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6年10月17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山东省威海市青岛中路56号本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召集人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由董事长丁玉华先生主持。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8人,独立董事耿建新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
3、董事会秘书钟丹芳女士出席了会议;财务负责人马文力先生等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增加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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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关于使用公司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无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律师:杨利、陈新庚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5)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