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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18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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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36 证券简称:*ST人乐 公告编号:2016-051
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10月17日(星期一)下午3:00。

 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10月16日—2016年10月1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10月17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0月16日15:00至2016年10月1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心语家园裙楼公司一楼多功能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何金明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0名,本次会议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112,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5280%。其中: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名(其中3人为关联股东),本次会议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9,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48%;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3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092,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5232%;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37名,本次会议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112,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5280%。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杨超律师、方炜君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深圳市浩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何金明先生、深圳市人人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回避表决297,890,091股。

 表决结果:同意2,101,400股,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81%;反对10,60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10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81%;反对10,600股,弃权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杨超律师、方炜君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对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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