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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9月28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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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中证医药主题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富国中证医药主题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已于2016年5月4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975号)。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的基金类型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运作方式是契约型开放式。

 3、本基金的管理人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4、客户可通过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本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其中直销机构是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包括直销中心,代销机构是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排名不分先后)。

 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包括: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富证券、财富里昂、财通证券、长城证券、长江证券、诚浩证券、川财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证券、东海证券、东莞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高华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广州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盛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海通证券、恒泰长财、恒泰证券、红塔证券、宏信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融证券、华泰联合、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开源证券、联讯证券、民生证券、民族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中泰证券、日信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万宏源、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太平洋证券、天风证券、天源证券、万和证券、万联证券、西部证券、西藏同信、西南证券、厦门证券、湘财证券、新时代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投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浙江、中信万通、中信证券、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具体名单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如有新增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以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

 5、本基金自2016年10月10日至2016年11月4日止(周六、周日部分代销网点对个人照常办理业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挂牌发售,同时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场外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各代销机构)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本基金的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

 6、本基金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7、客户欲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需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若已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中心和指定的基金销售代理机构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若客户欲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其中,深圳证券账户是指投资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以下简称“深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认购期内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单位可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场内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8、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者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投资者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者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障碍。

 9、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不含直销网点)认购本基金,单笔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100元。直销网点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50,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20,000元(含认购费);已在直销网点有认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认购的最低金额;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含认购费)。本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可以根据各自的业务情况设置高于或等于基金管理人设定的上述单笔最低认购金额。投资者在场外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认购金额限制外,当场外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场外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投资者通过场内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单笔认购申请的最低份额为1,000份,超过1,000份的须是1,000份的整数倍。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金额没有上限限制。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10、销售网点(指代销网点和/或直销网点)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客户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

 11、本公告仅对“富国中证医药主题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客户欲了解“富国中证医药主题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2016年9月2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的《富国中证医药主题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以及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上的《富国中证医药主题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12、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以及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站。

 13、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代销机构咨询。

 14、对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机构客户,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95105686、4008880688咨询购买事宜。

 15、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16、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17、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风险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较高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18、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富国中证医药主题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简称和代码

 基金简称:富国中证医药主题指数增强型(LOF)

 场内简称:医药增强

 基金代码:161035

 3、基金类型

 股票型

 4、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5、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6、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7、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8、销售机构与销售地点

 (1)直销机构:

 本公司的直销机构:直销中心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本公司网址(www.fullgoal.com.cn)

 (2)场外代销机构: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排名不分先后)。

 (3)场内代销机构

 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深交所网站查询),包括: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富证券、财富里昂、财通证券、长城证券、长江证券、诚浩证券、川财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证券、东海证券、东莞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高华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广州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盛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海通证券、恒泰长财、恒泰证券、红塔证券、宏信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融证券、华泰联合、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开源证券、联讯证券、民生证券、民族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中泰证券、日信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万宏源、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太平洋证券、天风证券、天源证券、万和证券、万联证券、西部证券、西藏同信、西南证券、厦门证券、湘财证券、新时代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投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浙江、中信万通、中信证券、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具体名单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如有新增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以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

 上述销售机构或网点的联系方式见本公告第九部分“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富国中证医药主题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9、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本基金募集期自2016年10月10日至2016年11月4日,期间面向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同时发售。募集期满,若本基金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可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时基金合同生效;但管理人亦可视情况适当延后此期限。若未达到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则本基金将在3个月的募集期内继续发售。

 若3个月的募集期满,本基金仍未达到合同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将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后)。

 10、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二、募集方式及相关规定

 募集期间,投资者可通过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1、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

 2、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不成立,基金管理人将认购不成立的款项退回。

 3、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4、认购的限额

 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不含直销网点)认购本基金,单笔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100元。直销网点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50,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20,000元(含认购费);已在直销网点有认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认购的最低金额;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含认购费)。本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可以根据各自的业务情况设置高于或等于基金管理人设定的上述单笔最低认购金额。投资者在场外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认购金额限制外,当场外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场外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投资者通过场内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单笔认购申请的最低份额为1,000份,超过1,000份的须是1,000份的整数倍。

 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金额没有上限限制。

 5、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其中,场内认购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场外认购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6、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募集期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具体如下: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a、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b、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c、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d、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e、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

 2)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本基金的场内认购费率由销售机构参照场外认购费率执行。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认购份额的计算

 1)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①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②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本基金场外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按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以后部分舍去归基金资产。本基金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在募集期内投资100,000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其对应认购费率为1.00%,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10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1.00%)=99,009.90元

 认购费用=100,000-99,009.90=990.10元

 认购份额=99,009.90/1.00=99,009.90份

 利息折算份额=100/1.00=100.00份

 认购总份额=99,009.90+100.00=99,109.9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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