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40 证券简称:威华股份 公告编号:2016-113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10月17日(周一)下午14: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10月16日(周日)-2016年10月17日(周一)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0月1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0月16日下午15:00 至2016年10月17日下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路1018号中航中心31楼01单元会议室
(四)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天广先生
(六)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的情况
(一)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03,974,84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5678%。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3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9,142,57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9768%。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65,199,14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3.6657%。
(三)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8,775,70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902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了会议。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殷长龙律师和黄晓静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第三次调整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本议案关联股东深圳盛屯集团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114,856,875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0454%;反对49,117,973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9546%;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9,103,175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93%;反对39,4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7%;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再次调整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本议案关联股东深圳盛屯集团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2-1、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种类、面值和数量
表决结果:同意114,853,775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0435%;反对49,117,973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9546%;弃权3,1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9,100,075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14%;反对39,4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7%;弃权3,1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9%。
2-2、发行方式和时间
表决结果:同意114,853,775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0435%;反对49,117,973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9546%;弃权3,1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9,100,075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14%;反对39,4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7%;弃权3,1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9%。
2-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114,853,775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0435%;反对49,117,973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9546%;弃权3,1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9,100,075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14%;反对39,4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7%;弃权3,1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9%。
2-4、定价原则和发行价格
表决结果:同意114,853,775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0435%;反对49,117,973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9546%;弃权3,1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9,100,075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14%;反对39,4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7%;弃权3,1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9%。
2-5、发行股票限售期
表决结果:同意114,853,775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0435%;反对49,117,973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9546%;弃权3,1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9,100,075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14%;反对39,4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7%;弃权3,1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9%。
2-6、上市地点
表决结果:同意114,853,775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0435%;反对49,117,973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9546%;弃权3,1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9,100,075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14%;反对39,4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7%;弃权3,1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9%。
2-7、本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用途
表决结果:同意114,853,775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0435%;反对49,117,973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9546%;弃权3,1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9,100,075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14%;反对39,4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7%;弃权3,1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9%。
2-8、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表决结果:同意114,853,775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0435%;反对49,117,973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9546%;弃权3,1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9,100,075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14%;反对39,4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7%;弃权3,1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9%。
2-9、决议有效期
表决结果:同意114,853,775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0435%;反对49,117,973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9546%;弃权3,1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9,100,075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14%;反对39,4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7%;弃权3,1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9%。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的议案》,本议案关联股东深圳盛屯集团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114,791,175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0054%;反对49,117,973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9546%;弃权65,7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9,037,475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15%;反对39,4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7%;弃权65,7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78%。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三次修订稿)的议案》,本议案关联股东深圳盛屯集团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114,791,175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0054%;反对49,117,973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9546%;弃权65,7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9,037,475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15%;反对39,4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7%;弃权65,7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78%。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深圳盛屯集团有限公司签署<关于认购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协议的补充协议(三)>的议案》,本议案关联股东深圳盛屯集团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114,791,175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0054%;反对49,117,973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9546%;弃权65,7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9,037,475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15%;反对39,4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7%;弃权65,7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78%。
