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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9月23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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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76 证券简称:首开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6-093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中期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5元(含税)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25元。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均按10%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225元;其他机构投资者、法人股东的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5元。

 ● 股权登记日:2016年9月29日

 ● 除权(除息)日:2016年9月30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9月30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6年度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6年9月13日召开的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16年9月14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二、分配方案

 1、本次利润分配以截至2016年6月30日公司实际总股本2,579,565,24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5元(含税),共计分配利润644,891,310.50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全部结转以后分配。

 2、发放年度:2016年度中期

 3、发放范围:截至2016年9月29日15:00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4、扣税情况:

 (1)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5元。

 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225元。该类股东如能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①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②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③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的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并由该等机构、场所缴纳所得税的证明文件。由公司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并由公司向相应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如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将按照规定代扣代缴QFII股东的现金红利所得税。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并由本公司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225元。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该类股东可以自行或委托本公司,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将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5元。

 三、相关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6年9月29日

 2、除权除息日:2016年9月30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9月30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6年9月29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本公司股东北京首都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首开天鸿集团有限公司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首开股份证券部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6号招商国际金融中心D座9层

 邮 编:100031

 联系电话:010-66428032、66428527

 传 真:010-66428061

 联系人:任晓佼、张岩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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