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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9月28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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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安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

 注:上表合计数差异为四舍五入导致。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前,北信瑞丰基金不持有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239,114,597股,北信瑞丰基金认购了24,283,765股,占非公开发行后公司股本总数的5.51%)后,北信瑞丰基金持有公司股份24,283,765股,持股比例由权益变动前的0%增至5.51%。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持有龙宇燃油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数量为24,283,765股,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认购的非公开发行股份锁定期为一年,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除此之外,信息披露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受其他权利限制。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前六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龙宇燃油股票的情况。

 第五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六节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1: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署):

 日期:2016年 月 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

 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龙宇燃油

 股票代码:603003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上海龙宇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北张家浜路128号601-6室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1102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一致行动人):徐增增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莲溪路99弄XXXX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一致行动人):刘振光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1328号XXXX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一致行动人):刘策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莲溪路99弄XXXX室

 股份变动性质:持股数量未变,持股比例被动减少

 签署日期:2016年9月 27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宇燃油”)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龙宇燃油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系龙宇燃油完成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导致。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义

 若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的含义如下:

 ■

 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相关产权与控制关系

 截止本报告签署日,龙宇控股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

 三、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姓名:刘振光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23010319XXXX31XXXX

 国籍:中国

 长期居住地:上海市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关系: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

 姓名:徐增增

 性别:女

 身份证号码:23010319XXXX24XXXX

 国籍:中国

 长期居住地:上海市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关系: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东

 姓名:刘策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31010819780718 XXXX

 国籍:中国

 长期居住地:上海市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关系: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东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二节持股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龙宇燃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239,114,597股,导致上市公司总股本增加,使得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比例被动稀释,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股份数未变化。

 二、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将根据证券市场整体状况并结合龙宇燃油的业务发展及其股票价格情况等因素,决定是否增持或减持其在龙宇燃油拥有权益的股份,有关操作将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

 注:上表合计数差异为四舍五入导致。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前后,龙宇控股持有的龙宇燃油股份数量不变,均为117,142,149股,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龙宇燃油股份数量不变,徐增增直接持有公司12,015,653股股份,刘振光直接持有公司6,204,990股股份;由于龙宇燃油本次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239,114,597股A股股票,龙宇燃油总股本由202,000,000股增加至441,114,597股,导致龙宇控股对龙宇燃油持股比例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前的57.99%被动减少至26.56%,龙宇控股一致行动人徐增增对公司的直接持股比例由5.95%减少至2.72%,龙宇控股一致行动人刘振光对公司的直接持股比例由3.07%减少至1.41%,龙宇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对龙宇燃油合计持股比例由67.01%减少至30.69%。本次发行前,龙宇燃油第一大股东为龙宇控股,刘振光、徐增增及刘策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结束后,龙宇控股仍为龙宇燃油第一大股东,刘振光、徐增增及刘策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龙宇控股持有龙宇燃油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数量为117,142,149股股,其中质押股份数量为89,000,000股;龙宇控股一致行政人徐增增直接持有公司12,015,653股股份,其股份已全部质押。除此之外,信息披露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受其他权利限制。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情况

 2016年9月19日,一致行动人刘振光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减持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1,686,356股。本次减持完成后,刘振光直接持有的股份数由7,891,346股减至 6,204,990股,占本次权益变动后总股本比例为1.41%。

 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龙宇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徐增增、刘策没有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龙宇燃油股票的情况。

