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月1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深证调查通字16026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2016 年 9 月 18 日,公司收到了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6】6 号。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拟作出以下决定:责令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李中秋给予警告,并处以 25 万元罚款;对陈志刚给予警告,并处以 8 万元罚款;对唐敢于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对翁小珏、曹丽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 万元罚款。有关内容详见2016年9月19日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将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至少每月披露一次风险提示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
特此公告。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