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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9月28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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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前三季度业绩预减公告

 股票代码:600290 股票简称:华仪电气 编号:临2016-084

 债券代码:122100 债券简称:11华仪债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前三季度业绩预减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预计本期业绩预告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

 2、业绩预告情况:经公司财务部初步测算,预计公司2016年1-9月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相比下降50-80%,具体财务数据将在公司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中予以详细披露。

 3、本次预计的业绩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

 二、上年同期(2015年1-9月)业绩情况

 1、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40,838,416.67元。

 2、每股收益:0.2673元。

 三、本期业绩下降的主要原因

 1、报告期内,公司根据年初经营计划,加大研发投入,不断优化产品结构,公司风电产业研发费用支出较上年同期增加较大,致使管理费用上升。

 2、2016年,市场竞争加剧,公司产品特别是输配电设备的中标价格较上年同期出现较大下滑,致使公司整体毛利率下降。

 3、因部分风电项目业主资金紧张,致使公司本期应收账款坏账准备金计提增加。

 四、其他事项说明

 本次业绩预告的公司2016年1-9月业绩仅为财务部门初步核算数据,具体财务数据请以公司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9月27日

 股票代码:600290 股票简称:华仪电气 编号:临2016-085

 债券代码:122100 债券简称:11华仪债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累计涉及诉讼(仲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累计涉案的金额:人民币6,252,318.22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部分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部分案件尚未执行完毕,公司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仪电气”)根据《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本公司近12个月内未披露的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诉讼(仲裁)金额合计6,252,318.22元(未考虑延迟支付的利息及相关赔偿损失)。各案件基本情况及进度如下:

 一、诉讼案件基本情况表

 ■

 二、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广西百合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拖欠公司货款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华仪电气

 被告:广西百合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1年7月28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提供给被告中压开关柜等物品,金额共计1,060,000元,合同就双方相应的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合同约定向被告履行了交货义务,被告接受货物并予以认可。而被告仅支付了部分货款,经2015年9月10日对账,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312,000元。被告一直拖欠货款,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于2015年11月2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及延迟支付货款违约金。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公司货款共计人民币312,000元;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公司延迟支付货款违约金(从原告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偿付之日止);

 (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4、判决或裁决情况

 2015年12月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下达(2015)平民二初字第485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广西百合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8日前一次性付清欠原告货款312,000元及利息;

 (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自愿负担。

 5、案件执行情况

 执行中,公司尚未收到相关款项。

 (二)中冶华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拖欠公司货款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华仪电气

 被告:中冶华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1年12月16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设备(材料)采购合同书,并于2012年3月与10月签订了相关的增补合同。三份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低压开关柜等设备,金额共计5,371,600元,并对双方相应的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合同约定向被告履行交货义务,被告接受货物并予以认可。而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806,880元之后,原告多次催款,被告都以资金紧张为由,一直不履行合同到期货款。2015年11月31日,原告向被告发出企业询证函,被告承认其欠原告货款1,564,720元无异议。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于2015年12月28日向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及延迟支付货款利息。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共计人民币1,564,720元;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延迟支付贷款利息(以货款1,564,720元按同期银行利率计算至被告偿付之日止);

 (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4、判决或裁决情况

 2016年2月18日,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下达(2015)温乐商初字第4030号民事判决书,判定被告应偿付原告货款1,564,720元及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5、案件执行情况

 本案已执行完毕,公司已收回被告所欠货款及利息。

 (三)昆明科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公司货款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华仪电气

 被告方:昆明科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1年6月,原被告签订了两份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提供被告户外开闭所及箱变等货物,两份合同金额共计人民币1,256,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接受货物并予以认可。经原告多次催款,被告均以资金紧张为由,不支付货款。截止起诉之日前,被告已支付货款1,056,001元,尚欠原告货款199,999元未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于2016年2月3日向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共计人民币199,999元;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延迟支付贷款违约金(从原告起诉之日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偿付之日止);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判决或裁决情况

 2016年4月18日,公司收到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下达的(2016)浙0382民初1029号民事判决书,判定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原告货款共计199,999元及延迟支付贷款违约金(从原告起诉之日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偿付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5、案件执行情况

 本案处于执行中,公司尚未收到相关款项。

 (四)邢台建德水泥有限公司拖欠公司货款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华仪电气

 被告方: 邢台建德水泥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0年8月6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工业买卖合同,并于2010年10月签订了一份增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开关柜及母线桥等产品,金额共计1,371,440元,并约定1年后无质量问题付清全部款项等双方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依合同约定向被告履行交货义务,被告接受货物并予以认可。而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174,296元之后,经原告多次催款,被告都以资金紧张为由,一直不履行合同到期货款。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于2016年5月6日向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及延迟支付货款违约金。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共计人民币197,144元。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延迟支付货款违约金(以货款197,144元从2012年5月1日起按同期银行货款利率计算至被告偿付之日止)。