 第五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

 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龙宇燃油

 股票代码:603003

 信息披露义务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619号505室

 通讯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41楼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准则 15 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的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旗下资产管理计划财智定增11号、财智定增12号、富春定增1015号、玉泉华骏5号、创新择时1号、富春定增1107号、财通定增16号、永期定增1号、定增均衡1号、光大富尊会尊品1号、华鑫证券1号、富春定增729号、富春定增宝利15号、复华定增6号、富春定增宝利1号、君合定增1号、富春定增慧福1314号、海银定增3号、富春定增1030号、富春定增1069号、富春定增禧享2号、富春定增1009号、海棠定增1号、新睿定增3号、恒增鑫享10号、富春定增1018号、贝塔定增六号、紫金7号、厚道魔方定增1号、富春定增享利1号、富春定增986号、富春定增987号、联发1号、建发1号、投乐定增6号、安吉6号、小牛定增4号、富春山西定增1号、天誉定增3号、炜业创新1号、屹唐一号、方物定增1号、朴素资本定增3号、朴素资本定增4号、优选财富VIP尊享定增3号、富春定增1016号、富春定增1008号、富春定增1017号、玉泉365号、玉泉561号、锦绣定增1号、富春定增宝利19号、玉泉580号、富春定增宝利12号、祁巨定增1号、祁巨定增4号、玉泉云锦2号、富春定增宝利11号、中新融创5号、富春定增宝利5号(下称“该等资产管理计划”)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持有的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行为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所任职或持有权益公司的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概述

 ■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财通基金目前的主要负责人情况如下表所示: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上述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三、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公告日,除持有龙宇燃油已发行5%以上股份外,信息披露义务人还持有天目药业(股票代码:600671)、现代制药(战略投资,股票代码:600420)、北京城建(股票代码:600266)、同达创业(战略投资,股票代码:600647)、云南城投(战略投资,股票代码:600239)、吉林化纤(战略投资,股票代码:000420)、证通电子(股票代码:002197)已发行的5%以上股份。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旗下该等资产管理计划基于对龙宇燃油企业价值分析与前景的预测,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持股目的是为了获得较好的投资收益,为旗下资产管理计划持有人创造收益。

 二、未来十二个月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旗下该等资产管理计划未来12个月内无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若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证券法》、《收购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及审批程序。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旗下该等资产管理计划未持有龙宇燃油的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旗下该等资产管理计划持有龙宇燃油28,738,062股,占龙宇燃油总股本的6.51%。

 本次发行完成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旗下该等资产管理计划持有龙宇燃油权益变动情况如下: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信息披露人旗下该等资产管理计划以现金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认购龙宇燃油非公开发行股份已履行必要批准程序。

 三、本次股份认购权利限制的说明

 财通基金旗下该等资产管理计划承诺本次认购的龙宇燃油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12个月内不得转让。

 第四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6个月内,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旗下该等资产管理计划没有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买卖龙宇燃油股票的情况。

 第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

 (二)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三)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龙宇燃油签署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

 二、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上交所和上市公司办公地点。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阮琪

 签署日期:2016年9月26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阮琪

 签署日期:2016年9月26日

 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龙宇燃油

 股票代码:603003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218号宝矿国际大厦35层

 通讯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218号宝矿国际大厦35层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2016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宇燃油”)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龙宇燃油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系龙宇燃油完成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导致。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义

 若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的含义如下:

 ■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相关产权与控制关系

 截止本报告签署日,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二节 持股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龙宇燃油企业价值分析与前景的预测,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持股目的是为了获得较好的投资收益,为资产委托人创造收益。

 二、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安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

 注:上表合计数差异为四舍五入导致。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前后,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龙宇燃油股份数量增加为27,285,129股。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德邦基金承诺本次认购的龙宇燃油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12个月内不得转让。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前六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龙宇燃油股票的情况。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六节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署):

 日期:2016年 9月 23日

 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龙宇燃油

 股票代码:603003

 信息披露义务人: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益谦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32层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32层

 股权变动性质: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

 签署日期:2016年9月23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宇燃油”)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龙宇燃油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系龙宇燃油完成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导致。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义

 若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的含义如下:

 ■

 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相关产权与控制关系

 截止本报告签署日,国华人寿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人除持有龙宇燃油外,还持有以下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

 信息披露人管理的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能三号持有天宸股份(股票代码600620)股份,占比15%;

 信息披露人管理的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能三号持有天海投资(股票代码600791)股份,占比14.45%

