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07 股票简称:云铝股份 公告编号:2016-065
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6年8月18日(星期四)上午10: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年8月17日15:00-2016年8月18日15:00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8月1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8月17日15:00至2016年8月18日15:00。
2.股权登记日:2016年8月12日(星期五)
3.会议召开地点: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铝股份”或“公司”)三楼会议室
4.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田永先生
7.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证监会、深交所相关规章、指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
8.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35人,持有(代表)公司股份
996,797,21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2.5014%,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6人,代表股份961,709,24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0.653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35,087,96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8481%。
9.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关于为控股子公司云南文山铝业有限公司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63,724,926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7249%;
反对175,800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2751%;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同意63,627,970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45%;反对175,800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5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关联方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回避表决。关联方股东分别为:云南冶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田永、张自义、丁吉林、何伟、王琳、姚斌(均任职于云南冶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分别为:932,761,382股、70,261股、30,629股、10,000股、5,000股、5,000股、14,212股;关联方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均已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郭靖宇、郭晓龙;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经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郭靖宇、郭晓龙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见证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见证意见书》。
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8月18日
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见证意见书
海合综(2016)第139号
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依照贵公司与本所签订的《常年法律顾问协议书》,本所指派郭靖宇、郭晓龙律师出席贵公司于2016年8月18日召开的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本所律师基于对本次大会的现场见证,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就本次大会的相关事项发表见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及通知
本次大会系贵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大会的书面通知于2016年8月3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会议通知中列明了本次大会的基本情况、议案的具体内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网络投票的时间及具体操作方法等。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及通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大会的召开
据本所律师现场见证,贵公司本次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6年8月18日上午10:00在贵公司本部三楼会议室召开,距会议通知日已满15日。会议由董事长田永先生主持,会议主持人的资格合法。另外,据本所律师见证,本次大会还同时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据本所律师现场查验,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26人,代表股份961,709,24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6533%,其资格均合法有效。贵公司的11名董事、5名监事、6名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现场会议。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贵公司确认,本次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9人,代表股份35,087,96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8481%。以上两部分合计,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5名,代表股份996,797,2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5014%。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大会股东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四、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据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提交本次大会审议及表决的议案共1项,与会议通知一致,没有临时提案。本次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两种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关联股东回避。现场会议由大会推举的2名股东代表计票、2名监事代表监票,收回的表决票数等于发出的表决票数,无人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已经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及贵公司确认。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结果合计如下: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云南文山铝业有限公司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 63,724,926 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7249%;
反对 175,800 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2751%;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00%。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真实有效,根据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结果,本次大会交付表决的1项议案已获通过。
五、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 郭靖宇
郭晓龙
2016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