 (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4、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案立案受理后,公司与被告达成和解,公司于2016年6月27日向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公司于2016年6月27日收到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下达的(2016)翼0521民初70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公司负担。

 5、案件执行情况

 公司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并收回了部分款项。

 (五)霍州煤电集团晋北煤业有限公司拖欠公司货款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华仪电气

 被告方:霍州煤电集团晋北煤业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09年7月,被告向原告购买高压开关柜,双方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总金额为1,849,546元。原告履行了交货义务后,被告支付部分货款。2015年12月3日,原被告双方对账,被告承认尚拖欠原告货款639,546元。原告多次催款,被告以资金困难为由拒付款。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于2016年3月2日向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并赔偿经济损失。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639,546元,并赔偿经济损失(自立案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至);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判决或裁决情况

 2016年6月8日,公司收到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下达的(2016)浙0382民初1730号民事判决书,判定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639,546元并赔偿经济损失(自2016年3月2日起以639,54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5、案件执行情况

 执行中,公司已收回部分款项。

 (六)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拖欠公司货款

 1、案件当事人

 申请人:华仪电气

 被申请人: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0年5月2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购买开关柜等电器产品,高压开关柜49台,合同总金额为420万元,由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申请人按合同约定全部履行了合同义务;被申请人按合同付款方式第十条约定,共支付合同款为391万元。截至2016年5月16日,被申请人仍拖欠货款29万元。申请人多次催款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于2016年5月16日向新余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原告方仲裁请求

 (1)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29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29,772.90元(即从2014年9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5.6%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2)一切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4、判决或裁决情况

 2016年7月13日,新余仲裁委员会下达余仲调字(2016)23号调解书,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1、被申请人承诺在2016年9月15日之前支付申请人290,000元货款,申请人愿意放弃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赔偿金29,772.90元的仲裁请求。

 2、如被申请人未能在2016年9月15日前向申请人支付290,000元货款,被申请人愿意支付申请人赔偿金29,772.90元以及仲裁费6797元。申请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仲裁费由申请人承担。

 5、案件执行情况

 本案已执行完毕,公司已收回相关款项。

 (七)府谷县远大活性炭有限公司拖欠公司货款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华仪电气

 被告方:府谷县远大活性炭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5年5月26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产品供应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合同相应设备,被告支付货款,金额共计152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合同约定向被告履行交货义务,被告接受货物并予以认可。而被告向原告支付预付款30万元之后,经原告多次催款,被告一直不履行剩余货款共计122万元。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于2016年6月7日向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及延迟支付货款利息。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共计人民币122万元。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延迟支付货款利息(以到货款46万元、调试运行款60.8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利率4.35%分别从2015年10月7日、2016年2月1日计算至被告偿付之日止,计算至2016年6月7日,利息共计22,579元)。

 (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4、判决或裁决情况

 2016年8月12日,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下达(2016)浙0382民初5317号民事判决书,判定被告应偿付原告货款106.80万元及延迟付款利息损失(以106.8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9日起年利率4.3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剩余货款15.2万元为质保金,因质保期未届满,付款条件尚未成就,故不予支持。同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715.50元,被告负担7,276元。

 5、案件执行情况

 执行中,公司尚未收到相关款项。

 (八)山西昔阳运裕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公司货款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华仪电气

 被告方:山西昔阳运裕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09年7月2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中标合同》,即被告向原告采购进线柜出线柜等电器设备,合同总金额为1,780,000元。原告于2010年4月23日履行交货义务,被告按合同第十二条约定,从2009年12月16日开始陆续付款1,540,000元。2014年7月20日,原被告双方对账,被告确认尚拖欠原告货款240,000元。原告多次催款,被告以资金困难为由拒付款。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于2016年7月1日向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并赔偿经济损失。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40,0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自2014年7月2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判决或裁决情况:

 2016年8月2日,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下达(2016)浙0382民初5933号民事判决书,判定被告应偿付原告货款人民币240,000元并赔付利息损失(自2016年7月1日起以240,000元为基础,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07元,被告负担2450元。

 5、案件执行情况

 执行中,公司尚未收到相关款项。

 (九)何文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 何文杰

 第一被告:宁波天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华仪电气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在建平石营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工作,二被告单位均为设备供应商。2010年12月29日,原告同二被告售后人员一起检查、验收二被告设备安装情况时,因被告工作人员过错导致原告被电击伤。原告已依法诉至建平县人民法院三次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相关费用均得到法院支持,且均已执行完毕。现继续诉请被告赔偿后续治疗产生的医疗费和其他各项费用。公司于2016年1月收到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下发的本案开庭审理传票。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按责任比例赔偿原告医疗费169,135.02元,住院伙食费39,500元,住院护理费51,480元,长期护理费699,900元,残疾赔偿金581,6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0元,总的费用合计:1,735,406.75元(第一被告1,633,324.00元,第二被告102,082.75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4、判决或裁决情况