 信息披露人管理的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能三号持有新世界(股票代码600628)股份,占比10%

 信息披露人管理的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能三号持有鸿达兴业(股票代码002002)股份,占比5.42%

 信息披露人管理的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能三号持有国农科技(股票代码000004)股份,占比5.01%;

 信息披露人管理的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三号持有华鑫股份(股票代码600621)股份,占比10%

 信息披露人管理的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三号持有东湖高新(股票代码600133)股份,占比7.46%

 第二节持股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龙宇燃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239,114,597股,信息披露义务人认购此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25,238,744股,导致股份数增加。信息披露义务人认购龙宇燃油此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是基于对上市公司经营理念、发展战略的认同,及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看好,从而进行的一项投资行为。

 二、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安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

 注:上表合计数差异为四舍五入导致。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前,国华人寿不持有龙宇燃油股份。

 龙宇燃油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国华人寿持有龙宇燃油25,238,744股股份,发行后占龙宇燃油已发行A股股本的5.72%。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人本次认购获得的龙宇燃油非公开发行股份自本次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前六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龙宇燃油股票的情况。

 第五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六节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署):

 日期:2016年 9 月 23 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署):

 日期:2016年 9 月 23 日

 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龙宇燃油

 股票代码:603003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 18 号院1号楼801-16 室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宁伯街2号金泽大厦西区6层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2016年月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旗下九泰基金-陆华天富1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该资产管理计划”)在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宇燃油”)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该资产管理计划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龙宇燃油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系龙宇燃油完成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导致。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义

 若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的含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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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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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相关产权与控制关系

 截止本报告签署日,九泰基金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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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旗下资产管理计划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二节持股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龙宇燃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239,114,597股,信息披露义务人该资产管理计划基于对龙宇燃油价值分析与前景的预测,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持股目的是为了获得较好的投资收益,为该资产管理计划持有人创造收益。

 二、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该资产管理计划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安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该资产管理计划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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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发行前,该资产管理计划未持有龙宇燃油股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结束后,该资产管理计划持有股票占总股本比例约为9.26%。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该资产管理计划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该资产管理计划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锁定12个月内不得转让,除此之外,该资产管理计划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受其他权利限制。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前六个月,该资产管理计划没有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龙宇燃油股票的情况。

 第五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六节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署):

 日期:2016年 月 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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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署):

 日期:2016年 月 日

 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龙宇燃油

 股票代码:603003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大厦酒店01:419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大厦五楼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

 签署日期:2016年9月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宇燃油”)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龙宇燃油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系龙宇燃油完成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导致。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义

 若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的含义如下:

 ■

 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相关产权与控制关系

 截止本报告签署日,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表如下: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二节持股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看好公司发展前景,并希望能分享未来业绩增长带来的良好回报。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非公开发行认购获得龙宇燃油股份,其目的是进行股权投资,获取股票增值收益,为公司旗下资产管理计划持有人创造收益。

 二、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或减少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者减少龙宇燃油股份的具体计划。

 第三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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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上表合计数差异为四舍五入导致。

 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前,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龙宇燃油0股股份,占龙宇燃油股份总数的0%,本次非公开发行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龙宇燃油23,912,005股股份,占龙宇燃油股份总数的5.42%。

 信息披露义务人代表平安大华恒宇黄河1号资产管理计划认购龙宇燃油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1、资产委托人:北京恒宇天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资产管理人: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资产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合同期限:24个月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2016年7月5日,龙宇燃油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920号),核准龙宇燃油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39,932,922股新股。龙宇燃油此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为239,114,597股,其中平安大华获配23,912,005股。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16年9月12日通过定增报价,获配龙宇燃油股份,并通过签订《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认购协议》持有龙宇燃油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此次定增所获得的龙宇燃油股份。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6个月内未有买卖龙宇燃油股份的情况。

 第五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六节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署):

 日期:2016年9月 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署):

 日期:2016年9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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