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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18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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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股权融资政策界限明确
——访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彭冰
刘国锋

 □本报记者 刘国锋

 

 中国证监会等15部门日前联合公布《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引起行业内广泛关注。作为此次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的一个重要领域,《实施方案》针对目前互联网股权融资存在的突出问题,以促进互联网股权融资规范发展为主要目标,将互联网股权融资活动纳入整治范围,明确了整治目标和原则、整治重点和要求、职责分工和时间进度安排。

 对于《实施方案》,北京大学教授、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彭冰在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最大的关注点在于强调了互联网股权融资活动的政策界限。专项整治以解决当前互联网股权融资领域的突出问题为重点,将有利于互联网股权融资的长远规范发展,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中国证券报:《实施方案》 明确的互联网股权融资活动的政策界限有哪些?

 彭冰:《实施方案》以规定禁止从事的活动的方式,明确地给出了互联网股权融资活动的政策界限,包括不得擅自公开发行股票或变相公开发行股票,不得非法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不得非法经营证券业务,不得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虚假违法广告宣传,不得挪用或占用投资者资金等。这些就是开展互联网股权融资活动的红线,一旦逾越,将被依法规范和查处。

 中国证券报: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不得以“股权众筹”名义从事活动的依据是什么?

 彭冰:2015年7月,人民银行等十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将股权众筹融资定义为通过互联网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根据现行《证券法》第十条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依法经过核准。因此,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未经核准,互联网股权融资只能以非公开方式进行,绝不能以“股权众筹”的名义突破法律界限,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股票,这也是被《实施方案》所明确禁止的行为。简单说,在现行法下,任何互联网平台宣称自己是做股权众筹的,都是不规范的。如果是真的在做,就是擅自公开发行;如果是假的在做,那就是虚假宣传。

 中国证券报:专项整治将对互联网股权融资有何影响?

 彭冰:此次专项整治,从短期来看,当前互联网股权融资领域的突出问题将得到有效治理。从长期来看,对于股权众筹模式的合法化,还需要《证券法》及时修改,为通过互联网向公众发行股份募集小额资金开拓合法渠道。股权众筹是随着技术进步而出现的创新直接融资模式,是否能够有效降低融资成本、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大家都有所期待,以美国为首的各国立法者也纷纷修改法律,允许其在小额和风险可控的情况下进一步发展。中国面临更为严重的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对于股权众筹也应当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允许其规范发展。因此,我们也呼吁各方加快《证券法》修改进程,为股权众筹的合法化提供法律依据。

 相信通过此次专项整治,互联网股权融资领域将“去伪存真”,行业将进入相对规范发展的新阶段,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将得到进一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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