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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8月12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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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新大洲A 公告编号:临2016-085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
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及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内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五九集团”)于2016年8月10日收到《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内地税直三稽处[2015]016号)、《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第三稽查局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地税直三稽不罚[2015]016号);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五九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呼伦贝尔市牙星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牙星煤业”)于同日收到《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内地税直三稽处[2015]017号)、《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第三稽查局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地税直三稽不罚[2015]017号)。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检查情况说明

 (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第三稽查局于2015年10月13日起对五九集团2005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1、违法事实

 (1)五九集团在2005年制造费用中列支内蒙古自治区煤田地质局231勘探队勘探费4,021,817.16元,以行政事业收费收据入账,而五九集团已取得该笔勘探费的发票并已入账,未给231队退回收据,相同事项重复入账,造成企业多列成本,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021,817.16元。

 (2)五九集团销售部门罗建卿、窦广利领走在制造费用、销售费用中以职工工资名义列支的职工倒运复合煤运费。既未发放工资,也不属于运费,账实不符。经查实,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内容,不允许在税前列支,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006年列支4,970,895.00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970,895.00元。

 2007年列支6,978,410.00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978,410.00元。

 2008年列支4,338,267.00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338,267.00元。

 2、处理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二、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四条、第十条第八款的规定,五九集团2005-2008年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少缴应纳税款构成偷税,追缴少缴的企业所得税6,355,037.06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滞纳企业所得税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计10,082,546.29元(滞纳金加收至2016年7月13日)。

 以上税款6,355,037.06元,滞纳金10,082,546.29元,合计16,437,583.35元。

 限五九集团自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牙克石地税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第三稽查局于2015年10月17日起对牙星煤业2005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1、违法事实

 (1)牙星煤业2005年已按规定在成本中计提维简费,年底结余也未冲回成本,又在生产成本中列支应在已计提维简费中列支的井巷材料费3,502,712.94元,企业已计提维简费又在成本中列支,重复列支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是偷税,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502,712.94元。

 (2)2006年牙星煤业变电所未按支付供电公司电费金额分摊牙克石煤矿用电,而是按照高于供电公司价格多摊销电费,年底结余未冲减成本,造成企业多列成本6,456,556.84元是偷税,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456,556.84元。

 2、处理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二、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四条、第十条第八款的规定,牙星煤业2005-2006年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少缴应纳税款构成偷税,追缴少缴的企业所得税3,286,559.02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滞纳企业所得税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计5,730,726.76元(滞纳金加收至2016年7月13日)。

 以上税款3,286,559.02元,滞纳金5,730,726.76元,合计9,017,285.78元。

 限牙星煤业自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牙克石地税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二、不予税务行政处罚情况说明

 五九集团2005-2008年共计在账簿上多列支出18,309,389.16元,少缴企业所得税6,355,037.06元。鉴于上述税务违法行为均已超过5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第三稽查局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牙星煤业2005-2006年共计在账簿上多列支出9,959,269.78元,少缴企业所得税3,286,559.02元。鉴于上述税务违法行为均已超过5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第三稽查局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三、公司说明、对公司的影响及整改措施

 1、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五九集团及其全资子公司牙星煤业接受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第三稽查局的税务处理决定及不予税务行政处罚的决定,不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2、五九集团及牙星煤业将按税务处理决定书的要求15日内缴清上述税款及滞纳金。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差错更正》、《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召开董事会,对上述重要前期差错更正事项进行追溯调整。上述涉及的补缴税款预计将调减公司年初未分配利润820.66万元,上述产生的滞纳金合计15,813,273.05元预计会减少公司本年度合并报表净利润806.48万元。具体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报告为准。

 3、本公司于2006年12月12日与内蒙古牙克石市经济局签定《产权交易合同》(编号:MJJY-06021)。由本公司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程序,通过整体打包的转让方式,以人民币18,770万元的价格受让五九集团78.82%的国有股权及采矿权和牙克石煤矿(现名:牙星煤业)63.95%的国有股权及采矿权。前述情况主要发生在本公司收购上述资产之前及部分在过渡期发生。为保护公司股东权益,公司将积极与涉事各方沟通协调,进行责任界定,合理合法承担经济责任。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上述问题高度重视,将以此为戒,组织相关公司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并加强公司税务管理,组织公司及各子公司相关部门人员对财务、税务方面的知识进行培训学习,强化责任意识,杜绝此类行为的发生。

 以上,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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