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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9月28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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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600201 证券简称: 生物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6-051
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317号)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0,322,580股,发行价格为31.0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249,999,980.00元,扣除保荐及承销费用人民币24,000,000.00元,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2,019,529.79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23,980,450.21元,上述款项已于2016年9月7日全部到位。募集资金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6年9月8日出具“信会师报字[2016]第116049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根据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金宇生物科技产业园区项目一期工程”的实施主体为金宇保灵生物药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宇保灵”)。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以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金宇保灵生物药品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净额1,223,980,450.21元向全资子公司金宇保灵增资,其中2亿元计入实收资本,剩余部分全部计入资本公积。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全资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金宇保灵已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乌兰察布西街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2016年9月26日,公司与金宇保灵、保荐机构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乌兰察布西街支行在呼和浩特市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本公告日,金宇保灵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金宇保灵生物药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乌兰察布西街支行(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丁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作为甲方子公司,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户名为金宇保灵生物药品有限公司,账号为15050170668800000108,截至2016年9月26日,专户余额为壹拾贰亿贰仟叁佰玖拾捌万零肆佰伍拾元贰角壹分。该专户仅用于金宇生物科技产业园区项目一期工程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甲方、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乙方接受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袁志伟、张鼎科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乙方专户的资料,查询时需提供丁方单位介绍信,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该专户资料仅可在丙方处现场查询,不可复印或拍照留存。

 五、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丁方。

 六、乙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经甲方或乙方向丙方提出书面申请后仍无结果的情况下,乙方可以主动或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柒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壹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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