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6年10月21日
债券付息日:2016年10月24日
王府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本公司”)于2012年10月24日发行了王府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本公司将于2016年10月24日开始支付本期债券自2015年10月24日至2016年10月23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王府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5年期固定利率品种简称“12王府01”(代码:122189),7年期固定利率品种简称“12王府02”(代码:122190)。
3、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本期债券已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271号文核准。
4、发行规模:人民币22亿元。其中,12王府01发行规模为人民币11亿元,12王府02发行规模为人民币11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分为5年期固定利率品种(“12王府01”)和7年期固定利率品种(“12王府02”)。其中,“12王府01”品种为5年期固定利率品种,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12王府02”品种为7年期固定利率品种,附第5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年利率:
“12王府01”品种票面利率在存续期限前3年内固定不变为4.94%,根据公司实际和市场情况,本公司在第3年末决定不上调“12王府01”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即“12王府01”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票面年利率仍维持4.94%不变。
详见公司于2015年9月21日发布的《关于“12王府01”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不调整的公告》。
“12王府02”品种票面利率在存续期限前5年内固定不变为5.20%。
上述利率均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8、起息日:2012年10月24日。
9、付息日:
(1)本期债券“12王府01”品种的付息日为2013年至2017年每年的10月24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2)本期债券“12王府02”品种的付息日为2013年至2019年每年的10月24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3年至2017年每年的10月24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0、兑付日:
(1)本期债券“12王府01”品种的兑付日为2017年10月24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2)本期债券“12王府02”品种的兑付日为2019年10月24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7年10月24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1、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12、债券信用等级:经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13、担保情况:本期债券无担保。
14、回购交易安排情况: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本期债券上市后可进行新质押式回购交易,具体折算率等事宜按登记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15、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1、本年计息期限:2015年10月24日至2016年10月23日。
2、按照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12王府01”品种(5年期固定利率品种,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票面利率为4.94%,每手“12王府01”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49.40 元(含税);“12王府02”品种(7年期固定利率品种,附第5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票面利率为5.20%,每手“12王府02”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52.00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债权登记日:2016年10月21日
债券付息日:2016年10月24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6年10月2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王府01”及“12王府02”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1、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代理发放“12王府01”、“12王府02”兑付、兑息资金。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本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投资者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缴纳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付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兑付机构自行承担。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二)非居民企业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缴纳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由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10%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所得税款,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后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请于2016年10月31日前(含当日)填写本公告所附表格(需加盖公章)并传真至本公司,并将本公告所附表格原件及证券账户卡、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等相关文件签章后寄送至本公司。
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253号王府井大厦11层董事会办公室
邮编:100006
传真号码:010-6513 3133
本公司将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公司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款,如上述非居民企业未提供上述资料导致本公司无法完成代缴工作,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
名称:王府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255号
联系人:岳继鹏、连慧青、赵磊
电话:010-6512 5960
传真:010-6513 3133
2、主承销商、保荐人、债券受托管理人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联系人:潘锋、郝东旭、赵军、丁旭东
电话:021-6880 1573
传真:021-6880 1551
3、托管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6楼
联系人:徐瑛
电话:021-6887 0114
传真:021-6887 0064
特此公告。
王府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0月18日
附件:
本期债券2016年付息事宜非居民企业情况表
债券代码:122189 债券简称:“12王府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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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
本期债券2016年付息事宜非居民企业情况表
债券代码:122190 债券简称:“12王府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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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