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议案1、2、3、4、6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并属于需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表决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10月17日(星期一)下午14点30分;
(2)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10月16日~2016年10月1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10月1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0月16日15:00 至10月1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柏兴先生
6、会议的通知:公司于2016年9月3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cninfo.com.cn)刊登了《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6-128)。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6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96,451,382股, 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6.2190%。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94,676,538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45.9423%。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共4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774,844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2767%。
(二)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4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774,844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2767%。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柏兴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逐项审议)
1.1发行数量
表决结果: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296,451,382票。同意票为294,684,838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041%;反对票为1,693,144票,占0.5711%;弃权票为73,400票,占0.024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76%;反对1,693,1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968%;弃权7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4.1356%。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
1.2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
表决结果: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296,451,382票。同意票为294,686,838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048%;反对票为1,693,144票,占0.5711%;弃权票为71,400票,占0.024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03%;反对1,693,1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968%;弃权7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4.0229%。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
1.3募集资金数额及用途
表决结果: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296,451,382票。同意票为294,686,838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048%;反对票为1,693,144票,占0.5711%;弃权票为71,400票,占0.024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03%;反对1,693,1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968%;弃权7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4.0229%。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
1.4决议有效期
表决结果: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296,451,382票。同意票为294,686,838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048%;反对票为1,693,144票,占0.5711%;弃权票为71,400票,占0.024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03%;反对1,693,1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968%;弃权7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4.0229%。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296,451,382票。同意票为294,686,838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048%;反对票为1,660,244票,占0.5600%;弃权票为104,300票,占0.035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03%;反对1,660,2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431%;弃权10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766%。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296,451,382票。同意票为294,686,838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048%;反对票为1,650,244票,占0.5567%;弃权票为114,300票,占0.038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03%;反对1,650,2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9797%;弃权11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4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
4、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296,451,382票。同意票为294,686,838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048%;反对票为1,650,244票,占0.5567%;弃权票为114,300票,占0.038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03%;反对1,650,2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9797%;弃权11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4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
5、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296,451,382票。同意票为294,686,838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048%;反对票为1,583,675票,占0.5342%;弃权票为180,869票,占0.0610%。
表决结果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296,451,382票。同意票为294,738,838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23%;反对票为1,577,744票,占0.5322%;弃权票为134,800票,占0.045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6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102%;反对1,577,7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8948%;弃权13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95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陈洋律师、王梦莹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