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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9月23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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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50 证券简称:保变电气 公告编号:临2016-065
债券代码:122083 债券简称:11天威债
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事项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变电气”、“公司”或“本公司”)于2016年5月12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其中云南变压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变公司”)股东上海长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长威”,持有云变公司54.97%的股份)和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方资产”,持有云变公司25%的股份)拟分别以其各自所持有的云变公司的股份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保变电气与其分别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和《附条件生效的资产购买协议》(详见2016年5月13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相关公告)。

 保变电气于2016年9月21日收到上海长威转发的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54354号《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件,云变公司部分小股东起诉上海长威和南方资产,要求解除上海长威和南方资产与保变电气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和《股权认购协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诉讼基本情况

 (一)收到《民事诉状》等材料的时间:2016年8月10日

 (二)诉讼机构: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三)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一:上海盛万彦润投资合伙公司(有限合伙)(持有云变公司2.16%的股份)

 原告二:上海盛万投资有限公司(持有云变公司1.16%的股份)

 被告一:上海长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二: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诉讼的内容及其理由

 本次诉讼中,原告向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民事诉状》中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停止侵害,并解除与保变电气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和《股权认购协议》。

 2、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民事起诉状》中的主要事实与理由

 “原告一和原告二为云变公司小股东,上海长威为云变公司控股股东,南方资产为云变公司第二大股东。2016年5月,上海长威、南方资产与保变电气签署《资产购买协议》和《股权认购协议》,分别以其所持云变公司股权认购保变电气非公开发行股票,交易完成后,保变电气成为云变公司新的控股股东。

 上海长威和南方资产出售股份损害了小股东的利益,故提起诉讼。”

 (三)诉讼进展

 2016年9月21日,该案件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目前尚未判决。

 三、关于本次公告的事宜对保变电气非公开发行的影响

 云变公司为股份公司,对于股东转让股份公司的股权,无需征求其他股东意见,亦不需要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等工作。因此公司认为本次公告的诉讼事宜对保变电气非公开发行工作不会产生实质影响,但是在非公开发行的时间进度上将产生一定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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