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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20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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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律师函及有关情况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 002207 证券简称:准油股份 公告编号:2016-108

 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律师函及有关情况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概述

 2016年8月24日,公司收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律所”)发来的《律师函》:金杜律所受嘉诚中泰文化艺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诚中泰”)委托,就公司实际控制人秦勇向嘉诚中泰借款到期未能清偿事宜,要求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即连带清偿借款本金及对应的罚息。公司就上述事项于2016年9月30日发布了《关于收到律师函及有关情况的公告》,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涉诉事项进展情况

 (一)公司所做的工作

 自收到上述律师函以来,公司做了大量的核实、调查、落实工作。经核查,上述律师函所述担保事项,公司自2015年1月1日至今从未履行过内部任何一级管理层的决策程序。同时,通过核查印章使用情况及合同签订情况,公司从未发生过关于上述担保事项的用印记录及有关合同文本。据此判断,公司从未对上述事项提供过担保。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对律师函中所列《保证合同》的有效性、真实性存在异议。公司试图联系嘉诚中泰沟通有关事项,但律师函中所留的嘉诚中泰电话始终无法接通,公司派专人到其注册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幢B1-1623室,系通过国家工商总局《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得知),也没有找到该公司。

 (二)事项进展情况

 2016年10月18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2015)三中民(商)初字第18178号《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其中包括律师函提及的《保证合同》复印件),公司实际控制人秦勇与嘉诚中泰借款纠纷一案,嘉诚中泰要求追加公司为被告,法院通知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应诉。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嘉诚中泰

 被告:(1)秦勇;(2)创越能源集团有限公司;(3)深圳新丝路能源并购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3、请求事项: (1)请求追加公司为被告4;(2)要求公司履行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4、依据:2015年9月15日,公司与原告签署的《保证合同》。

 三、其他仲裁事项

 截止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尚有零星、小额经济纠纷等诉讼、仲裁事项,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解决措施

 1、公司将继续与嘉城中泰进行联系,妥善处理该事项;

 2、继续督促当事人秦勇尽快落实、解决上述问题,并提供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当事人也在寻找各种方法解决上述问题;

 3、如本事项无法有效解决,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将采取积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法律手段起诉当事人,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收到法院发来的前述《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后,公司正与常年法律顾问积极商讨应诉方案。本案尚未开庭审理,且未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定论,若公司被生效的判决认定败诉并赔偿,赔偿金额将会计入作出生效判决当期的损益。

 公司将密切关注此案的进展状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 002207 证券简称:准油股份 公告编号:2016-109

 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检查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检查通知书》(编号:新检查通字【2016】35号)。因公司涉嫌对外提供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进行调查。

 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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