6、审议通过《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采取填补措施的说明(三次修订稿)的议案》,本议案关联股东深圳盛屯集团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114,791,175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0054%;反对49,117,973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9546%;弃权65,7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9,037,475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15%;反对39,4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7%;弃权65,7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78%。
7、审议通过《关于转让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本议案关联股东李建华先生已回避表决。
股东李建华先生与李晓奇女士为父女,具有关联关系;公司于2016年8月19日收到股东李晓奇女士提交的《非一致行动人声明》,李晓奇女士认为其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建华先生并非一致行动人,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投资者认为其与他人不应被视为一致行动人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相反证据”等规定,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李晓奇女士与李建华先生是否不构成一致行动人。本议案股东李晓奇投同意票,但根据上述原因,公司在计算表决结果时将股东李晓奇确定为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79,315,975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77%;反对39,4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6%;弃权65,7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9,037,475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15%;反对39,4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7%;弃权65,7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78%。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殷长龙律师和黄晓静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是:公司201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240 证券简称:威华股份 公告编号:2016-114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独立董事祝函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祝函先生因个人工作变动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和提名委员会委员职务,辞职后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由于祝函先生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祝函先生的辞职将自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填补空缺后生效。在此之前,祝函先生将继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其职责。公司董事会将尽快提名新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在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对祝函先生在公司任职期间为公司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十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240 证券简称:威华股份 公告编号:2016-115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第三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临时)会议通知于2016年10月14日以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会议于2016年10月17日在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路1018号中航中心31楼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独立董事陈潮先生委托独立董事丘运良先生代为出席本次会议、审议会议相关议案,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及签署董事会决议。本次会议由董事长王天广先生主持,公司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万弘高新现股东签署<关于江西万弘高新技术材料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增资协议的补充协议(二)>的议案》
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与江西万弘高新技术材料有限公司(下称“万弘高新”)及其现股东:杨剑、上海金元稀土有限公司、陈庆红、叶光阳共同签署了《关于江西万弘高新技术材料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增资协议》,于2016年3月2日与万弘高新及其现股东:杨剑、上海金元稀土有限公司、陈庆红、叶光阳共同签署了《关于江西万弘高新技术材料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增资协议的补充协议》。现根据公司第三次调整后的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及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同意与万弘高新及其现股东:杨剑、上海金元稀土有限公司、陈庆红、叶光阳共同签署《关于江西万弘高新技术材料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增资协议的补充协议(二)》。
二、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致远锂业现股东签署<关于四川致远锂业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增资协议的补充协议(二)>的议案》
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与四川致远锂业有限公司(下称“致远锂业”)及其现股东:文晓蓉、关成、蒲衡、罗仁路、李云发、董旭、米永强、霍立明、姚开林、射洪县致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共同签署了《关于四川致远锂业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增资协议》,于2016年3月2日与致远锂业及其现股东:文晓蓉、关成、蒲衡、罗仁路、李云发、董旭、米永强、霍立明、姚开林、射洪县致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共同签署了《关于四川致远锂业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增资协议的补充协议》。现根据公司第三次调整后的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及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同意与致远锂业及其现股东:文晓蓉、关成、蒲衡、罗仁路、李云发、董旭、米永强、霍立明、姚开林、射洪县致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共同签署《关于四川致远锂业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增资协议的补充协议(二)》。
《关于与江西万弘高新技术材料有限公司和四川致远锂业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增资协议的补充协议(二)的公告》同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十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240 证券简称:威华股份 公告编号:2016-116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江西万弘高新技术材料有限公司和
四川致远锂业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增资协议的补充协议(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1、2016年1月21日,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批准公司向江西万弘高新技术材料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和《关于批准公司向四川致远锂业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与江西万弘高新技术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弘高新”)现股东:杨剑、上海金元稀土有限公司、陈庆红、叶光阳共同签署了《关于江西万弘高新技术材料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增资协议》,及与四川致远锂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远锂业”)现股东:文晓蓉、关成、蒲衡、罗仁路、李云发、董旭、米永强、霍立明、姚开林、射洪县致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共同签署了《关于四川致远锂业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增资协议》。2016年1月22日,公司对外披露了《关于与江西万弘高新技术材料有限公司和四川致远锂业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增资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10)。
