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24 证券简称:三力士 公告编号:2016-069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6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更正情况说明
(一)2016年8月16日,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16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专项报告》,公司于2016年8月18日公告了《2016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16-068)。
根据公司《2016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专项报告》中2016年半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结余情况的表述,2016年1-6月公司曾暂时使用闲置募集资金5,094,621.00元进行银行短期定存,之后又将该笔资金银行短期定存转回募集资金专户。
经核实,该笔募集资金使用的具体情况为:2016年1月5日,由于公司出纳的个人失误,导致误将募集资金5,094,621.00元划入公司一般账户中。2016年1月6日,财务部相关人员复核时发现了该差错,公司立即于当日将上述款项全部转回募集资金专户。因此,《2016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专项报告》中关于上述资金“2016年1-6月暂时闲置募集资金银行短期定存”以及“2016年1-6月银行短期定存转入”的相关表述有误。
针对上述募集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的过失,公司发现以后及时采取改正措施,未造成对募集资金的占用,不属于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也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未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
(二)《2016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专项报告》附表2《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为录入差错,正确表格应为《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二、更正内容
(一)原公告内容:
截止2016年6月30日,本公司已使用金额、本年度使用金额情况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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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为:
截止2016年6月30日,本公司已使用金额、本年度使用金额情况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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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公告内容: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编制单位: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2016年6月30日
单位: 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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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为:
附表2: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截至2016年6月30日
编制单位: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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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年产特种橡胶带骨架材料13,500吨建设项目”由于实施用地不适宜继续扩大生产,2015年12月15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2015年12月31日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公司决定在完成两条线绳生产线的建设后停止继续扩大投资,该因素致使原先承诺效益无法实现。
注2、年产5000吨特种橡胶骨架材料和600万AM农机带项目2015年开工建设,尚未完工。
除对上述内容进行更正外,其他内容不变。对于上述更正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今后,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公告编制过程中的审核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避免出现类似问题。
修改后的《2016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专项报告》附后。
特此公告。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更正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深证上[2015]65号)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本公司将2016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 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位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1655号文《关于核准浙江三力士橡胶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采用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不超过5,886万股,本次发行主承销商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2013年1月28日,公司实际已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838.3233万股,发行价格为6.6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389,999,996.44元,扣除承销保荐费14,000,000.00元后的募集资金为人民币375,999,996.44元,已由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29日汇入公司开立的招商银行绍兴柯桥支行,账号:575902239610918,减除其他上市费用人民币1,090,000.00元,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74,909,996.44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2013年1月30日出具信会师报字[2013]第610004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二)2016年半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结余情况
截止2016年6月30日,本公司已使用金额、本年度使用金额情况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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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公司、浙江三达工业用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三达”)、绍兴三达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绍兴三达”)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以及保荐机构西南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或《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及四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三方监管协议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履行不存在问题。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要求制订了《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董事会为本次募集资金批准开设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专项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专项专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
截止2016年6月30日,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的余额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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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报告期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本年内,本公司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本报告期内,本公司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9,024,640.80元,具体情况详见附表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变更情况
本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变更情况。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无。
(四)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1、2016年1月11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在保证募集资金项目建设的正常进展前提下,公司使用8,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2016年1月19日,公司已将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8,000万元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2、截止2016年6月30日,募集资金账户余额208,778,379.22元。
(五)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募集资金尚在投入过程中,不存在募集资金结余的情况。
(六)超募资金使用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超募资金使用的情况。
(七)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用途及去向
截止2016年6月30日,募集资金账户余额208,778,379.22元。
(八)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一)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详见本报告附表2.
(二)未达到计划进度及变更后的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未达到计划进度及变更后的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本公司已披露的相关信息不存在不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的情况,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及披露不存在违规情形。
六、专项报告的批准报出
本专项报告业经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8月16日批准报出。
附表: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附表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编制单位: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2016年6月30日
单位: 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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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截至2016年6月30日
编制单位: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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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年产特种橡胶带骨架材料13,500吨建设项目”由于实施用地不适宜继续扩大生产,2015年12月15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2015年12月31日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公司决定在完成两条线绳生产线的建设后停止继续扩大投资,该因素致使原先承诺效益无法实现。
注2、年产5000吨特种橡胶骨架材料和600万AM农机带项目2015年开工建设,尚未完工。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2016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更正后)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关于2016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更正公告》进行了认真核查和了解,现对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2016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更正后)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已建立了健全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与内部控制制度,但执行过程中,由于公司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导致2016年1月公司发生一笔募集资金用于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支出的情况,针对上述募集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的过失,公司发现以后及时采取改正或补救措施,未造成对募集资金的占用,也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未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并且公司已在对报告当期的不当操作做了及时的信息披露。
我们认为上述事项没有违反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未造成对募集资金的占用,不属于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也未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未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
独立董事:陈显明 周应苗 范仁德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