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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9月28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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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83 证券简称:远兴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6-066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
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4月2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532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610,526,315股新股。2016年5月12日公司实施了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由不低于4.75元/股调整为不低于2.64元/股,发行数量由不超过610,526,315股调整为不超过1,098,484,848股。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2,605,066,656.72元,发行费用共计30,254,409.99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574,812,246.73元。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6年9月12日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瑞华验字(2016)第02190004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设及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公司于2016年9月27日召开了六届四十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的议案》,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内蒙古博源化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博源化学”)分别在中国民生银行苏州分行太仓支行、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西街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募集资金的存储与使用。同意公司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与中国民生银行苏州分行太仓支行、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西街支行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博源化学和海通证券与中国民生银行苏州分行太仓支行、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西街支行分别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博源化学已分别在中国民生银行苏州分行太仓支行、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西街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将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的、用于内蒙古博源化学有限责任公司50万吨/年合成氨联产50万吨/尿素、60万吨/年联碱项目及偿还银行贷款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2、公司、博源化学、中国民生银行苏州分行太仓支行、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西街支行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海通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博源化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海通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博源化学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海通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博源化学、中国民生银行苏州分行太仓支行、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西街支行应当配合海通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海通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博源化学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博源化学授权海通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赛辉、胡伟昊可以随时到中国民生银行苏州分行太仓支行、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西街支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中国民生银行苏州分行太仓支行、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西街支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中国民生银行苏州分行太仓支行、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西街支行查询博源化学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海通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中国民生银行苏州分行太仓支行、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西街支行查询博源化学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除非经公司、博源化学书面同意,中国民生银行苏州分行太仓支行、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西街支行、海通证券对所得有关公司、博源化学的保密资料及信息,应严守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

 5、中国民生银行苏州分行太仓支行、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西街支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公司和博源化学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海通证券。

 6、公司、博源化学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博源化学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海通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海通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海通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中国民生银行苏州分行太仓支行、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西街支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苏州分行太仓支行、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西街支行和博源化学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中国民生银行苏州分行太仓支行、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西街支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海通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海通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海通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博源化学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海通证券发现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苏州分行太仓支行、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西街支行、博源化学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海通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1、本协议一式八份,各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公司备用。

 特此公告。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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