2、2016年3月2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与万弘高新现股东签署<关于江西万弘高新技术材料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增资协议的补充协议>的议案》和《关于公司与致远锂业现股东签署<关于四川致远锂业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增资协议的补充协议>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实际情况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等事项进行了调整。同日,公司与万弘高新现股东:杨剑、上海金元稀土有限公司、陈庆红、叶光阳共同签署了《关于江西万弘高新技术材料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增资协议的补充协议》,及与致远锂业现股东:文晓蓉、关成、蒲衡、罗仁路、李云发、董旭、米永强、霍立明、姚开林、射洪县致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共同签署了《关于四川致远锂业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增资协议的补充协议》。2016年3月3日,公司对外披露了《关于与江西万弘高新技术材料有限公司和四川致远锂业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增资协议的补充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30)。
3、公司分别于2016年9月29日、2016年10月1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临时)会议、201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三次调整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实际情况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等事项进行了调整。2016年10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万弘高新现股东签署<关于江西万弘高新技术材料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增资协议的补充协议(二)>的议案》、《关于公司与致远锂业现股东签署<关于四川致远锂业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增资协议的补充协议(二)>的议案》。同日,公司与万弘高新现股东:杨剑、上海金元稀土有限公司、陈庆红、叶光阳共同签署了《关于江西万弘高新技术材料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增资协议的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万弘高新补充协议(二)》”),及与致远锂业现股东:文晓蓉、关成、蒲衡、罗仁路、李云发、董旭、米永强、霍立明、姚开林、射洪县致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共同签署了《关于四川致远锂业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增资协议的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致远锂业补充协议(二)》”)。
二、《万弘高新补充协议(二)》主要内容
1、合同主体和签订时间
甲方1:杨剑;身份证号码:362101********0074
甲方2:陈庆红;身份证号码:362134********1734
甲方3:叶光阳;身份证号码:362121********2033
甲方4:上海金元稀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0593744450
(以上甲方1-甲方4合称为“甲方”或“原股东”)
乙方: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440000400000230
丙方:江西万弘高新技术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80564450170
(以上甲方、乙方、丙方合称“各方”)
签订时间:2016年10月17日
本补充协议为甲方、乙方和丙方于2016年1月21日签署的《关于江西万弘高新技术材料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增资协议》、于2016年3月2日签署的《关于江西万弘高新技术材料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增资协议的补充协议》(以下统称为“主协议”)的补充协议,是主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补充协议与主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补充协议履行;本补充协议未做约定的,依照主协议履行。
2、增资情况
各方确认,乙方以货币方式认缴丙方本次新增注册资本7,285.71万元。乙方本次应缴纳增资款共计9,325.71万元,增资款超过注册资本的溢价款计入资本公积金。增资完成后,丙方注册资本由7,000万元增加至14,285.71万元,甲方将合计持有丙方49%的股权,乙方将持有丙方51%的股权。
本次增资为主协议约定的首次增资事宜。本次增次完成后,丙方后续增资步骤等事宜按照主协议的约定,由各方协商一致确认。
3、公司治理
(1)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设立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推荐二名候选人,乙方推荐三名候选人,经股东会选举后担任。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由乙方推荐的董事经董事会选举担任。
(2)公司总经理人选由甲方推荐并由公司董事会聘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兼任,由公司股东会决定。
(3)公司财务负责人由乙方推选委派,经公司总经理提名并由公司董事会聘任。
(4)公司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由乙方推荐并经股东会选举产生。
(5)公司治理结构的其他具体事项在本次增资完成后,由甲方、乙方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公司章程》中另行安排。
4、修改或删除主协议的相关条款
(1)将主协议“2.2 本协议在下述条件全部满足之日生效:
2.2.1 甲方完成其对公司7,000万元注册资本的实缴义务;
2.2.2乙方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批准本次发行事宜;
2.2.3乙方本次发行事宜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修改为:
“2.2 本协议在下述条件全部满足之日生效:
2.2.1 甲方完成其对公司7,000万元注册资本的实缴义务;
2.2.2乙方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批准本次发行事宜。”
(2)将主协议第五条“各方承诺不从事和开展与公司形成竞争关系的业务。如违反上述约定,须将同业竞争业务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修改为:
“在本协议签订后,甲方1应在5日内与丙方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各方应严格执行各方于2016年1月6日签署的《经营权托管协议》的约定。各方承诺不从事和开展与公司形成竞争关系的业务。如违反上述约定,须将同业竞争业务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3)删除主协议第10.2.2条的内容:“若乙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未经乙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未能依法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本协议自动解除,各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本协议解除后,乙方有权要求恢复原状,针对其对公司已投入金额,由丙方负责偿还,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三、《致远锂业补充协议(二)》的主要内容
1、合同主体和签订时间
甲方1:文晓蓉;身份证号码:510922********8500
甲方2:关成;身份证号码:650103********2333
甲方3:蒲衡;身份证号码:510922********0336
甲方4:罗仁路;身份证号码:510922********0292
甲方5:李云发;身份证号码:510702********1119
甲方6:董旭;身份证号码:510103********6774
甲方7:米永强;身份证号码:630104********2514
甲方8:霍立明;身份证号码:510922********029X
甲方9:姚开林;身份证号码:510922********0259
甲方10:射洪县致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510922000005927
(以上甲方1-甲方10合称为“甲方”或“原股东”)
乙方: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440000400000230
丙方:四川致远锂业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3327006957A
(以上甲方、乙方、丙方合称“各方”)
签订时间:2016年10月17日
本补充协议为甲方、乙方和丙方于2016年1月21日签署的《关于四川致远锂业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增资协议》、于2016年3月2日签署的《关于四川致远锂业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增资协议的补充协议》(以下统称为“主协议”)的补充协议,是主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补充协议与主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补充协议履行;本补充协议未做约定的,依照主协议履行。
2、增资情况
各方确认,乙方以货币方式认缴丙方本次新增注册资本4,200万元。乙方本次应缴纳增资款共计4,200万元。增资完成后,丙方注册资本由4,000万元增加至8,200万元,甲方将合计持有丙方48.78%的股权,乙方将持有丙方51.22%的股权。
本次增资为主协议约定的首次增资事宜。本次增次完成后,丙方后续增资步骤等事宜按照主协议的约定,由各方协商一致确认。
3、公司治理
(1)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设立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推荐二名候选人,乙方推荐三名候选人,经股东会选举后担任。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由乙方推荐的董事经董事会选举担任。
(2)公司总经理人选由甲方推荐并由公司董事会聘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兼任,由公司股东会决定。
(3)公司财务负责人由乙方推选委派,经公司总经理提名并由公司董事会聘任。
(4)公司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由乙方推荐并经股东会选举产生。
(5)公司治理结构的其他具体事项在本次增资完成后,由甲方、乙方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公司章程》中另行安排。
4、修改或删除主协议的相关条款
(1)将主协议“2.2 本协议在下述条件全部满足之日生效:
2.2.1 甲方完成其对公司7,000万元注册资本的实缴义务;
2.2.2乙方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批准本次发行事宜;
2.2.3乙方本次发行事宜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修改为:
“2.2 本协议在下述条件全部满足之日生效:
2.2.1 甲方完成其对公司7,000万元注册资本的实缴义务;
2.2.2乙方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批准本次发行事宜。”
(2)删除主协议第10.2.2条的内容:“若乙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未经乙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未能依法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本协议自动解除,各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本协议解除后,乙方有权要求恢复原状,针对其对公司已投入金额,由丙方负责偿还,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特此公告。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