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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9月28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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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
变动公告

 证券代码:603003 证券简称:龙宇燃油 公告编号:临2016-064

 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

 变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发行数量和价格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数量:239,114,597股

 发行价格:14.61元/股

 募集资金总额:3,505,419,992.02元

 募集资金净额:3,433,203,241.55元

 2、发行对象及限售期

 ■

 3、预计上市时间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于2016年9月26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相关事宜。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在其限售期满的次一交易日可上市交易。

 4、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

 一、本次发行情况

 (一)本次发行的决策程序及核准情况

 1、本次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2015年9月30日,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宇燃油”、“公司”、“发行人”)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预案》、《关于调整后的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关于调整后的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关于调整后的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关于公司与刘振光先生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的终止协议>的预案》、《关于公司与银厥资本投资有限公司等五家特定发行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的终止协议>的预案》、《关于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调整方案提请股东大会重新授权董事会办理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预案》、《关于召开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预案及议案。

 2015年10月26日,龙宇燃油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调整后的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关于调整后的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议案》、《关于调整后的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关于公司与刘振光先生签订<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的终止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与银厥投资有限公司等五家特定发行对象签订<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的终止协议>的议案》及《关于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调整方案提请股东大会重新授权董事会办理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关于非公开发行的议案。

 2、监管部门审核情况

 2016年3月18日,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龙宇燃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

 2016年7月5日,龙宇燃油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920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39,932,922股新股。

 (二)本次发行情况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证券的类型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2、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向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

 3、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数量为239,114,597股。

 4、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本次非公开价格不低于14.61元/股。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14.66元/股,相当于发行底价的100.34%;相当于申购报价日前1个交易日均价22.26元/股的65.86%;相当于申购报价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21.88元/股的67.00%。

 5、募集资金量及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3,505,419,992.02元,扣除尚未支付的承销及保荐费用69,385,635.87元后,已缴入募集的股款为3,436,034,356.15元。同时扣除为本次股票发行所支付的登记费、验资费、律师费及已预付的保荐费等费用合计2,831,114.6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433,203,241.55元。

 本次募集资金净额已存入公司指定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本次募集资金实施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6、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时代证券”、“主承销商”)。

 7、本次发行对象的认购报价及认购情况

 在《认购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内,即2016年9月7日9:00-12:00,在通力律师的见证下,主承销商共收到10家投资者传真或现场送达的《申购报价单》,其中9家投资者的报价为有效报价,1家投资者因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完整的申购文件而视为无效报价。

 主承销商对全部报价进行了簿记建档,具体报价情况如下(按优先原则排序):

 ■

 在9家有效申购报价的投资者中,有6家基金管理公司。除基金管理公司外,其余有效报价投资者均按照《认购邀请书》的规定,在2016年9月12日中午12:00前足额缴纳了认购金额10%的保证金。以多个产品认购的,分产品缴纳了保证金,各产品合计缴纳申购保证金总额为认购总金额的10%。

 本次发行严格贯彻价格优先、认购金额优先、时间优先的基本原则,按照《认购邀请书》确定的程序和规则,确定了发行价格、发行数量、获配的投资者及获配股数。

 本次发行所有参与申购报价的投资者认购总金额为3,912,500,000元,最终获配金额为3,505,419,992.02元,认购倍数为1.12倍。

 有效累计认购总金额为3,561,950,000元,最终获配金额为3,505,419,992.02元,认购倍数为1.02倍。

 根据《认购邀请书》中的配售原则及投资者的具体报价情况,经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综合评定,本次发行配售结果如下:

 ■

 上述6家获配投资者认购的数量、比例、价格、锁定期符合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三)募集资金验资和股份登记情况

 1、募集资金验资情况

 2016年9月13日,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9家发行对象发送了《缴款通知书》;截至2016年9月14日,9家发行对象将认购资金存入主承销商指定的专用账户。

 2016年9月19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2016]第211733号)。根据验资报告,截至2016年9月14日止,主承销商收到本次发行对象缴纳的认购款总计人民币3,505,419,992.02元。

