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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8月19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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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322 证券简称:天房发展 公告编号:2016—042

 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总经济师崔耀明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申请,因本人已到退休年龄,故辞去公司总经济师职务。

 公司对崔耀明先生在担任公司总经济师期间的贡献和付出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600322 证券简称:天房发展 公告编号:2016—043

 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1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以下简称“天津证监局”)发给本公司的 4 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分别是《关于对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津证监措施字[2016]22号)、《关于对熊光宇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津证监措施字[2016]19号)、《关于对毛铁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津证监措施字[2016]20号)、《关于对杨新喆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津证监措施字[2016]21号),现将决定书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关于对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你公司2015年年报披露,2015年9月,天津市政府召开研究西青区天房美域中学和幼儿园项目建设工作会议,确定天房美域中学和幼儿园项目的建设由西青区政府负责完成,你公司承担其中3500万元建设费用。对此,你公司将原计提的建设成本118,605,836.23元中超出公司需要承担部分的差额共计83,605,836.23元,于2015年12月31日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上述事项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的学习,督促有关人员勤勉尽职,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请你公司于2016年8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当包括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内部问责情况等内容。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关于对熊光宇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经查,2015年9月29日,天津市政府召开研究西青区天房美域中学和幼儿园项目建设工作会议,确定天房美域中学和幼儿园项目建设由西青区政府负责完成,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承担其中3500万元建设费用。根据天津市政府上述决议,公司将原计提的建设成本118,605,836.23元中超出公司需要承担部分的差额共计83,605,836.23元,于2015年12月31日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你作为公司董事长,未能做到勤勉尽责,导致公司对上述事项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有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现要求你于2016年8月24日上午9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天津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关于对毛铁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经查,2015年9月29日,天津市政府召开研究西青区天房美域中学和幼儿园项目建设工作会议,确定天房美域中学和幼儿园项目建设由西青区政府负责完成,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承担其中3500万元建设费用。根据天津市政府上述决议,公司将原计提的建设成本118,605,836.23元中超出公司需要承担部分的差额共计83,605,836.23元,于2015年12月31日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你作为公司总经理,未能做到勤勉尽责,导致公司对上述事项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有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现要求你于2016年8月24日上午9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天津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关于对杨新喆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经查,2015年9月29日,天津市政府召开研究西青区天房美域中学和幼儿园项目建设工作会议,确定天房美域中学和幼儿园项目建设由西青区政府负责完成,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承担其中3500万元建设费用。根据天津市政府上述决议,公司将原计提的建设成本118,605,836.23元中超出公司需要承担部分的差额共计83,605,836.23元,于2015年12月31日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你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能做到勤勉尽责,导致公司对上述事项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有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现要求你于2016年8月24日上午9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天津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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