 2016年5月6日,建平县人民法院下达(2015)建建民初字第05884号民事判决书,判定:

 (1)第一被告宁波天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伙食补助费、住院期间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长期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098,538.71元的80%即878,830.97元。

 (2)第二被告华仪电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伙食补助费、住院期间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长期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098,538.71元的5%即54,926.94元。

 (3)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合计11,770元,由原告负担3,563元,第一被告负担7,542元,第二被告负担665元。

 5、本案件公司的履行情况

 公司已按期支付相关款项,已履行完毕。

 (十)苏鹏与上海华仪风能电气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申请人(原告):苏鹏

 被申请人(被告):上海华仪风能电气有限公司(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华仪风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申请人自2013年5月入职被申请人处工作,因经济补偿金等事宜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

 3、原告方仲裁请求

 (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0,800元;

 (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5年1月至2015年10月期间的年终奖14,000元;

 (3)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5年6月20日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540.64元。

 4、判决或裁决情况

 2015年11月17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了编号为浦劳人仲(2015)办字第8779号的裁决书,裁决:

 (1)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给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7,750元;

 (2)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给申请人2015年6月20日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540.64元;

 (3)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5年1月至2015年10月期间的年终奖14,000元的请求,本会不予支持。

 申请人不服上述裁决,于2016年1月5日向上海是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于2016年1月27日达成(2016)沪0115民初第2660号民事调解书,具体达成如下条款:

 (1)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合同于2015年10月8日解除;

 (2)被告于2016年2月7日前支付原告一次性补偿款20,000元;

 (3)原告与被告别无其他劳动争议。

 5、执行情况

 已执行完毕。

 (十一)庄剑余与上海华仪风能电气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申请人(原告):庄剑余

 被申请人(被告):上海华仪风能电气有限公司(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华仪风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申请人于2007年1月2日进入被申请人母公司华仪风能有限公司处工作,2011年被调入被申请人处工作,因经济补偿金等事宜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申请人于2016年3月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

 3、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差额11,130元;

 (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5年度年终绩效奖金14,841元。

 4、判决或裁决情况

 经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未成,于2016年4月21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了浦劳人仲(2016)办字第2283号裁决书,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申请人不服上述裁决,于2016年6月22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差额和2015年度年终绩效奖金。2016年7月28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下发(2016)沪0115民初44890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十二)华仪风能有限公司与普睿司曼(天津)电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普睿司曼(天津)电线有限公司

 被告:华仪风能有限公司(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0年8月开始原告与被告的关联企业山东华仪风能有限公司发生了多笔电缆买卖合同,原告累计给被告和山东华仪风能有限公司共计发出货物21,728,514.83元。在2012年3月原告、被告及山东华仪风能有限公司三方签订转让协议,约定由被告代山东华仪风能有限公司支付9,147,823元。截止2016年8月被告累计自己支付和代山东华仪风能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20,500,000元,尚有1,228,514.83元未支付。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支付货款的请求,但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电缆货款。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于2016年9月向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228,514.83元;

 (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按照同期银行基准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4年9月18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至2016年9月12日合计128,024.81,元。

 (3)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

 4、判决或裁决情况:

 2016年9月18日,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华仪风能有限公司收到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下达的(2016)浙0382民初8989号应诉通知书,本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十三)全资子公司浙江华仪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与山西晟安电铝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按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山西晟安电铝有限公司

 被告一:山西菲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二:浙江华仪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于2008年9月8日与被告二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购买被告二高压开关柜41台。2010年,被告二向原告提供了该批设备。2013年4月,原告与被告一签订运行服务承包合同,约定原告两台机组由被告一负责运行。2015年7月4日,被告一在履行电厂设备运行过程中,一个高压开关柜爆炸,导致一台机组被迫停机,无法运行。事故发生后,原告和被告一的技术人员立即拨打被告二的售后电话,要求维修人员立即到达现场后,被告二的售后人员以回被告二处商量解决办法为由撤离现场。后经原告方多次催促,被告二一直未予答复,发电机组迟迟不能恢复运行,损失巨大。为了避免和减少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原告不得不又另行采购设备恢复运行。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于2016年8月向山西省交口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两被告共同承担设备款197,000元,赔偿损失(以评估鉴定为准);

 (2)判定由被告方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4、案件进程情况

 2016年9月26日,本公司全资公司浙江华仪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收到山西省交口县人民法院下达的(2016)晋1130民初496号应诉通知书,本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部分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部分案件尚未执行完毕,公司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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