 2016年9月19日,主承销商将上述认购款扣除承销费后的余额划转至发行人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2016年9月20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2016]第211734号)。根据验资报告,截至2016年9月19日止,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3,505,419,992.02元,扣除尚未支付的承销及保荐费用69,385,635.87元后,已缴入募集的股款为3,436,034,356.15元。同时扣除为本次股票发行所支付的登记费、验资费、律师费及已预付的保荐费等费用合计2,831,114.6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433,203,241.55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3,433,203,241.55元,其中:增加实收资本239,114,597.00元,增加资本公积3,198,176,385.17元。

 2、股权登记情况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于2016年9月26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相关事宜。

 (四)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发行对象均以现金认购。

 (五)保荐机构和律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1、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新时代证券认为:

 龙宇燃油本次非公开发行经过了必要的授权,并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及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的批准程序合法、合规。

 龙宇燃油本次发行过程符合公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龙宇燃油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决议的要求。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及其获配数量和募集资金数量符合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要求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次发行对象的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龙宇燃油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决议的要求。对于发行对象的选择确定,遵循了市场化的原则,保证了发行对象选择的客观公正,保证了发行过程的公平公正,符合发行人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2、发行人律师意见

 龙宇燃油本次发行已依法取得必要的内部批准、授权,并已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及认购对象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发行过程合法、合规, 发行结果公平、公正, 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发行过程涉及的有关法律文件真实、合法、有效;本次发行之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

 二、发行结果及对象简介

 (一)发行结果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9名,不超过10名,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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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9名,不超过10名,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要求,发行对象基本情况如下:

 1、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地址:平潭综合试验区管委会现场指挥部办公大楼一楼

 注册资本:人民币五亿圆整

 法定代表人:刘志辉

 经营范围:证券资产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2014年06月09日至长期

 限售期:12个月

 2、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大厦酒店01:419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成立日期:2011年01月07日

 限售期:12个月

 3、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18号院1号楼801-16室

 注册资本:20,000万整

 法定代表人:卢伟忠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2014年07月03日至长期

 限售期:12个月

 4、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619号505室

 注册资本:20,000万整

 法定代表人:阮琪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2011年06月21日至不约定期限

 限售期:12个月

 5、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陵东路368号

 注册资本:15,000万整

 法定代表人:庄园芳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2003年09月30日至不约定期限

 限售期:12个月

 6、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合资)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号

 注册资本:17,000万整

 法定代表人:周瑞明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经营期限:2014年03月17日至长期

 限售期:12个月

 7、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218号宝矿国际大厦35层

 注册资本:20,000万整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2012年03月27日至不约定期限

 限售期:12个月

 8、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锦城中路501号32层3201、3802、3203、3204、3207、3208单元

 注册资本:380,000万整

 法定代表人:刘益谦

 经营范围: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业务;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2007年11月08日至不约定期限

 限售期:12个月

 9、何建东

 性别:男

 国籍:中国

 住所: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浣纱北路天成锦江苑xx幢xxxx室

 身份证号:3306811980xxxxxxx

 限售期:12个月

 (三)发行对象核查情况

 1、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属于证券类投资者,该获配对象以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认购。经核查,其参与认购的资产管理计划已经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获配产品穿透核查结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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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属于基金类投资者,以上六家获配对象以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和公募基金产品参与认购。经核查,该六家获配对象参与认购的资产管理计划已经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1)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获配产品穿透核查结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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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获配产品穿透核查结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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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获配产品穿透核查结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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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获配产品穿透核查结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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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获配产品穿透核查结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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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获配产品穿透核查结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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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属于保险类投资者,该获配对象以其管理的保险产品参与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办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无需进行产品穿透核查。

 4、何建东属于自然人投资者,其认购资金为自有资金,无需办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

 5、上述获配对象中,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关联方。该两家获配对象合计获配48,431,104股,符合认购邀请书中关于“单个发行对象最终获配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为不超过5,000万股,且具有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人关系的发行对象(如有)最终获配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为合计不超过5,000万股”的规定。

 6、经核查,上述获配对象均与发行人(包括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情况,所有获配对象及其最终出资方均与主承销商不存在关联关系情况。

