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3月25日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提交了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文件,公司于2016年4月1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160629号),中国证监会对上述申请予以正式受理。2016年4月2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于2016年4月20日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一次反馈意见”),公司于2016年5月17日对一次反馈意见予以了回复。2016年7月1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于2016年7月8日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二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二次反馈意见”),要求公司就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有关问题逐项落实,作出书面说明和解释,并在3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截止到目前,由于二次反馈意见中所涉及的部分募投项目的土地用地手续等相关事项落实的具体时间尚不确定,公司预计无法按时提交二次反馈意见回复等文件。本着认真落实证监会反馈意见的原则,经与保荐机构审慎协商,公司于2016年8月18日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了《关于中止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文件的申请》,本次中止审查的申请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
目前,公司与中介机构及相关各方正在积极推进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工作,待相关事项落实完毕后,公司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恢复审查的申请,并报送相关文件。公司将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具体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能否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