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8月1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61843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提交的《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核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需要公司就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和解释,并在3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公司收到《反馈意见》后,积极组织相关中介机构就《反馈意见》中提出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研究和讨论,并对问题逐项进行落实。由于本次回复的工作量较大,部分事项还需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同时,由于申请文件中的财务数据已过有效期限,公司须组织中介机构补充截至2016年6月30日的申请文件涉及的财务数据及相关信息,因此为保证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及准确性,公司于2016年9月29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延期回复申请,申请延期不超过30个工作日将《反馈意见》书面回复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
目前,公司已经完成《反馈意见》的回复工作,根据要求进行公开披露,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刊登的《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61843号)之反馈意见回复》等相关文件。公司将于上述文件披露后2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反馈意见回复及相关材料。
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尚需中国证监会核准,能否获得核准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对该事项的审核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