 (四)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最近一年重大交易情况

 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不存在重大交易的情况。

 (五)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未来的交易安排

 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三、发行前后公司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2016年6月30日,公司登记在册的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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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本次新增股份登记到账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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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一)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1、本次发行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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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本次发行是否将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239,114,597股,本次新增股份登记到账后,总股本为441,114,597股。本次发行前后,发行人控股股东龙宇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徐增增、刘振光持股情况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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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前后,龙宇控股持有的龙宇燃油股份数量不变,均为117,142,149股,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龙宇燃油股份数量不变,徐增增直接持有公司12,015,653股股份,刘振光直接持有公司6,204,990股股份;由于龙宇燃油本次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239,114,597股A股股票,龙宇燃油总股本由202,000,000股增加至441,114,597股,导致龙宇控股对龙宇燃油持股比例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前的57.99%被动减少至26.56%,龙宇控股一致行动人徐增增对公司的直接持股比例由5.95%减少至2.72%,龙宇控股一致行动人刘振光对公司的直接持股比例由3.07%减少至1.41%,龙宇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对龙宇燃油合计持股比例由67.01%减少至30.69%。本次发行前,龙宇燃油第一大股东为龙宇控股,刘振光、徐增增及刘策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结束后,龙宇控股仍为龙宇燃油第一大股东,刘振光、徐增增及刘策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二)资产结构的变动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的净资产及总资产规模将有较大幅度的增加,公司的资产负债率相应下降,公司的资产结构、资本结构得到优化。

 (三)业务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于收购北京金汉王技术有限公司100%股权并对其增资建设云计算运营中心,募集资金优先用于收购北京金汉王技术有限公司100%股权,剩余募集资金用于对其增资建设云计算运营中心。本次收购完成后,在保证现有业务平稳运营的基础上,公司将顺应国家产业政策趋势,新增战略新兴产业IDC业务作为上市公司新的收入和利润增长点,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和盈利能力。

 (四)公司治理情况

 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治理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五)高管人员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的高管人员结构造成直接影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会因本次发行而发生重大变化。

 (六)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关联关系不会发生变化。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产生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

 五、本次发行的相关中介机构情况

 (一)保荐人(主承销商):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德军

 保荐代表人:何瞻军、冯响

 项目协办人:陈洁

 其他经办人员:席红玉、石亮、李斐、康思然、阳亚玲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联系电话: 010-83561000

 传真:010-83561001

 (二)发行人律师: 通力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俞卫锋

 经办律师: 陈臻、张征轶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联系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三)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责人:朱建弟

 经办注册会计师:乐超军、冯雪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3层

 联系电话:010-68278880

 传真:010-68238100

 (四)验资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责人:朱建弟

 经办注册会计师:乐超军、冯雪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3层

 联系电话:010-68278880

 传真:010-68238100

 六、备查文件

 1、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6]第211734号);

 2、新时代证券出具的《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3、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之法律意见书》;

 4、《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5、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特此公告。

 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9月28日

 证券代码:603003 证券简称:龙宇燃油 公告编号:临2016-065

 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920号)核准,公司本次实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39,114,597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4.6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505,419,992.02元,根据公司与主承销商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时代证券”)签订的协议,公司尚未支付新时代证券的保荐费14,000,000.00元,承销费55,385,635.87元,新时代证券已于2016年9月19日自公司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并将公司募集资金余额3,436,034,356.15元,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前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确认,并于2016年9月20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6]第211734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的要求,公司及保荐机构新时代证券分别与上海银行浦东分行、平安银行上海自贸试验区福山支行、上海农商银行徐汇支行、上海华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上海杨浦支行(以下统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于2016年9月26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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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存储金额中包括部分发行费用未扣除。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新时代证券简称为“丙方”。《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收购金汉王技术100%股权并对其增资建设云计算运营中心 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何瞻军、冯响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9月28日

 证券代码:603003 证券简称:龙宇燃油 公告编号:临2016-066

 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于2016年9月19日发出通知,于2016年9月27日上午9:00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710号25楼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7名,实到7名。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徐增增主持。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本次会议议案并表决,形成本次董事会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30,000万元。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银行授信的议案》。

 为开展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结合公司的业务发展及资金需求情况,公司拟向有关银行申请新增授信总额145,000万元人民币,具体申请授信额度明细如下:

 1、向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徐汇支行申请100,000万元人民币。

 2、向上海华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45,000万元人民币。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获得通过。

 特此公告。

 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9月28日

 证券代码:603003 证券简称:龙宇燃油 公告编号:临2016-067

 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于2016年9月19日发出通知,于2016年9月27日下午14:00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710号25楼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3 名。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范娟萍主持。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本次会议议案并表决,形成本次监事会决议如下:

