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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8月12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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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平湖市南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子公司平湖九龙山海洋花园度假有限公司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海航创新 公告编号:临2016-099

 900955 海创B股

 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平湖市南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子公司平湖九龙山海洋花园度假有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67043.9元及逾期利息9274元。

 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8月11日获悉,公司子公司平湖九龙山海洋花园度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收到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即《民事起诉状》所称“人民法院”,或以下简称“平湖法院”)出具的《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平湖市南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提交的《民事起诉状》、《证据清单》。因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平湖法院出具了《民事裁定书》,裁定“即日冻结被告平湖九龙山海洋花园度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平湖法院已受理上述案件【(2016)浙0482民初2871号】,并将于2016年8月26日开庭审理。

 一、本次诉讼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民事起诉状》主要内容如下:

 “原告:平湖市南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新埭镇鱼圻塘。

 法定代表人:李金龙,职务总经理。

 被告:平湖九龙山海洋花园度假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九龙山度假区2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何青,职务董事长。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67043.9元及逾期利息9274元(其中首笔工程款147281.7元逾期44天计息994元,工程款147281.7逾期56天计息1265元,工程款77281.7逾期23天计息273元,工程款147281.7元逾期160天计息3615元,尚欠工程款67043.9元自2015年09月17日起暂计至2016年07月17日止计息3127元,实际以全部清偿日为准,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4年03月01日,被告建设单位作为发包人与原告施工单位作为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将海洋花园配电房土建工程发包给承包人,合同暂估价490939元,工期自2014年03月01日至2104年05月15日,对工程进度款支付约定为:施工进场后付总价的30%,工程量完成80%时支付至合同总价的60%,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0%,余款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后的一周内付清。对工程结算约定以按完工后竣工图的工程量为准,按批准后的竣工结算报告经被告审核后付款。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按进度完成了该工程的施工,并于2014年05月15日全部竣工,2014年09月10日经验收合格。

 2015年01月29日,海洋花园配电房土建工程由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上海华东建设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审核并经被告盖章确认审定价为508889元。到2015年09月17日满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又一周,被告应当按约付清全部工程款508889元。但被告至今商未付清全部工程款,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未能履行,原告不得已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由施工合同、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付款转账记录等证据予以佐证。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诚实守信是现代商业的基石,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保障,被告应当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及时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并承担因迟延付款造成原告的利息损失。被告目前的行为已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暂时无法判断。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海航创新 公告编号:临2016-100

 900955 海创B股

 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平湖市路航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起诉子公司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36681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8月11日获悉,公司子公司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收到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即《民事诉状》所称“你院”,或以下简称“平湖法院”)出具的《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平湖市路航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提交的《民事诉状》、《证据清单》。因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平湖法院出具了《民事裁定书》,裁定“即日冻结被告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平湖法院已受理上述案件【(2016)浙0482民初3072号】,并将于2016年8月26日开庭审理。

 一、本次诉讼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民事诉状》主要内容如下:

 “原告:平湖市路航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经济开发区大力村村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551785043C

 法定代表人:范建林,董事长。

 被告: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九龙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7429383139

 法定代表人:廖虹宇。

 诉讼请求:

 1、请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原告工程款36681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工程款366813元,自2016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2、本案受理费等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因对其景区内的道路设立标牌、标线等交通设施之需要,向社会公开招标,原告参与竟标并且中标,取得了该工程的建设资格,就此双方于2014年10月21日签订了一份《九龙山景区道路标牌标线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了相关事项,合同成立后原告依约组织施工,施工中被告又增加了工程量,故于2014年12月29日、2015年9月28日又二次签订了《九龙山景区道路标牌标线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工程施工结束验收合格后,经双方核对,被告确认该工程最终结算审核价为792113元,并于2015年12月30日出具一份九龙山景区道路标牌标线工程结算内部审价报告作凭据。事后原告开具三份发票给被告,要求被告按约支付工程款,但被告只于2015年3月支付了425300元,其余工程款迟迟未付,至今尚欠原告工程款366813元,已属违约。

 为此,原告今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向你院提出诉讼请求,请判令所请。”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暂时无法判断。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海航创新 公告编号:临2016-101

 900955 海创B股

 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平湖市欧美进出口有限公司起诉子公司平湖九龙山游艇湾贸易有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100万元及违约金30万元(暂计)。

 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8月11日获悉,公司子公司平湖九龙山游艇湾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收到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即《民事诉状》所称“贵院”,或以下简称“平湖法院”)出具的《传票》、《应诉通知书》及平湖市欧美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提交的《民事诉状》、《证据清单》。平湖法院已受理上述案件【(2016)浙0482民初3079号】,并将于2016年8月29日开庭审理。

 一、本次诉讼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民事诉状》主要内容如下:

 “原告:平湖市欧美进出口有限公司

 住所地:平湖市当湖城西新村3幢8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陈福观

 被告:平湖九龙山游艇湾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平湖市九龙山外山东沙湾10号办公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廖虹宇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租金100万元及违约金(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2日起,按每日0.3%计算至本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现暂计30万元。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5年11月20日,原被告签订一份《租赁协议》,合同约定被告承租原告位于平湖市乍浦镇王家村九组的仓库及办公用房,租赁期间为2015年9月1日起至2018年8月31日止,租金为每年100万元,被告应当每半年支付一次租金,首期租金被告应当于签约后支付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将仓库及办公用房交付给被告使用。2016年1月初原告应被告要求于2016年1月11日开具了100万元的发票并交付给被告,但被告收到发票后未支付租金。

 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诉。”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暂时无法判断。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海航创新 公告编号:临2016-102

 900955 海创B股

 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平湖九龙山海湾度假城休闲服务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子公司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审被告。

 一、本次诉讼的前期公告情况

 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2月4日、2016年7月27日、2016年8月6日分别发布了《关于股东平湖九龙山海湾度假城休闲服务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子公司的公告》、《关于股东平湖九龙山海湾度假城休闲服务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子公司的进展公告》和《关于股东平湖九龙山海湾度假城休闲服务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子公司的进展公告》(详见公告编号:临2016-029、临2016-089、临2016-092)。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16年8月11日获悉,股东平湖九龙山海湾度假城休闲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4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即《民事上诉状》所称“贵院”)提起了上诉,《民事上诉状》主要内容如下:

 上诉人:平湖九龙山海湾度假城休闲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乍浦镇外山东沙湾(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6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李勤夫

 被上诉人:浙江省平湖九龙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

 住所地:浙江省平湖九龙山度假区

 负责人:沈力行,职务:主任

 原审被告: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九龙山

 法定代表人:廖虹宇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浙江省平湖九龙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原审被告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开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 浙04民初37号民事判决书,特向贵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2016)浙04民初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第一项,改判:被上诉人浙江省平湖九龙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归还上诉人平湖九龙山海湾度假城休闲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2727272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分两部分,一部分以72727272元为基数,依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自2012 年11月13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一部分以6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9%,自2013年12月3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认为原判决未支持上诉人6000万元从借款之日起按照双方约定的年利率 6.9%支付借款利息,属于认定事实错误,理由如下:

 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出借款项时,明确约定6000万元借款从借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9%计算利息。

 二、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约定,双方应当从借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9%计算6000万元的借款利息。

 三、根据庭审过程中被上诉人管委会的陈述,也应当可以认定,管委会在借款时是依照开发公司承诺的利率向上诉人借款的,并未在中间赚取利息差额。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6000万元借款利息,应当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约定,从借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9%计算借款利息。故恳请贵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撤销原判决主文第一项,直接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的二审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暂时无法判断。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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