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远兴能源”、“发行人”)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已经完成,现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承诺公告如下: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全体董事承诺《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发行对象承诺
本次发行的8名投资者中公司控股股东内蒙古博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认购的本次发行股份自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认购的本次发行股份自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三、保荐人(主承销商)承诺
保荐人(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保荐人(主承销商)已对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发行人律师承诺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已阅读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确认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对发行人在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会计师事务所承诺
发行人会计师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确认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与本所出具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本所专业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