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和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9月12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9月12日(星期一)9:30~11:30,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http://wltp.cninfo.com.cn)的开始时间(2016年9月11日15:00)至投票结束时间(2016年9月12日15:00)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天津市河西区环岛西路梅江中心大厦22层,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
4、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刘逸荣
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23,633,6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3.404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23,633,6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3.404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7,847,67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024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7,847,67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024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经核查,不存在既参加网络投票又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
2、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会议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表决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表决结果:
议案1.00 关于公司的二级控股子公司对其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633,6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847,6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2.00 关于提名韩晓萍女士为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633,6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847,6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以上议案详细内容见2016年8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证券时报》和《中国证券报》刊登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同日公告的相关文件。
四、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冠、王凤。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