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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9月28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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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600730 证券简称 中国高科 编号 临2016-041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6年半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16年9月27日向我公司下发了《关于对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半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2147号),现将《问询函》内容公告如下: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3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则的要求,我部对你公司2016年半年度报告进行了事后审核,为便于投资者理解,现请公司就如下问题作进一步披露。

 一、关于房地产业务

 1.房地产销售。请你公司结合销售房地产的具体地点、数量及收入确认方式,补充披露商品房销售营业收入仅907万元,营业成本为0的原因。

 二、关于贸易业务

 2.贸易收入。半年报显示,2016年上半年,公司实现贸易收入76,251.17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40.29%,其中国外贸易增长7.43%,国内贸易增长250.91%。另外,公司预收贸易款期初余额3,677.30万元,期末余额4,409.01万元,较期初也有一定增长。同时,公司贸易退款上期发生额0元,本期发生额7,011.20万元,较上期有较大增长。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公司贸易收入是按总额法还是按净额法确认,如按总额法确认贸易收入,请依据合同规定,并结合货物的库存、运输和价款结算等具体运作方式,从风险报酬转移角度,明确说明按总额法确认贸易收入的具体的会计依据,并请会计师发表意见;(2)公司2015年和2016年贸易收入确认的会计政策在此期间是否发生了变化,如是,请说明该会计政策变化的依据;(3)结合公司渠道、客户、销售政策等变化,说明2016年国内贸易收入远高于2015年上半年的具体原因;(4)贸易预收款形成及增长的原因;(5)结合产品采购模式,补充披露退款较大增长的原因。

 3.应收账款。半年报显示,公司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应收账款合计占比92.43%。其中,排名第一和第二的常州东方特钢有限公司和深圳前海瑞茂通供应链平台服务有限公司占比分别为49.38%和30.34%。请你公司补充披露前五大客户应收账款前五名的预付款项的具体内容、涉及的合同金额、该笔预付款项在合同金额中的占比,以及公司与预付对象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4.存货。半年报显示,公司期末存货余额约15,430.54万元,较期初余额15,738.98万元未有明显变化。请你公司结合贸易业务的模式,补充披露存货的主要构成,公司在贸易收入大幅增加的同时库存商品等存货的余额基本保持平稳的原因,以及公司从事贸易活动是否具有自己的仓库。

 三、其他财务问题

 5.应收票据。半年报显示,公司期初应收票据余额为0元,期末为550万元,较期初有所增加。期初应付票据8,409万元,期末应付票据12,591.56万元,较期初大幅增加。请你公司补充披露应收票据形成及发生较大变化的原因。

 6.现金流。半年报显示,公司上期发生的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11,944.27万元,本期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5,513.89万元,较上期有大幅增加。但本期归属于母公司的公司净利润由5,931.28万元下降至-2,358.01万元。此外,公司本期投资支付的现金为98,963.35万元。请你公司:(1)用间接法对现金流量表进行编制,并说明与披露数据差异的原因;(2)分类补充披露投资支付现金的用途。

 7.费用。半年报显示,公司管理费用2,850.78万元,同比增长61.81%。销售费用本期发生额384.61万元,同比增长154.20%,主要为公司工资和职工福利费增加所致。请公司结合管理费用的构成,补充披露:(1)新增管理费用及有关项目大幅增长的原因;(2)请结合公司的人员构成、薪酬结构、绩效管理、业务情况等分析公司销售费用大幅增长的原因;(3)公司在国内贸易收入大幅增加的同时,不存在运输费等特定销售费用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货物从供应商直接运往客户的情况。

 8.税收。半年报显示,公司上期营业税金及附加发生额为3,172.59万元,本期发生额为142.67万元,较上期有大幅下降。同时,公司期末应交税费297.50万元,较期初余额2,442.44万元大幅下降。请你公司结合“营改增”对公司的影响、应交税费余额的变动情况,补充进行匹配性分析。

 四、关于诉讼

 9.诉讼情况。半年报显示,公司控股子公司武汉国信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武汉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因房款拖欠事项存在诉讼。2016年4月13日,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已做出初审判决。请你公司:(1)结合诉讼情况,补充披露诉讼是否达到临时公告应披露的标准;(2)结合诉讼的进展情况,补充披露是否需要计提预计负债,及公司是否存在因诉讼遭受损失的风险,如有,请披露相关风险。

 针对前述问题,依据《格式准则第3号》规定要求,对于公司认为不适用或者因特殊原因确实不便说明披露的,应当详细披露无法披露的原因。

 请你公司于2016年9月29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特此公告。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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