程中,如出现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则股价稳定方案中关于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的稳定措施终止实施。

 持续采取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公司单次股价稳定措施完成后,若公司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再次成就,公司将重新按照上述规定再次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公司及有关主体将在所承诺回购或增持股份资金范围内再次履行实施回购或增持股份的相关义务。

 4、稳定股价预案的约束措施

 公司未采取稳定股价具体措施的,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照上一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50%的标准向全体股东实施现金分红。

 控股股东未采取稳定股价具体措施的,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同意公司停止向其发放股东现金分红,同意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并授权公司办理锁定手续,直至其已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稳定股价具体措施的,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同意公司停止向其发放绩效薪酬及股东现金分红,同意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并授权公司办理锁定手续,直至其已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5、稳定股价相关承诺

 ①公司控股股东国资运营公司承诺:安徽省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股东”)作为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股东,承诺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出现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情形时,本控股股东将采取增持公司股份的稳定股价措施,并按照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本控股股东在遵守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关于控股股东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将以集中竞价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增持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本控股股东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所获现金分红总额的20%,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所获现金分红总额的50%;本控股股东增持后将根据有关规定对增持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单次股价稳定措施完成后,若公司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再次成就,公司重新按照上述规定再次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本控股股东将在所承诺增持股份资金范围内再次履行实施增持股份的相关义务。

 未来公司股东大会上如根据《关于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对拟采取的具体股价稳定措施方案进行审议时,本控股股东承诺将投赞成票。

 如本控股股东未采取稳定股价具体措施的,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同意公司停止向本控股股东发放股东现金分红,同意本控股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并授权公司办理锁定手续,直至本控股股东已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②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作为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出现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情形时,本人将采取增持公司股份的稳定股价措施,并按照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本人将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关于证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后增持公司股份;增持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本人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所获股东现金分红及税后薪酬总额的20%,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所获股东现金分红及税后薪酬总额的50%;本人增持后将根据有关规定对增持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单次股价稳定措施完成后,若公司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再次成就,公司重新按照上述规定再次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本人将在所承诺增持股份资金范围内再次履行实施增持股份的相关义务。

 未来公司有权机构根据《关于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对拟采取的具体股价稳定措施方案进行审议,如需本人投票时,本人承诺将投赞成票。

 本人如未采取稳定股价具体措施的,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同意公司停止向本人发放绩效薪酬及股东现金分红,同意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并授权公司办理锁定手续,直至本人已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三)公司、控股股东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明书的承诺

 1、本公司承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作出违法事实认定或行政处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30个工作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90天内实施,并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公司回购股份价格将依照届时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但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在证券监管部门作出违法事实认定或行政处罚之日起依法赔偿包括投资者投资差额损失以及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等投资者损失。

 公司如未履行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甚至刑事法律责任。”

 2、本公司控股股东国资运营公司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控股股东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作出违法事实认定或行政处罚之日起90天内实施购回已转让的公司原限售股份(如有),并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本控股股东购回股份的价格将依照届时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原限售股份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控股股东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对投资者投资差额损失以及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等损失依法承担个别和连带责任,并在证券监管部门作出违法事实认定或行政处罚之日起依法赔偿。

 本控股股东如未履行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意公司停止向控股股东发放股东现金分红并同意公司将扣发的本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作为对投资者赔偿的款项,同意本控股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并授权公司办理锁定手续,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甚至刑事法律责任。”

 3、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对投资者投资差额损失以及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等投资者损失依法承担个别和连带责任,并在证券监管部门作出违法事实认定或行政处罚之日起依法赔偿。

 本人如未履行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意公司停止向本人发放绩效薪酬及股东现金分红并同意公司将扣发的本人绩效薪酬及股东现金分红作为对投资者赔偿的款项,同意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并授权公司办理锁定手续,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甚至刑事法律责任。”

