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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9月28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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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67 证券简称:鞍重股份 公告编号:2016—063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收到辽宁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张宝田先生于2016年9月2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以下简称“辽宁证监局”)《关于对张宝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编号:[2016]9号,以下简称“警示函”)。主要内容如下:

 “经查,2016年4月22日,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重股份”)公告了《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其中披露“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并保证本报告书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在该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2016年5月27日,鞍重股份因本次交易披露的信息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至今尚未结案。你作为鞍重股份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于2016年6月14日卖出所持鞍重股份股票15万股,涉及金额427万,上述行为违反了你在《报告书》中所做出的承诺。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将相关违规记录记入诚信档案。请引以为戒,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增强诚信合规意识,杜绝此类事项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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