 审议通过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置换行为已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30,000万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6年9月28日

 证券代码:603003 证券简称:龙宇燃油 公告编号:临2016-068

 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龙宇燃油”)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为30,000万元,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920号”文件《关于核准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39,114,597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4.6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505,419,992.02元,根据公司与主承销商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时代证券”)签订的协议,公司尚未支付新时代证券的保荐费14,000,000.00元,承销费55,385,635.87元,新时代证券已于2016年9月19日自公司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并将公司募集资金余额3,436,034,356.15元,汇入公司在上海银行浦东分行开立的账号为03002962356的存款账户100,000,000.00元,汇入公司在平安银行上海自贸试验区福山支行开立的账号为11016999731000的存款账户100,000,000.00元,汇入公司在上海农商银行徐汇支行开立的账号为50131000557147209的存款账户1,576,034,356.15元,汇入公司在上海华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账号为800000775213的存款账户1,560,000,000.00元,汇入公司在兴业银行上海杨浦支行开立的账号为216190100100112680的存款账户100,000,000.00元。已缴入募集的股款扣除公司为本次股票发行所支付的发行登记费、验资费、律师费及已预付的保荐费等费用合计人民币2,831,114.6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433,203,241.55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加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费用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4,087,740.62元,增加股本239,114,597元,资本公积3,198,176,385.17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6年9月20日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确认,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6]第211734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2015年度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后的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收购北京金汉王技术有限公司 100%股权并对其增资建设云计算运营中心。募集资金优先用于收购北京金汉王技术有限公司 100%股权,剩余募集资金用于对其增资建设云计算运营中心。

 在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内,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进度、资金需求等实际情况,对相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入顺序和具体金额进行适当调整。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募集资金到位后,若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解决。

 三、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情况及拟以募集资金置换情况

 为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预先投入。截至2016年9月22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款项共计 30,000万元,具体运用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公司计划以30,000万元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30,000万元。

 四、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的要求;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的董事会审议程序以及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30,000万元。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专项意见说明

 1、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6年9月22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6]211736号,认为公司编制的截至2016年9月22日的专项说明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公司截至2016年9月22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

 2、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龙宇燃油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自筹资金30,000万元的事项,已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审核,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不存在与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不一致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且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龙宇燃油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无异议。

 3、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内容及程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预先以自筹资金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行为符合维护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30,000万元。

 4、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置换行为已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30,000万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

 3、《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4、《关于上海龙宇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鉴证报告》

 5、《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之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9月28日

 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龙宇燃油

 股票代码:603003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现场指挥部办公大楼一楼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兴业证券大厦9层

 股份变动性质:持股数量增加

 签署日期:2016年9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宇燃油”)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龙宇燃油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系龙宇燃油完成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导致。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义

 若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的含义如下:

 ■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相关产权与控制关系

 ■

 三、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无一致行动人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如下:

 持有汇鸿集团(600981)股份比例达9.81%

 第二节 持股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龙宇燃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239,114,597股,兴证资管因所管理资产管理计划投资需要,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非公开增发股份认购方之一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导致持股数量增加。

 二、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安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

 注:上表合计数差异为四舍五入导致。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前后,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龙宇燃油股份数量由0增加至24,249,658股,持股比例由0增加至5.49%。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龙宇燃油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数量为24,249,658股股,限售期12个月,其中质押股份数量为0股。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前六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龙宇燃油股票的情况。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六节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1: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署):

 日期:2016年9月 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

 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龙宇燃油

 股票代码:603003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号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主语国际4座3层

 权益变动性质:增持

 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2016年月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宇燃油”)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龙宇燃油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系龙宇燃油完成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导致。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义

 若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的含义如下:

 ■

 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相关产权与控制关系

 截止本报告签署日,北信瑞丰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二节持股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认可公司的行业地位和经营策略,认同公司的企业文化和价值观,看好公司的战略布局和发展前景,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较强的盈利能力,并拥有较强的战略意义。本次参与公司非公开发行的目的为进行股权投资,获取股票增值收益,为公司旗下资产管理计划持有人创造收益。

 龙宇燃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239,114,597股,信息披露义务人认购了24,283,765股,导致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增加。

 二、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减持其在上市公司中

 (下转B04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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