 (四)中介机构关于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文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承诺:“华泰联合证券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行,对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进行核查,对发行人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是否符合法定发行条件做出专业判断,确保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招股说明书等信息披露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华泰联合证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华泰联合证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承诺书自本公司盖章之日起即行生效且不可撤销。”

 会计师事务所华普天健承诺:“如华普天健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华普天健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华普天健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发行人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华普天健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责任。”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照本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发行人的相关业务资料进行核查验证,确认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以及其他相关专业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本所如因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所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承诺及约束措施的意见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有关责任主体所做承诺已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真实、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六)其他主要承诺事项

 1、关于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支持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支持公司股权激励(如有)的行权条件与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如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2、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相关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国资运营公司承诺:“如因华安证券上市之前所发生或存在的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未为全体员工及时足额缴纳“五险一金”情形,导致政府主管部门或其他有权机构予以追缴、补缴或行政处罚,或者发生员工要求补缴相关费用的,我司承诺承担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以及产生的全部补缴费用,保证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3、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与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公司控股股东国资运营公司做出如下不可撤销的承诺:

 “1、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目前未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与发行人构成同业竞争的情形。

 2、本公司承诺未来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投资、经营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参与或从事与发行人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不会以任何形式支持他人从事与发行人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如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拟投资、经营与发行人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时,则本公司将在该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的股东(大)会上对该项议案投反对票,促使本公司提名的董事在该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的董事会上对该项议案投反对票。

 3、本公司目前及将来不会利用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主要股东)地位,损害发行人及其他发行人股东的利益。

 4、本承诺函自承诺之日起生效,直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不再需要向发行人承担避免同业竞争义务时为止。本公司保证上述承诺的真实性,并同意赔偿发行人由于本公司违反本承诺而遭受的一切损失、损害和支出,如本公司因违反本承诺的内容而从中受益,本公司同意将所得收益返还发行人。”

 4、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国资运营公司及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已向公司就规范关联交易、保护其他股东利益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承诺规范并减少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在遵循公允、公平、公开的原则下,依法签订交易协议及市场化定价,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公平合理进行交易,切实保障发行人和其他股东利益。

 2、本公司将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发行人章程及相关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批准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取得任何不正当的利益或使发行人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在发行人就与本公司可能发生的交易行为进行决策时,本公司将依法放弃参与该等交易决策的表决权。

 3、如本公司违反本承诺,导致发行人造成损害的,本公司将无条件向发行人给予全额赔偿。”

 三、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

 公司最近一期审计截止日为2016年6月30日。截止日后,公司主营业务和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

 受资本市场波动影响,公司预计2016年全年营业收入在163,020万元至196,561万元之间,同比下滑幅度为48%-57%,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在55,215万元至74,859万元之间,同比下滑幅度为60%-70%。这主要是由于2015年市场交投活跃,而2016年相对于2015年市场逐步恢复至平稳水平所致。根据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经营数据统计表》,2016年1-9月证券行业经营业绩同比下滑,公司预计全年业绩变动趋势与行业一致。综合目前证券市场总体情况,公司预计2016年度营业收入、净利润可能较2015年度下降50%以上。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含义相同。

 本上市公告中所列出的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而与根据上市公告书中所列示的相关单项数据计算得出的结果存在尾数差异。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630号”批复核准。

 (三)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6]294号”批准。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6年12月6日

 (三)股票简称:华安证券

 (四)股票代码:600909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362,100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80,000万股(不存在老股转让的情形)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80,000万股

 (八)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十)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十一)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二)上市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1、中文名称: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英文名称:HUAAN SECURITIES CO., LTD.

