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要提示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当仔细阅读同时刊载于巨潮资讯网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的半年度报告全文。
公司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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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1)主要财务数据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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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前10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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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4)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变更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
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变更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3、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2016年上半年,公司根据由传统的通讯设备制造商向“产业+金融”转型升级的发展战略,在保持传统通信设备制造业务的基础上,积极发展商业保理等金融领域新业务。面对上年同期亏损、同行业竞争激烈等挑战,公司通过优化通讯业务的产品结构、加强市场拓展、优化人力资源、积极开展新业务等措施,积极开辟新的利润增长点,为公司的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3,581.21万元,比上年同期14,798.48万元下降8.23%;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5,866.80万元,较上年同期-6,551.33万元上升10.45%,经营性亏损有一定程度的改善。报告期内,公司在董事会、管理层的带领下,围绕经营转型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优化通讯业务, 降低运营成本
报告期内,公司通讯业务实施集中战略,大力拓展重点业务。公司在维护原有移动、联通、电信三大运营商客户基础上,拓展了与铁塔公司的业务联系。为顺应客户需求及市场趋势,公司对产品结构进行了合理规划,进一步收缩了产品生产线。对于客户需求量小的产品实施对外采购政策,减少存货积压,降低公司的运营成本。基于公司与新运营商铁塔公司的合作,对于市场需求空间较大的产品,公司采取了优化产品结构,实施资源整合等一系列措施,进一步提高了产品的附加值,降低了产品的生产成本,为提升公司产品的竞争优势打下基础。
同时,公司基于战略规划与业务需要,投资设立了全资子公司福建三元达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负责经营通讯业务。未来公司将继续稳步推进通讯业务的发展,加大对市场需求量大的产品的研发力度,改善公司经营业绩。
二、优化人力资源,完善内部管理架构
报告期内,公司进一步完善了管理团队的建设及人才培养储备的工作;同时,随着业务结构的调整,在保障公司核心人才的前提下对人员数量、人员构成进行了相应调整,完善了内部管理架构。
三、稳步发展新业务,培育利润增长点
报告期内,公司持续推进商业保理等新业务,前海保理在上半年进一步完善了管理团队及风险控制体系的建设工作,积极挖掘更多行业的保理业务机会,与青岛泰格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开展了规模为2,800万元的商业保理业务,同时前期的项目投放也已初见成效,报告期内收回5,000万元的前期投放资金,为商业保理业务发展打下夯实的基础。
四、注重对外投资,参股保险公司
报告期内,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深南与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共同签署了《投资人股份认购协议书》,拟以自有资金出资8,000万元参与发起设立金诚财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若本次财产保险公司的设立获得保监会批准和核准,未来将给公司带来长期的投资收益,进一步推进公司在金融领域新业务的战略布局,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力。
?? ? 五、积累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经验
2015年,公司启动了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筹划,该事项一直延续至报告期。2016年上半年,公司为推进本次非公开发行做了大量工作,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会同中介机构等一直积极推进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进展,并根据公司最新的实际经营情况,对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进行了多次调整及修订。但由于市场环境等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综合考虑资本市场环境、融资时机等因素,公司与保荐机构反复沟通研究后决定终止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未能成功实施,但公司积累了工作经验,对公司未来开展融资工作奠定了基础。
4、涉及财务报告的相关事项
(1)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
(2)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
(3)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本公司本报告期合并范围比上年度增加1家子公司,1家孙公司。
新增1家子公司为:福建三元达科技有限公司。
新增1家孙公司为:上海采贝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4)董事会、监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本报告期“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证券代码:002417 证券简称:三元达 公告编号:2016-087
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6年8月18日在福建省福州市铜盘路软件园C区28号楼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16年8月11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电话通知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会议应到董事5人,实到董事5人,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周世平先生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林杰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同意公司聘任林杰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88)。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吴笛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同意公司聘任吴笛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88)。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备查文件
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417 证券简称:三元达 公告编号:2016-088
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16 年 8 月 18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林杰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和《关于聘任吴笛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公司因经营管理需要,经公司总经理潘德祥先生提名、提名委员会提案,董事会同意聘任林杰先生、吴笛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公司独立董事已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相关公告。
林杰先生、吴笛先生简历附后。
特此公告。
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附件:
林杰先生简历
林杰,男,1970年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长期从事银行工作,1991年8月-2002年2月期间在工商银行福州马尾支行、市行工商信贷处、省行国业部等部门工作,2002年2月-2016年7月期间担任招商银行福州分行授信审批部、个人资产审批中心、法律合规部、审计部等部门总经理。林杰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任何处罚和惩戒。
吴笛先生简历
吴笛,男,1970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2011年-2013年期间担任福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科长、福州市地税局台江区局分局长,2014年-2016年期间担任中庚地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区域公司财务总监。吴笛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任何处罚和惩戒。
证券代码:002417 证券简称:三元达 公告编号:2016-089
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办公地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在深圳新增了办公地址,原在福州的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保持不变。具体情况如下:
新增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9号NEO大厦B座17层D单元
原办公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铜盘路软件园基地C区28座
联系电话:0591-83736937
传真:0591-87883838
电子邮箱:ir@sunnada.com
特此公告。
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董事会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本次公司聘任林杰先生、吴笛先生为副总经理的提名和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经审阅林杰先生、吴笛先生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深交所、中国证监会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条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相应决策、监督、协调能力,能够胜任相关职责的要求。我们同意公司聘任林杰先生、吴笛先生为副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独立董事:沈维涛 叶兰昌
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