 3、本次发行后注册资本:362,100万元

 4、法定代表人:李工

 5、成立日期:2001年1月8日

 6、住 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7、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

 8、主营业务:公司主要从事证券经纪、证券承销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以及资本中介等业务,并通过全资子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咨询、股权投资等业务,通过控股子公司从事期货经纪等业务

 9、所属行业:资本市场服务(J67)

 10、电 话:0551-65161691

 11、传 真:0551-65161600

 12、电子邮箱:bgs@hazq.com

 13、董事会秘书:赵万利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及其持股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职务及任期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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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基本情况

 国资运营公司本次发行前后持有公司股份比例分别为32.58%和24.50%,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国资运营公司为安徽省国资委下属国有独资公司,作为安徽省人民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经营主体进行投资、参股、控股以及产权交易。该公司成立于1999年9月21日,注册资本11亿元,法定代表人为张鲁毅,住所为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东流路868号琥珀新天地东苑1号楼。

 国资运营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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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安徽省国资委。截至2016年6月30日,安徽省国资委间接控制公司52.61%的股份。安徽省国资委为安徽省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主要职能为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的授权,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第四节 股本结构及前十名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的总股本为282,100万股。本次公开发行新股80,0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2.09%。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和安徽省国资委出具的《省国资委关于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转持有关事项的批复》(皖国资产权函[2013]395号),公司首发上市时,国有股东需将所持总计73,520,364股国有股划转至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履行转持义务。鉴于部分国有出资人以上缴资金的方式履行转持义务,最终划转至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股份数为68,254,144股。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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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结束后,上市前的股东总数为714,104户,其中,前十名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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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80,000万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22.09%。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

 二、发行价格

 本次的发行价格为人民币6.41元/股,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12.44倍(每股收益按照2015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2、9.70倍(每股收益按照2015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三、每股面值

 本次发行的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股票数量为79,604,992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9.95%;网上发行股票数量为718,693,574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89.84%。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份由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包销,包销股份数量为1,701,434股,包销比例为0.21%。

 五、募集资金及验资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512,8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15,561.63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497,238.37万元。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6年11月29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会验字[2016]5042号”《验资报告》。

 六、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共计15,561.63万元,具体构成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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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公司每股净资产为3.18元(按2016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公司每股收益为0.52元(按公司2015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六节 财务会计情况

 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已对公司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1-6月的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会审字[2016]4138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投资者可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 财务会计信息”和“第十二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的相关内容,本上市公告书不再进行披露。

 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截止2016年9月30日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会专字[2016]4761号审阅报告。投资者可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十二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的相关内容,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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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两个指标的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为两期数的差值。

 2016年前三季度,公司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均呈下滑趋势,上述业绩波动主要与证券市场行情波动密切相关。2015年1-9月市场整体交投活跃,公司业绩同步增长。随着2016年市场交易逐步恢复平稳水平,公司业绩同比出现一定回落。公司的业绩变动趋势与行业变化趋势一致。

 证券市场行情存在一定的周期性,体现为市场的成交活跃度以及股指的走势。证券公司传统业务对证券市场的波动较为敏感,导致证券公司经营业绩波动呈周期性特征。因此,证券市场行情波动对证券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是由行业特点决定的,并将持续存在。证券行业的经营环境并未发生重大变化,并未对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受资本市场波动影响,公司预计2016年全年营业收入在163,020万元至196,561万元之间,同比下滑幅度为48%-57%,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在55,215万元至74,859万元之间,同比下滑幅度为60%-70%。公司预计2016年度营业收入、净利润可能较2015年度下降50%以上,请投资者予以关注。

 第七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公司已与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户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公司、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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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除召开一次董事会外,未发生其他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与正常业务经营相关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本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重大投资事项;

 2016年11月2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设立香港子公司的议案》。公司拟在香港设立全资子公司,出资金额为50,000万港元。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转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情况;

 除公司于2016年11月21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设立香港子公司的议案》外,公司未召开其他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八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晓丹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01A、02、03、04)、17A、18A、24A、25A、26A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8号保利广场E栋22层

 联系电话:021-28972028

 联系传真:021-68498502

 保荐代表人:张东、石芳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华安证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推荐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公司

 2016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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